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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本章重点: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 .行政行为是运作行政权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 主体要素 。 2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 权力要素。 3 .行政行为是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 法律要素 。.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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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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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行政行为 本章重点: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程序

  2.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 行政行为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行政行为是运作行政权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 3.行政行为是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4.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利性行政行为 2.义务性行政行为。 复杂的表现形式:一个行为有可能是这两种行为的结合。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动作形式 4.默示形式

  5.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意义: 区分抽象与具体行为是一极重要的任务,因为我国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6. 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形式包括行政法规及规章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

  7.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非特定性 • (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和持续的效力

  8. 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 •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以特定的人和事为对象,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9. 请思考:你能提出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行为区分标准吗?如果不能,怎么解决现实的需要,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思考:你能提出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行为区分标准吗?如果不能,怎么解决现实的需要,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标准 1.行政法对行为规范的宽严程度不同。 2.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否存在合理与不当的问题。 区分意义:二者的区分决定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和广度

  11. 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标准 是否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作为行为开始的必要条件 区分意义 1.二者开始的程序不同 2.二者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2. 四、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外部行政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13. 强化练习: 吊销某人驾照的行为属于( ) A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单方行政行为 D双方行政行为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此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此规定属于: • A具体行政行为 • B抽象行政行为 • C裁量行政行为 • D羁束行政行为

  15.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主体合法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职权法定 2.授权合法 3.委托合法 (二)权限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1.纵向越权 2.横向越权(公务越权和地域越权)

  16. (三)内容合法 即有事实根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立法本意 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四)程序合法 1.符合法定步骤 2.符合法定顺序 3.符合法定方式 4.符合法定时限

  17. 三、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18. 四、行政行为效力的变化 (一)无效 (二)撤销 (三)废止 基本情形、法律后果 (四)终止 注意的难点: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行政法理论上尚无统一标准。通常认为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问题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

  19. 第四节 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和制度的总称。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它包括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程序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过程,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 3.行政程序是步骤、顺序、时间、方式和制度等基本要素构成的。

  20. 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步骤违法。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步骤进行,如果跳越步骤构成程序违法。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程序性义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体不能遗漏、疏忽法律预先设立的行政程序而进行活动,否则势必会侵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影响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2、顺序颠倒。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按顺序进行,不能倒置。行政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阶段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如同链条一环紧扣一环,从而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顺利进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颠倒,即行政主体不能先进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进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会导致行为无效。  

  21. 3、形式违法。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构成程序违法。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严格,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行政主体的执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3、形式违法。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构成程序违法。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严格,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行政主体的执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4、时限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果超过期限,或违反时间要求将导致行政程序违法。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必要情况下的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行政机关在三日前才通知当事人,则违反了法定时间要求,构成程序违法。

  22. 二、关于行政程序法 温家宝:“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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