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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及裁判講習會

101 年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及裁判講習會. 桌球規則講解 主講人 : 許 銘 華 時 間 : 101.08.12. 大 綱.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 比賽服裝 定義 發球與回擊 比賽順序 重 發球 中斷比賽 得分. 一局與 一場 發與接發球 及 方位順序 促進制度 申訴 比賽報分 練習 間歇 紀律. 場地設備及器材 規格 - 賽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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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及裁判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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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1年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及裁判講習會 桌球規則講解 主講人:許 銘 華 時 間:101.08.12

  2. 大 綱 •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 • 比賽服裝 • 定義 • 發球與回擊 • 比賽順序 • 重發球 • 中斷比賽 • 得分 • 一局與一場 • 發與接發球及方位順序 • 促進制度 • 申訴 • 比賽報分 • 練習 • 間歇 • 紀律

  3.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賽區空間 • 賽區空間不得少於長14公尺、寬7公尺和高5公尺,周圍可用長度1.5公尺以內圍布遮擋;在輪椅比賽項目賽區空間可減少,但長不得少於8公尺,寬不得少於6公尺。 • 賽區應以高75公分高與背景顏色相同之深色圍布圍住,以區隔相鄰之賽區及觀眾席隔離。 • 地板應係木材或經國際桌總(ITTF)認可的捲式合成塑材。

  4.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球檯規格 • 輪椅比賽時球員所使用的球檯其桌腳應離端線至少40公分。

  5.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球網規格

  6.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球規格

  7.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球拍規格 • 球拍的大小、形狀及重量均無限制。 • 拍面粘合物總厚度不超過4公厘。 • 覆蓋物不得超越邊緣(+-2公厘)。 • 拍面應為無光澤,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8.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球拍之管制 • 黏球拍之膠水不得含有有害的揮發性溶劑。 • 在比賽會場內的任何地方均不能使用液體黏膠。 • 在一場比賽中,除非球拍因意外導致嚴重損壞,否則不得更換;如需更換,應取用隨帶的備拍或由他人遞進賽區之球拍。 • 除裁判特許外,在間歇時間球員應將比賽用球拍放在球檯上面;但如球拍是用帶子綑在手上時,裁判應允許球員持續將球拍綑上手上。

  9.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輪椅(一) • 輪椅至少要有兩大輪一小輪。 • 視須要可合身裝設腳踏板,但比賽中踏板或腳碰觸地板皆失1分。 • 在團體賽與分級賽項目中,膝蓋以上身體的任何一部份不可固定於輪椅上,基於醫療理由球員須要適度捆綁,則須記錄於分級卡上。在公開賽中允許捆綁。 • 椅墊之限制:一片或最多兩片,高度限制為14公分。

  10. 場地設備及器材規格-輪椅(二) • 若要用皮帶與/或束腹(環繞腰部),需證明設備合乎分級且是必需的,以下狀況可允許使用: • 永久性:由官方分級師在相關比賽時記載在球員 的國際分級卡。 • 暫時性:由球員提供完整醫師證明且在比賽開始前報告裁判長。 • 若要在輪椅上加裝任何支撐裝置,選手必需以此改裝之輪椅申請分級或重新分級,未經重新分級與註明者不得使用。

  11. 比賽服裝 • 比賽服裝通常包括短袖或無袖的上衣(SHIRT)、短褲或短裙或單件式連衣運動短褲、短襪及運動鞋;其他服裝諸如部份或全套之長運動服裝,非經裁判長許可不得於比賽中穿著。 • 服裝主體顏色應明顯與所使用球的顏色不同。 • 在團體賽中的同隊隊員其穿著應一致。 • 雙方球員應穿著不同顏色服裝,使觀眾易於辨別。 • 雙方球員穿著類似服裝,當雙方不能協議由那一方更換時,應由裁判員以抽籤決定之。

  12. 定義(一) • 回合(RALLY):球在比賽中的一段時間。 • 比賽中(IN PLAY):球在非執拍手掌心上靜止狀態意圖向上拋起前的最後瞬間起,至該回合被判定為重發球或得分。 • 重發球(LET):不給予判分的回合。 • 得分(A POINT):給予判分的回合。 • 執拍手(THE RACKET HAND):執握球拍的手。

  13. 定義(二) • 非執拍手(THE FREE HAND):未執握球拍的手。 • 擊球(STRIKE):比賽中球員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 • 阻擋(OBSTRUCT):比賽中對方擊球朝向比賽檯面方向或在比賽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區前,觸及球員或其任何穿帶物時。 • 發球員(SERVER):該回合首次擊球者。 • 接發球員(RECEIVER):該回合第二次擊球者。

  14. 定義(三) • 裁判(UMPIRE):被指定控制一場比賽者。 • 副裁判(ASSISTANT UMPIRE):被指定協助裁判員並協助某些裁決權者。 • 穿帶物(WEARS OR CARRIES):比賽用球外,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 • 越網或繞網(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球除了從球網與網柱間或球網與檯面間穿過以外,從任何地方通過均可視為。 • 端線(THE END LINE):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5. 發球(一) • 發球時,球應隨放在發球員靜止狀態且手掌張開的非執拍手掌心上。 • 發球員應垂直拋球至少升離手16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該球在下降被拍擊前不能觸及任何物。 • 發球第一彈跳點為發球方球檯區,第二彈跳點為接發球方球檯區;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再觸及接發球方的右半區。 • 從發球時,該球應高於檯面水平並在其端線後方,且應讓接發球員看清楚全程,發球員或其同伴不得以身體或其任何穿帶物遮擋該球。

  16. 發球(二) • 當球拋起時,發球員的非執拍手及手臂應儘速移離該球與該球網之空間。 • 發球員有責任讓裁判或副裁判看清楚他的發球符合規則中有效發球的要件,而裁判或副裁判均可判決發球違規。 • 當球員因身體殘障致無法嚴格遵守部分有效的發球規定發球時,裁判員得酌予放寬執行標準。(常適用於輪椅第一級與第二級球員)。 • 選手的分級卡上載明選手有生理限制無法正確發球。

  17. 比賽順序 • 單打時,先由發球員發球,繼由接發球員回擊,此後雙方輪流回擊。 •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發球,次由接發球員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回擊,最後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回擊,此後雙方依此順序輪流回擊。 • 進行輪椅雙打賽時,先由發球員發球,繼由接發球員回擊,此後任一輪椅球員均可回擊。但球員的輪椅之任何部份均不得逾越球檯中心線的延長線。如有逾越裁判應判1分給對方。

  18. 重發球(一) • 發球觸網。 • 球已發出,但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尚未準備接球。 • 球員因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有效發球、回擊。 • 裁判或副裁判中斷比賽。

  19. 重發球(二)-適用輪椅球員 • 在發球時,倘發球正確,但接發球員因身體殘障乘坐輪椅而該球: • 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跳回球網方向(單雙打)。 • 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停在半區內(單雙打)。 • 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由邊緣外側跳出(單打)。

  20. 中斷比賽 • 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 因改採促進制度。 • 因警告、處罰球員或指導者。 • 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21. 得分(一) • 發球失誤對方得分。 • 回擊掛網或出界或擊不到球。 • 對方阻擋來球。 • 連續兩次擊球。 • 不符合規定之拍面擊球。 • 移動比賽檯面。

  22. 得分(二) • 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 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 雙打時未按輪定之順序擊球。 • 實施促進制度時。 • 輪椅球員: • 擊球時大腿底部完全離開坐椅或坐墊。 • 擊球前,任何一隻手觸及球檯。 • 比賽中,輪椅腳踏板或腳觸及地面。

  23. 一局與一場 • 一局 • 一局比賽以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後,以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 一場 • 一場應由奇數局所組成,如5局3勝、7局4勝。

  24. 發球與接發球及方位順序(一) • 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猜球)決定之,抽籤(猜球)勝者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之方位。 • 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方位之選擇,另一方得做其他的選擇。 • 每發2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換為發球方,依此輪轉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10分(Deuce) ,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僅輪發1球。

  25. 發球與接發球及方位順序(二) • 在雙打賽的每一局,首次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接發球,此後該場各局當首次發球員選定後,其接發球員應該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 在雙打每次換發球時,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一回合的發球員之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 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互換方位與 接發球次序(雙打)。

  26. 發、接發球及方位-順序錯誤 • 裁判發現順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並恢復原應輪定的順序後繼續比賽。 • 裁判一旦發現球員應互換方位而未換時,應即中斷比賽,並按該場開始時所確定的順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前所有的得分均應計算。

  27. 促進制度 • 一局比賽進行10分鐘後或在任何時間應雙方球員或雙打球員的要求下,應實施促進制度。 • 一局比賽如雙方比數得分已達18分以上,則不實施促進制度。 • 每個球員依序輪發1分直到該局結束,倘該接發球方在一回合中完成13次正確的回擊,則判接發球方得1分。 • 促進制度一旦實施,應實施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28. 申訴 • 比賽職員就規則或規程問題有所不服時,可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的決定。 • 在個人賽中發生的問題,限由比賽的球員提出申訴,在團體賽中限由比賽的隊長提出申訴。 • 隊長是否參加比賽,他的姓名皆應事先告知裁判員。

  29. 比賽報分(一) • 裁判應於球賽一個回合結束時儘速報分或於稍後情況許可時立即報分。 • 報分時應先報發球方的得分數,然後再報對方的得分數。 • 每局開始及換發球員時,裁判應以手勢指向下一個發球員並得於報分後,接著報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名字。 • 一局結束時,裁判應先報勝方得分,接著報負方得分及得同時報勝方球員的姓名。

  30. 比賽報分(二) • 當判得分時,裁判得將接近得分方的手臂舉起,上手臂水平而前臂垂直向上及手指收握。 • 不論何故該回合為重發球時,裁判得手高舉過頭,以示該回合已結束。 • 報分及實施促進制度報擊球數時,應使用英語或雙方球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語言。

  31. 練習 • 賽前練習2分鐘。 • 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得允許球員在任何球檯(含比賽球檯)練習。 • 球員於更換受損的球或球拍後,在恢復比賽前不一定有權多做一些賽前練習。

  32. 間歇(一) • 各局之間得間歇最多1分鐘。 • 每局每打完6分球及決勝局換方位時可作短暫的擦汗。 • 一場比賽中球員得請球暫停1次,以1分鐘為限。 • 個人賽之暫停由球員、配對或指導者為之;在團體項目得由球員、配對或隊長為之。 • 如叫停意見不一致時,在個人賽時以球員或配對為準,在團體賽時以隊長為準。

  33. 間歇(二) • 請求暫停限於一局中兩回合之間為之;並應以“ T ”手勢表示之。 • 暫停時裁判應中斷比賽並以接近請求暫停方的手舉起白色牌;並將白色牌或其他適當的標籤放置在叫暫停方檯區的中線中心。 • 在請求暫停一方準備繼續比賽或將屆達1分鐘時,兩者之中取其較早者,應儘快取回白色標籤繼續比賽。 • 如雙方同時作有效的請求暫停,在該場個人比賽中雙方均無權再叫停一次。

  34. 間歇(三) • 團體賽各點間,如有球員需要接續打下一點時,在該二點間可以請求間歇,以5分鐘為限。 • 因意外暫失比賽能力,裁判長認為中斷比賽不造成對方不利時,得准予中斷,但不得超過10分鐘。抽筋過度疲勞等,不構成中斷比賽理由。 • 任何人在賽區內流血時,應立即中斷比賽,直到接受治療並將清理乾淨後,方可恢復比賽。

  35. 指導 • 在團體賽中球員得接受任何被授權的人在賽區的指導。 • 個人賽中球員或配對僅限1人指導,除非該配對由不同協會組成時得各報備1人。 • 球員得於比賽之各局間休息時或經批准的中斷時間內接受指導,但在練習結束要開始比賽之間,則不得接受指導。 • 經警告後,如在該同一場團體賽或個人賽中,任何人再非法指導,不論其是否被警告過,裁判應高舉紅牌將其驅離賽區。

  36.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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