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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 《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 》. 内容导读. 第一部分 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 和意义 第二部分 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现状 第三部分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 的指导意见 》 的内容说明 第四部分 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目的和意义.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要求的需要;. 意 义. 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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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
内容导读 第一部分 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 和意义 第二部分 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现状 第三部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内容说明 第四部分 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目的和意义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要求的需要; 意 义 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激发广大职工 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 展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提高国有企业 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第一部分 目的和意义 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的指 导意见》是为了在当前强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收入 分配差距的大环境下,引导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处理好效率与 公平的关系;处理好分配制度改革与共享改革成果的关 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充分发挥分配的 激励作用,并把分配制度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 逐步形成企业职工收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个人收入 增长与其业绩和贡献相一致,收入能增能减的自我调节和 自我约束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一部分 目的和意义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应是看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是不是被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不是得到最有效的提高,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不是能够保持并且提高 了竞争力。
第二部分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现状 一、近年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二、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国资委成立以来,根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初步理清了所 出资企业的分配现状,抓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收入分配 与薪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市属企业 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初步改变了以往企业收入分配 和薪酬管理无章可循、自行其是的状况,基本上实现了 工资总额增长得到控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初步规范的调 控目标。收入差距不合理的问题逐步缓解,特别是在建 立收入及薪酬水平与企业效益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的新机制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逐 步建立。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逐步完善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规范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近几年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多数企业能够利用这种收入能够稳定增长的机会,适时地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地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收入分配总体趋势是进一步向管理、技术等关键岗位和骨干人群倾斜,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开始向劳动力的市场价位接轨,内部薪酬结构也趋于合理,国有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逐步提高。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普遍实行了基薪与绩效薪金相结合的的年度薪金制度; 实现了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的紧密挂钩; 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取得了一定进展; 初步解决了企业负责人薪酬差距不合理的问题。 * * * *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效 收入分配水平格局趋于合理; 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初步形成; 行业间企业间收入差距呈下降趋势; 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增幅得到抑制。 * * * *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存在问题 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还没有建立; 按要素分配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还需要进一步消除; 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 程序不透明,职工民主参与及民主管理力度 不够。 * * * *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协商确定制度 开展集体协商,协商确定职工工资 建立正常调整制度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调整幅度 严格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紧密联系 建立收入联动机制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推动岗位工资制度的建立,是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落到实处的需要。实现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最终要体现在具体的岗位上。 为建立岗位工资制度,各企业必须做好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待遇、竞争上岗等工作,真正实现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有奖有罚,收入能增能减,确保个人收入增长与其业绩和贡献相一致,逐步实现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改变收入分配对于企业人才流动的逆向调节。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国有企业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应以岗位测评为岗位工资确定依据,以绩效表现为实际所得依据。国有企业要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要与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认真贯彻《关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07〕24号),大力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实现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劳动生产率、职工工资水平,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结合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调整幅度,尽快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预警线); 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在岗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基准线)或按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职工收入; 一些在岗职工收入长期未增加的企业,集团要督促其为职工增加收入。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国有企业职工,其最低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2008年1月,出台了《关于做好2008年度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8]4号),对各企业提出了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要求。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一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其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
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机制 把工资预算管理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工资预算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结构、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相匹配。工资总额预算包括经济效益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线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和增幅等预算内容,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包括工资性薪酬、福利性薪酬、股权激励等项目在内的全面薪酬预算的管理办法。
完善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 要充分发挥集团统筹优势,积极参与工会等部门的帮困救助体系,建立困难弱势群体的帮困救助,尤其要加大对亏损、困难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帮扶力度。依靠企业自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离岗职工重新上岗,并确保困难职工的生活费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完善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 首先明确了一级企业为完善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的责任主体,要求一级企业充分发挥集团的统筹优势,加大对亏损、困难企业的困难弱势群体的帮困力度,实施多方位的关心和帮扶,努力做到困难职工全覆盖,广受益。主要措施有: 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对困难弱势群体的帮困救助制度; 积极参与工会、民政等部门的帮困救助体系。
完善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 当前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拟建立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财政部门将继续做好困难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工作; 民政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对低收入人群及特困职工在就医难、住房难、就学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更及时有效的救助 ; 工会组织将通过“北京职工帮扶中心” 开展社会互助,为特定群体服务。
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强化企业负责人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申报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中。 将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考核及薪酬兑现挂钩。 在已出台的《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4号)中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一线在岗职工的工资增幅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国资委将本着“限高、扩中、提低”的原则,将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挂钩,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宏观上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服务。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关于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的相关制度,须经过集体协商,并通过企业专门薪酬决定机构的审议,以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程序公平。要建立规范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 强调建立企业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强化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力度,要做到分配方案、业绩考核、收入兑现等程序的公开透明,分配结果的公正合理。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备案机制的建立是实现收入分配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规范企业薪酬支付行为,指导企业做好薪酬管理工作,完善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 企业范围: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及其所出资的全部二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的一级企业在原备案基础上还需将二级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备案。未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的一级企业应将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二级企业相关情况报国资委备案。 • 人员范围:为一级及其所属二级企业的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人员。对已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的一级企业而言,扩展了备案的人员范围,增加了中层管理人员及职工。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薪酬范围:工资性薪酬、股权激励、特别奖励。 薪酬统计:全年薪酬,包括当年各月发放的薪酬 及次年发放的上年兑现薪酬,不包括 当年发放的上年兑现薪酬。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一 级 企 业 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的一级企业在领取兑现通知之后十五日之内将集团本部负责人、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备案材料上报。 未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准制办法的一级企业应当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30日之前,将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当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拟兑现的企业负责人、中层及其以下人员的薪酬项目、标准等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国资委;国资委无异议的,可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并于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相关记录以及各级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等内容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二 级 企 业 应当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事关薪酬审议事项的会议召开前,将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当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拟兑现的企业负责人、中层及其以下人员的薪酬项目、标准等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一级企业,一级企业无异议的上报国资委;国资委30日内无异议的,可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议,并于相关会议召开后将会议相关记录以及薪酬执行情况等内容报一级企业。一级企业汇总后每年七月底前将上述材料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备案管理: 对未按本意见规定履行企业负责人考核及薪酬备案程序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备案内容虚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扣减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
严格收入分配监督机制 自2008年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工资总额管理专项审计工作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监事会将继续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工资总额管理进行专项审计,以进一步提高考核的严肃性和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 提高 认识 加强 领导 明确 目标 落实 责任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要深入研究收入分配问题,认真安排,妥善部署,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稳妥推进这项工作。要将规范收入分配和提高职工收入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落实。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 一级企业要加强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六项机制”建设,并对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帮困托底等工作负有统筹责任。要指导、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推动以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加强宣传和思想疏导,把规范收入分配转变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对规范收入分配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