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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實裁罰案例 及如何查詢財產. 報告人:科長吳清誥 Email : moi1243@moi.gov.tw. 報告大綱. 內政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概況 罰則 申報不實之認識 查詢財產管道 財產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 註:資料統計至 97 年 7 月 31 日. 罰則 1 - 本法第 12 條. 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施行細則第 21 條). 罰則 2 - 本法第 12 條. 「 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 」之認定. 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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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實裁罰案例及如何查詢財產 報告人:科長吳清誥 Email:moi1243@moi.gov.tw
報告大綱 • 內政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概況 • 罰則 • 申報不實之認識 • 查詢財產管道 • 財產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部財產申報及被裁罰人數 註:資料統計至97年7月31日
罰則1-本法第12條 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施行細則第21條)
「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認定「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認定 • 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 • 「明知應依規定申報」,係指公職人員明知自己係本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著重在事前對法定義務之知悉;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乃著重在「不為申報」之消極事實,不問其「不作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故公職人員明知其有申報財產之義務,於逾越法定期限後,無正當理由全然未辦理財產申報者,無論其不為申報係因故意或過失,均應受罰。
「故意申報不實」之認定 •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8號判例,故意申報不實,指已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內容因申報人故意短報、漏報 、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所謂「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即參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行為人對於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本意者,以故意論。 • 任由他人列表後逕予申報、以久未補登之存摺辦理申報等均屬可預見發生不實申報之情形(間接故意)。 • 未加查證,照前次申報資料或自已臆測的金額為真實,即已預見自已所申報金額可能為不正確,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常見申報不實態樣1 • 漏未申報配偶財產。 • 漏未申報繼承之不動產(含配偶繼承部分)。 • 漏未申報親友以申報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財產、開立之存款帳戶或股票帳戶。 • 漏未申報房屋座落之基地。 • 漏未申報業得遮風避雨,並已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違建、陽台、附屬建物、停車位。 • 漏未申報存款之利息及股票股利。 • 認為每筆存款均須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 僅申報存款之概括整數,而非精準數額。
常見申報不實態樣2 • 未於申報日補登存摺或確實查明存款餘額,僅憑記憶申報;或逕以前1年度之申報資料草率填報。 • 認知錯誤,漏未申報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股票。 • 認知錯誤,漏未申報股票類之水餃股(股價甚低之股票)、全額交割股或下市股票。 • 申報債務(如貸款)為原始借貸金額,未扣除已償還金額而申報。 • 僅申報土地及房屋,漏未申報其上所設定之抵押債務。 • 誤認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之日期相同。
常見逾期申報態樣 • 以為即將退休而無庸申報。 • 以為政風室、督察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之人事室未通知即無庸申報。 • 授權他人寄送財產申報表,以為他人遲延送達,自己無庸負責。 • 以為出國即得延後申報期間。 • 以為只要工作繁忙、至親死亡、結婚或生病即得延後申報期間 。
查詢財產管道1 ※非即時財產、所得資料,僅能作為申報財產參考,仍請申報人逐一比對,如有不符應向相關單位查詢
注意事項 • 申報人應將各種申報財產憑據確實保管,俾利日後提出證明。 • 如存摺、定存單、基金交易憑證及債務餘額查詢(請保管財產來源機關給予之書面證明)。 • 如備註欄敘明夫妻不睦,亦須提供具體事證(離婚證書或家暴令等具體證明)。 • 申報人應提早完成財產申報,避免將申報期限最後一日做為申報基準日,申報交件時應收執收據。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