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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讲义. 北海市地税局所得税科.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确定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具有 课税公平、量能负担、不易形成重复征税 等特点。课税公平,是指个人所得税以纯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的办法,同时规定基本生计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及专项扣除,可以较好地照顾低收入者,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还具有不易形成重复征税的特点。与有些税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最终收入课税,游离在商品流通之外,因而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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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讲义 北海市地税局所得税科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确定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具有课税公平、量能负担、不易形成重复征税等特点。课税公平,是指个人所得税以纯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的办法,同时规定基本生计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及专项扣除,可以较好地照顾低收入者,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还具有不易形成重复征税的特点。与有些税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最终收入课税,游离在商品流通之外,因而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 1、组织财政收入。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重要税源之一,而且税源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 • 2、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将会逐步显现,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累进税,可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 • 3、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 • 4、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如何发挥“削高补低”的调节作用的?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如何发挥“削高补低”的调节作用的? •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承担着以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同时,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通过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尽量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则由于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以及实施税收减免而不纳税。为照顾中低收入群体及部分特定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还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个人取得的按国家固定的离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房屋拆迁补偿款及下岗职工从事社区 服务所得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暂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 此外,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其增收收入成为保障各项民生支出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较大幅度提高了低收入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按其多寡进行再次调节,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但依靠个人所得税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是不现实的。要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应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从规范初次分配环节入手,形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综合体系。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1、工资、薪金所得;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4、劳务报酬所得; • 5、稿酬所得;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8、财产租赁所得; • 9、财产转让所得; • 10、偶然所得; • 11、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一)工资、薪金所得,使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
七、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八、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参照执行),可在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费用扣除额1300元。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3500*12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四)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 1、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80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2、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五)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 1、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80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2、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 1、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2、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八)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八)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准予减除的税金和费用-800(使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 (2)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准予减除的税金和费用)*(1-20%)(适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九)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十)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20%
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 • (一)法定免税项目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暂免征税项目 • 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 2、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 • 3、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 •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 5、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6、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缓办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7、股票转让所得 •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 9、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中奖所得 • 10、企业改组改制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11、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三)不征税项目 • 1、独生子女补贴。 •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 5、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减税项目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其他免税项目 •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 • 4、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5、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6、对我区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取得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7、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8、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8、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9、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10、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1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2、纳税人因遭受风、火、雷、雹、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对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常见热点问题 • (一)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的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三)个人将取得的收入全部捐给教育、福利部门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答: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赢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如全部捐赠还需对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购车、产权人为股东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企业购车、产权人为股东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 (五)企业发给职工的医疗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答: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医疗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发给职工的医疗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答: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七)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七)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 • (八)个人于2011年12月将购买的房产转让并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于2012年3月重新购房,是够能申请退还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九)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九)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十)个人参加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都包括哪些内容?(十一)个人所得税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都包括哪些内容? •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 (十二)个人出租住房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十三)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点第(七)条,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科研机构中的个人因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而获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十四)科研机构中的个人因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而获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股权行使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谢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