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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96 年度 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

桃園縣 96 年度 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 報告人:教育局 體健課 蔡碧螢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敬請指導. 96 年度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大綱. 壹、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運作機制計畫 貳、衛生工作計畫評鑑 參、學校健康中心管理機制 肆、校護專業輔導與成長研習計畫 伍、整合民間團體衛生保健資源計畫 陸、 學生健康檢查管理機制 柒、 案例分享. 壹、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運作機制計畫. 一、 桃園縣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 二、 96 年度 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 一、桃園縣政府 96 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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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96 年度 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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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桃園縣96年度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 報告人:教育局 體健課 蔡碧螢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敬請指導

  2. 96年度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報告大綱 • 壹、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運作機制計畫 • 貳、衛生工作計畫評鑑 • 參、學校健康中心管理機制 • 肆、校護專業輔導與成長研習計畫 • 伍、整合民間團體衛生保健資源計畫 • 陸、學生健康檢查管理機制 • 柒、案例分享

  3. 壹、本縣學校衛生委員會運作機制計畫 一、桃園縣政府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 二、96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

  4. 一、桃園縣政府96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名單一、桃園縣政府96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名單 編 號 名 稱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1 主任委員 張明文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局長 2 副主任委員 廖家春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副局長 3 委 員 林雪蓉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局長 4 委 員 陳嘉興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局長 5 委 員 陳富莉 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6 委 員 鄭其嘉 輔仁大學公共衛生 學系 7 委 員 尤嫣嫣 南亞技術學院幼兒保育系 8 委 員 熊召弟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自然科學教育系 9 委 員 張子超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教系 10 委 員 吳焜裕 國家衛生研究院(博士) 11 委 員 謝幸蓉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 12 委 員 詹前煥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常務監事 13 委 員 黃兆嶽 石門國小教師會代表 14 委 員 高冬梅 新坡國中健康與體育課程教師 15 委 員 許日金 中壢國小校長 16 委 員 許文光 平南國中校長 17 委 員 謝榮宗 興仁國小校長 18 委 員 何愛齡 楊明國小校護〈桃園縣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理事長〉 19 委 員 徐金瑛 南勢國小校護 20 委 員 蔡瓊珠 福豐國中校護 21 委 員 葛孟麗 荒野保護協會理事 22 委 員 盧敏惠 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執行長 23 委 員 姜倩玲 桃園縣營養師公會理事長

  5. 二、96年度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

  6. 貳、衛生工作評鑑 • 一、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評鑑 • 二、教育部統合視導地方教育衛生訪視

  7. 一、校園衛生保健工作評鑑 • 1、桃園縣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評鑑要點 • 2、評鑑指標項目 • 3、95年度評鑑績優學校

  8. 1、桃園縣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評鑑要點 • 評鑑方式─ (1)自評:由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自我評鑑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並依本要點訂定 評鑑工作計畫。 各校確實辦理自評,並將評鑑結果置於學校網頁首頁 (2)複評:由本府組審核小組,分別至各校網頁首頁進行審核。 就審核結果,審核小組依本府隨機抽取各鄉鎮1/10以 上學校,到校進行抽檢。 (3)評鑑期程:年度評鑑期程由本府另訂之。 • 計分方式─學校評鑑成績優良,名次排序於全縣前10%,且總分 85分以上為優等(以審核之得分總計為記分標準)。 • 獎勵─優等學校每校給予嘉獎貳次兩人、嘉獎壹次三人之鼓勵。

  9. 2、評鑑指標項目 • 行政運作(28%) • 規劃推動學校衛生重要計畫之情形(38%) • 學校衛生工作 (24%) • 學校特色(10%)

  10. 2、評鑑指標項目─行政運作 • (1)學校衛生經費 • (2)衛生計畫與法令建置: 期限內繳交各項資料及上網填報 訂定學校衛生相關工作計畫並據以執行 如:健康促進學校、CPR、兒童健康照護計畫等 • (3)學校衛生工作評鑑: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就醫(矯治率)情形 學校已使用國中、小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網路 傳輸功能

  11. 2、評鑑指標項目─ 規劃推動學校衛生重要計畫之情形 • (1)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情形:已申請學校給分 • (2)推動中小學生健康體位計畫:健康體位相關活動 辦理情形、體位不合格學生,是否進行輔導措施 • (3)辦理視力保健工作:納入教學計畫中實施、辦理 視力保健相關活動、國小低年級不進行電腦教學、 國高中配合電腦教學,擬具視力保健計畫確實執行 • (4)辦理口腔衛生保健工作:1口腔衛生保健落實於課程 與教學活動確實執行,辦理潔牙、含氟漱口水活動 • (5)辦理傳染病防治宣導:校園傳染病防治教育及宣導

  12. 2、評鑑指標項目─學校衛生工作 • (1)學生體位個案管理 • (2)學生視力不良就醫(矯治)率 • (3)齲齒學生就醫(矯治)率 • (4)校園傳染病群聚事件處理情形  • (5)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情形: 校園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情形 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情形

  13. 2、評鑑指標項目─學校特色 • (1)規劃發展具特色之學校衛生保健服務─ 具特色之學校衛生保健行政措施 (學校規劃並實施具特色之衛生保健服務,能有 效增進師生身心健康者 ) • (2)推動學校具特色之衛生保健活動與教學─ 具特色之衛生保健活動與教學 (可參考健康促進學校相關議題,如性教育, 菸害、毒品、檳榔、愛滋病防制或學生健康檢 查增項、兒童健康照護計畫等 )

  14. 3、95年度評鑑績優學校 • 平鎮高中、永安國中、福豐國中 • 竹圍國小、慈文國小、楊心國小、高原國小 • 南勢國小、宵裡國小、草漯國小、大有國小 • 高坡國小、內定國小、南崁國小、新屋國小 • 南興國小、山東國小、頂社國小、新坡國小 • 三民國小、興仁國小、山腳國小、龜山國小 • 長庚國小、大業國小

  15. 參、學校健康中心管理機制 • 一、辦理教職員工健康檢查 • 二、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 三、辦理學生平安團體保險

  16. 一、辦理教職員工健康檢查 〈1〉桃園縣政府與桃園榮民醫院合辦 〈2〉免費健檢項目: a.尿液檢查 b.肝功能 c.血脂肪檢查 d.胸部X光 e.醫師問診 〈3〉受檢對象:縣屬學校教職員工 〈4〉學校教職員健檢登記表〈填報受檢人數〉3月16日 〈星期五〉前交同德國中彙辦

  17. 二、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 93年度學校健康中心基本救護設備賦配 • 94年度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 95年度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補充桃園國小等53校電腦銀幕〉

  18. 93年學校健康中心基本救護設備賦配 • 1、長背板及頭部固定組 • 2、頸圈 • 3、三角巾.手臂吊帶及捲式護木 • 4、輪椅 • 5、攜帶式氧氣組 • 6、人工甦醒球 • 7、抽吸器 • 8、一般急救箱 • 9、縣屬學校及公立幼稚園,每校每班核發3支    電子體溫計

  19. 94年度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 專線電話─幸福國中等17校 • 電冰箱 • 電腦、列表機、隨身碟 • 額溫槍等醫療器材設備 〈3/20前配送完竣〉 • 防疫用品經費補助〈4,000元-8,000元〉

  20. 三、辦理學生平安團體保險 • 95學年度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承保 • 95學年學生團保費:每學期每1名學生自付159元,另教育部補助80元

  21. 肆、校護專業輔導與成長研習計畫 • 一、校護工作衛生健康管理說明會 • 二、校園衛生保健研討會議 • 三、校園急救設備使用研習〈觀摩會〉 • 四、校護聯合甄選作業 • 五、推廣校園急救教育訓練研習計畫 • 六、推動校園明眸皓齒計畫

  22. 四、校護聯合甄選作業─報考人員資格 •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 2.曾經擔任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機關學校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務工作之護理師或護士,並檢附在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註明離職原因)。

  23. 四、校護聯合甄選作業─報名方式 95年度校護聯合甄選: • 統一報名 • 統一甄試 • 各校分別錄取 §考生在統一報名時,僅限於報名表上填寫一所報考學校,完成報名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校,故考生應審慎選填報考學校。

  24. 四、校護聯合甄選作業─出缺學校 • 95年9月預計出缺學校為大成國小、中山國小、員樹林國小、龍岡國中及內壢國中計5校。 • 95年12月預計出缺學校為瑞豐國小、龜山國小、成功國小及文山國小計4校。 • 各校錄取人員須俟該校護理人員出缺後,始得正式任用。

  25. 四、校護聯合甄選作業─甄選科目 一、初試:滿分一百分(佔甄選總成績50%)。 1、筆試:(佔初試成績92%)。 (1)學校衛生護理學 (2)綜合護理學 2、資績:最高八分(佔初試成績8%)。 應考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文件證明,經審查合格者: (1)具有3年以上社區護理經驗,包括學校校護或健康服務中心 (或衛生 所)等經歷者給2分。 (2)具有3年以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經驗者給3分。 (3)持EMT、BLS、ACLS有效期限證照者,每項給1分,最高3分。 二、複試:(佔甄選總成績50%)。 1.電腦實務操作(佔複試成績30%)。 2.急救實務演練(佔複試成績40%)。 3.口試(佔複試成績30%)。

  26. 五、推廣校園急救教育訓練研習計畫 • 1、急救教育〈救護技術訓練〉40小時訓練〈EMT〉 預定7月份辦理1梯次 • 2、急救教育〈救護技術訓練〉複訓課程〈8小時〉 預定7月份辦理2梯次 • 3、基本救命術指導員課程研習〈BLSI〉 16小時 預定7月份辦理2梯次 • 4、校園心肺復甦術訓練 • 5、新進護理人員職前訓練研習〈教育部辦理〉 • 6、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辦理「基本救命術指 導員」初訓〈2.500元〉及複訓〈1.500元〉課程

  27. 4、校園心肺復甦術訓練 • 1、教職員工心肺復甦術研習 3/15〈星期四〉前上大忠國小網站 填報需求人數及場次。 • 2、學生心肺復甦術課程推廣 本年度增辦學生心肺復甦術課程項目 本縣96年度心肺復甦術課程之推廣、預定 向下延伸至國小五年級,由各校於相關課 程安排講授,每年至少2小時。

  28. 六、推動校園明眸皓齒計畫 • 含氟水漱口計畫 • 牙醫師至校口腔檢查服務 • 餐後潔牙計畫 • 桃園縣96年度學童口腔衛生種子師資培訓 〈預定5月份由楊明國小承辦〉 • 桃園縣96年度學童視力保健種子師資培訓 〈預定4月份由內海國小承辦〉

  29. 伍、整合民間團體資源衛生保健計畫 • 一、增進校護專業職能研討會 • 二、學童疾病調查統計 • 三、新進校護職前訓練 • 四、校護暑期專業輔導成長研習 • 五、校園學童生長研討會

  30. 六、案 例 分 享 1、校護協助學生導尿是否合法可行 2、校護應專職專業,不得兼任非本職以外之業務 3、縣屬學校校護人員編制 4、校護兼任合作社業務事宜 5、桃園縣轄屬學校教職員工肺部X光檢查事宜 6、教師經醫院診斷為「疑似肺結核病例」 7、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意願調查表 8、桃園縣學生健康檢查制度

  31. 1、校護協助學生導尿是否合法可行 依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20063011號函示:導尿行為係屬醫療輔助行為,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由護理人員依醫師之指示為之。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可獨立在學校為個案施予導尿乙節,須依醫師指示,並視個案情況依醫囑為之。

  32. 2、校護應專職專業,不得兼任非本職以外之業務2、校護應專職專業,不得兼任非本職以外之業務 1、依教育部94年10月7日台體(二)字第 0940133418號函。 2、係指護理人員專職於本校或本校相關之職 務,專業是學校宜就業務職掌表所列或學 校主管依業務需求臨時交付之任務,質適 合其職系專業,俾適才適所」。

  33. 3、縣屬學校校護人員編制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 準」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略以,護士或護理師:72班以下 者,得置1人;73班以上者,得置2人,...。本縣因財政 拮据,100班以下學校,設置護理人員1人,100班以上(含100班)學校,設置護理人員2人。 • 依「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40班者,應置護理人員1人,40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然本縣40班以上之高中及國中、小計93所,則需新增護理人員93人。 • 本府目前財政拮据情況並未獲得改善,且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員額管制之政策,有關依「學校衛生法」設置護理人員乙節,現階段執行仍有困難,爰此,學校校護人員編制目前暫仍依現行作法辦理。

  34. 4、校護兼任合作社業務事宜 • 「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之性質為公益性 社團法人。 •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業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複查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5. 5、桃園縣轄屬學校教職員工肺部X光檢查 • 本縣衛生局沒有x光醫療巡迴車,93年以前係配合CDC(衛生署疾病管制局)x光醫療巡迴車,免費為本縣學校教職員工實施x光檢查。 • 94年以後,因CDC經費緊縮,本縣衛生局僅規劃重點免費x光檢查,對象為監所及山地鄉地區(含學校)。 • 本府94年起編列健康檢查經費,對象為40歲以上公務人員以2年1次補助3,500元。 • 全國成人健康檢查:40歲-64歲每3年免費健檢1次,65歲以上每年健檢1次,但均不含X光檢查項目。 • 為防治校園傳染病蔓延,並保障學童健康,並考量本府經費運用,縣屬學校教職員工每2年強制接受肺部X光檢查,惟復興鄉學校及新進教師除外。

  36. 6、教師經醫院診斷為「疑似肺結核病例」 • 經X光圖片檢查結果為陰性反應。 • 是否為開放性結核病,尚須培養其「痰」2個月時間方能檢驗。 • 仍可至校上課,對校園師生未造成健康上威脅,惟仍須持續追蹤病情並報府備查。

  37. 7、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意願調查表 • 目前「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學校為同德、永福、宋屋、大勇、龍潭、新街、五權、瑞原、永安、新坡、楓樹、義盛、頂社計13所國小。 • 95學年度有意願參與學校,建議詳洽前揭學校,有關傳染病監視通報是如何配合辦理...後,有意願之學校再填送調查表(95年3月底前傳真02-2391952)。

  38. 8、桃園縣學生健康檢查制度 • 報載:牙醫公會提出學生健檢費用分列醫科及牙科,避免大型醫院競標結果,壓縮牙科檢查費用,致牙醫只能初步檢出學生牙病無法仔細做輔導或檢查後服務,造成不少學生疏忽牙齒保健重要性而滿口齲齒。 • 學校於實施學生健檢後,皆依學生健檢結果開立治療追蹤單,請學生家長攜帶學生至就近合格醫療院所進行治療,並將就診情形回報學校列管;與報載「僅只初步檢出學生牙病無法仔細做輔導或檢查後服…」,與事實不符。 下一頁

  39. 8、桃園縣學生健康檢查制度 • 健康檢查項目包括眼科、內科、耳喉鼻科、皮膚科及牙科等,考量: 1.小型學校受檢學生數少〈倘分開辦理則將影響醫院承辦意願及增加學校作業〉。 2.中大型醫院皆設有各專科醫師,為作業的一致性及對學校課程安排影響面(同一 家醫院承辦,各項健檢可安排同一日進行)。 另查其他縣市亦無分開辦理之先例。故現現行健檢業務無將醫科及牙科分開辦理。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依本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爰此,本縣所屬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經費逾10萬元者,仍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而不宜分開採購以免有規避採購法之嫌。現本縣健檢經費超過10萬元以上學校,辦理健檢採購案大皆採最有利標評選或複數決標,以選擇能提供適合學校所需的服務,其中醫院或診所皆有資格投標,讓學校有更多選擇,選擇更好的服務。且所評選醫院皆需擁有健檢項目專科醫師,因此整體健檢品質可確保。

  40. 報告完畢 感謝指導 並祝 研討會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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