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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研究的范围、对象和任务 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 forensic pathology ) 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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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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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一章 绪 论

  2.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研究的范围、对象和任务 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 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该学科的理论、技术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等,对暴力性案件中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医学证据。

  3. 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对委托鉴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意见。 法医病理学鉴定为侦察犯罪、起诉、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提供证据,并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该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和宗教信仰等有所不同,法医学的鉴定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对“脑死亡”、“安乐死”已经立法,西亚和东欧国家信仰穆斯林,无医疗纠纷。但各国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任务和范围基本上是相同的,侧重点则各有差异。

  4.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 法医病理学主要是采用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但在研究的内容和任务上有别于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暴力死亡除应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形成方式及推测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尸体要进行个人识别;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研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制;还需解决其他重要的问题,如: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枪弹创的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等;对碎尸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案件,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对高度腐败的尸体也应检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分析与各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很多内容,明显有别于临床病理学。

  5.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 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 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死亡原因不明); 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④工、农业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 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 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⑦吸毒死亡的尸体; 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6.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 1.尸体(包括新鲜、腐败尸体以及现场白骨化的骨骼等) 2.离体器官组织(包括组织标本和蜡块、组织切片等) 3.文检: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

  7. 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 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9. 3.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我国尸体解剖的现状: 1.尸体解剖率偏低 2.尸体解剖的质量较低 3.尸体解剖的条件差 4.尸体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极差 5.环保意识缺乏

  10.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案例1:2005年1月14日17时,孟某(男,57岁)从其他村民家回家,未回。家属沿途未找到人。次日早在路边沟内发现孟已死亡,右侧卧位。路面有一条状血迹,长3.2米。血迹旁有一只黑色棉鞋。距血迹2公里处有散在车灯罩碎片及车轮胎痕迹(双轮胎)。

  11. 案例2. 头顶部头皮挫伤(高坠) 某男,24岁,某日21时许与工友一起喝啤酒。次日3时许,其工友发现其趴在宿舍窗外地面上,急打120救护,120来后诊断其已死亡。宿舍为二楼。死因为高坠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颈段脊髓挫伤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出血

  12. 案例3(FA1537) 案情摘要 杨某,男,47岁,2008年2月29日15时30分许在某饭店与另外3人喝酒。16时30分至17时许,杨因故与王某发生口角;19时许,在饭店门外两人发生撕打,王某打杨某一拳,杨某鼻子出血,两人撕打倒在、翻滚,王从地上爬起来回家,而杨躺在地上已经昏迷,被他人送到镇医院,又转到县人民医院,到医院时人已死亡。

  13. 主要所见及诊断 1.左顶结节偏后侧局灶性帽状腱膜下出血,0.6cm×0.5cm;鼻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 2.左右手背侧散在片灶状表皮剥脱,以手指为明显;右手拇指指甲外侧局部缺损; 3.脑基底动脉起始端近左右椎动脉会合处基底动脉左侧横行不全破裂,破裂口边缘不整齐,呈撕裂状,破裂口长约占基底动脉周长的1/3;基底动脉内膜节段性不规则增厚,有处管壁明显变薄,破裂口边缘不规则撕裂状,管壁内膜增厚,均质状,局部有处外膜下及管壁灶状出血;双侧椎动脉及脑底动脉环散在点、灶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基底动脉可见散在少量点状内膜增厚;

  14. 4.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脑底及小脑、脑干周围为重,血肿形成;脑水肿;4.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脑底及小脑、脑干周围为重,血肿形成;脑水肿; 5.肺淤血、水肿,局灶性肺出血;其他多器官淤血; 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Ⅲ级; 7.多器官小动脉硬化; 8.心血中乙醇含量92mg/100ml;胃内容物:376 mg/100mg。

  15. 鉴定结论 本例杨某系在饮酒及脑基底动脉病变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基底动脉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原发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16. 案例4.(FA1582) 案情摘要: 2008年5月16日18时许,于某酒后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头面部被打一拳倒地,后枕部着地,意识不清,左外耳道流血,120救护车将于送到市中医院,诊断颅脑损伤,保守治疗。伤后第4天患者清醒,伤后第5天(5月20日)出院回家。5月26日16时30分许,邻居发现于家电灯长明,经查找于的亲属和朋友,到于家后发现其躺在床上,大小便失禁,意识尚清楚,四肢能动,但不能起床。120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收入院。5月27日2~3时许,患者烦躁不安,谵妄,以后昏睡、昏迷,于2008年5月27日15时死亡。于单身,平时经常喝酒。

  17. 主要所见和诊断 1.头皮下、帽状腱膜下、颞肌出血,颅骨多处线状骨折,硬脑膜下片状出血;双侧大脑额极、额底、颞极挫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桥脑弥漫出血,右侧桥臂出血,呈广泛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炎、脑水肿等改变; 2.支气管肺炎、肺出血、肺水肿; 3.上肢、后背散在皮肤擦伤、挫伤; 4.左第8肋肋软骨陈旧性骨折; 5.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检出尼可刹米;心血和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物。

  18. 鉴定意见 本例于某系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颅骨骨折、脑挫伤、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19. 案例5.(FA1559) 案情摘要 2007年12月19日12时45分许,代某驾驶的辽A31422号公交大客车行驶至皇姑区北陵大街宁山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120急救人员将王某送至市某医院救治,诊断: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胸外伤,肋骨折,右侧血胸。2008年3月26日出院,住院98天。回家后看书头疼,心情郁闷。 4月4日3时许,王某在家突然昏迷、呕吐、抽搐,被送至省人民医院,诊断左额叶脑出血、脑疝,经保守治疗无效,于4月10日17时死亡(伤后115天)。

  20. 主要所见和诊断 1.交通肇事致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胸外伤,右5~11肋、左2~5肋骨折,右侧血胸等(医院病历记载); 2.左额叶上部脑挫伤、血肿形成,并破入侧脑室;继发性中脑、桥脑左侧出血;脑皮质陈旧性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炎、血管炎、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神经退行性变; 3.支气管肺炎、胸膜炎; 4.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缺血; 5.肝细胞脂肪变性、间质性肝炎;肾间质炎、灶状出血、肾小球纤维化。

  21. 鉴定意见 1.本例王某系因交通肇事引起脑挫伤,继发迟发性外伤性脑出血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交通肇事致脑外伤与死亡系因果关系。

  22. (一)确定死亡原因 确定死亡原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 死因(cause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 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非暴力死(自然死)。 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 非暴力死是指死者生前由潜在的疾病引起的死亡。

  23. (二)判断死亡方式 在确定为暴力死后,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诸实施的。 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homicide); 蓄意地由自己实施暴力手段而终止自己的生命事件称为自杀(suicide);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accidental death)。 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后可以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 若经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仍无法判明的死亡方式,则列入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undetermined manner of death)。 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判断死亡方式时,需要侦察人员的配合,根据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所掌握的材料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24. (三)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死后经过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经历的时间,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 300多年前,Poul Zaechia就已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estimation time of death)。 一般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 国内外对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甚多,但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推断死后经过时间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25. (四)推断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 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确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以往损伤时间的推断主要是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宏观改变和常规组织学检查所见进行。 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进行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6. (五)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是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结合现场,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 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并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特别是对多人用数种致伤物参与的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更为重要,实际工作中需要判明不同的凶器所致的损伤程度,涉及到法律量刑定罪问题。 但在有的案件中致伤物的判断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同一种致伤物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反之,不同的致伤物也可造成形态酷似的损伤。 推断致伤物既要根据案情、现场勘查和损伤形态学的特征,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等综合判断。

  27. (六)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受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 若系二者联合构成死因,鉴定时需鉴别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 如二者有因果关系,则要确定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 这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诉讼和裁定、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28. (七)个人识别 法医实践中遇到无名尸体或碎尸时,需查明死者身源,查明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种族,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体的身长、性别、容貌、体格特征、先天或后天获得的异常体征(如色素斑、痣、畸形或纹身、整形、瘢痕等)以及体表附着物、衣着及其包内物品和附着物等特点,进行死者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ceased)。 对一些头面部严重毁损,或高度变形腐败的尸体,还需要邀请法医人类学或法医牙科学专家对死者骨骼、牙齿进行检查、认定。还需对死者的血型、DNA和毛发等物证等进行检验或鉴定,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

  29. (八)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医疗纠纷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焦点在于医疗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犯医疗诊治常规或存在差错,如存在,是否构成事故或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死因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 因患者死亡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查和相关辅助检验,再结合临床资料和相关的证据综合分析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30. (九)其他有关问题 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断。 甚至由于案件的需要,有时需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重建死亡当时的情况,即案件的重建(reconstruction of the event)。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可根据尸体体表形态学表现、衣着及现场地面情况,判断死后尸体是否被移动,如被移动表明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死亡时的第一现场。 有时还需对空难、海难、地震等意外事故或群体死亡的受害者,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查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依据。

  31.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严谨求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准确客观。 (一)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培养科学思维方法

  32. 第二节 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的发展及成就 中国法医学检验最早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475~221年) ,吕不韦(公元前?~公元前235年),刊刻的《吕氏春秋》 。 我国古代法医学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现存的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其英译名是“Instruction to Coroners”(H. A. Giles, 1924)。该书出版于南宋淳佑七年(1247),为中国古代法医学家宋慈所著,共5卷,53节。

  33. 二、国外法医病理学情况 1.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案例 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的检验案例,Malevoda医生和Amoretus先生与Gandino法官Albertus先生在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一个因创伤而死的J. 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胸部致命创7处;颈部致命创1处;头部致命创2处;枕部致命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2.国外古代最早死因调查官检验 据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案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的Barford,John的儿子Henry在晚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时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的陪审委员在死因调查官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ry之死属于意外死。”

  34.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案例 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Pa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而进行的第一例尸体解剖。 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一被疑为中毒死亡的贵族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 公元前44年,罗马大将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元老院责成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检验。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35. 三、近、现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人体解剖的发展对医学和法医学的贡献 公元1543年,人体解剖学的创始人,法兰德斯(现比利时境内)的Andreas Vesalius(1514~1564),出版了七卷《人体结构学》,阐明了人体的正常解剖结构 。 (二)组织病理学推进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三)分子病理学对法医病理学发展的促进作用 原位杂交、PCR、RT-PCR、TUNEL等,使法医病理学科学研究从细胞水平发展到分子水平。

  36.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文书档案及标本管理 一、现场勘查 (一)案情调查 详细了解死者的自然情况和死前的经过。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记录案情材料提供者和被鉴定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等一般资料; 同时记录案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 详细了解并记录死者临终前的活动、表现,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人、物和事; 详细询问并记录发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尸体有无被移动过); 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等。

  37. (二)现场勘查 一般原则:先是静态观察,后进行动态勘查。 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 法医到现场后,若发现被害者尚未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物、血、尿液等)。 如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绘图,并同时拍照,必要时应录音、录像。 观察尸体的位置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表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注方向、干涸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各种物证检材备检。 若是无名尸体,应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瘢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 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后应交专人签收保管。 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查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查。

  38. (三)尸表检查 尸表检查应包括衣着及其附着物的检查,尸体外表检验应在案发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也可到解剖室作尸检。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注意检查衣服表面有无附着物、有无破损及其新旧。 尸体体表检查的顺序是自上而下、自左向右、自前向后。 尸体外表检查主要记录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附着物、血痕、有无损伤及损伤具体情况。损伤定位要以体表的骨性标志作参照进行描述。 体表损伤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查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并且用几何图形描述其形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及程度,并提取有关检材(血、尿、胃内容等)。

  39. 尸体如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多次检查,应每次分别记录和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果可能不同。尸体如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多次检查,应每次分别记录和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果可能不同。 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查后,由于红细胞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即使冷藏也会发生霉变。。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

  40. 二、尸体检验记录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尸体解剖时或解剖完毕应作尸解记录,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解剖人、照相人、临场人; 详细记录解剖的步骤及所见。可用事先设计打印的专用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 解剖记录中除阳性所见外,有意义的阴性情况也应写明。例如外伤致死者是否检查了头颅,头皮下有无出血,颅骨是否骨折,脑内有无出血等。阴性所见也应叙述。 尸体外表检查及尸体解剖均应拍照或录像(包括全身情况、各处损伤以及损伤的特写照片)。所有像片均应附说明,与尸体解剖记录装订在一起。从尸体中提取了那些内脏器官标本或做组织学检查,均应记录。 在尸解中若提取胃内容物、血与尿液等标本检材,应作记录,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毒化、物证)分析。 如做了组织切片检查,应对各器官组织片分别描述其病变。

  41. 如果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解剖和病理组织学的检查以及相关的辅助检验,法医学鉴定人就不能出具有关死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如果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解剖和病理组织学的检查以及相关的辅助检验,法医学鉴定人就不能出具有关死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对仅送组织器官检查的案件,只能出具法医学病理学诊断书。 对仅作尸表检查的案件,只能出具尸检报告或意见书。 对于许多离体器官组织(如碎尸或空难、交通肇事等案件),而且多不完整或未很好的固定保存,只能通过肉眼和病理组织学的检查,尽可能地就现有的送检材料做出检查报告或意见书。

  42. 三、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法医病理学检案主要面对尸体,鉴定人应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尸体剖验应全面系统 (二)尸体检查观察要详尽 (三)判断病变要准确 (四)正确提取检材 (五)尸体剖验记录要详实 (六)拍摄照片要清晰 (七)认真采用辅助检验 (八)鉴定结论科学、客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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