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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共分八大类. 第 1 类 爆炸品 第 2 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 3 类 易燃液体 第 4 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 5 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 6 类 有毒品 第 7 类 放射性物品 第 8 类 腐蚀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 56 号)经 2006 年 2 月 13 日市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2 月 16 日正式发布,并将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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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共分八大类 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经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16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经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16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其基本特点 二、《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措施三、《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四、《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1. 规范管理、强化监管的需要 全区共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52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108家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3家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5家 重大危险源单位 72家 使用剧毒品单位 95家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 600多家
2. 加强防范、控制事故的需要近年来,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分析: • 硫化氢等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且后果严重。 2002年9月20日15:45时左右,松江区有线电视中心叶榭广播电视站维修员储××(松江区叶榭镇井凌桥村人 男 43岁)、屠××(松江区叶榭镇大庙村人 男 27岁)在松江城区西林南路7米深的窨井里穿线时,因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4月4日11:35时,上海松江佘山无机化学品厂职工在清理碱式氯化铝反应池时,1名池内作业人员和二次下池参与施救的6名施救人员吸入硫化氢气体,造成4人死亡,3人中毒。
事故分析: • 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事故多发,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 2005年1月22日11:50时左右,松江工业区内上海日光铜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气卸送过程中泄漏并引起爆燃的事故 。
(二)《办法》起草与出台的过程 2000年7月,本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但目前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 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需要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充 经多方面酝酿、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并数十次易稿,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 全程严格管理,紧扣薄弱环节 • 突出重点,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 • 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创设具有本市特色的管理制度
(一)生产、储存、使用 和废弃物处置环节
1.进一步强化规划控制,通过合理布局限制危险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进一步强化规划控制,通过合理布局限制危险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实行实时监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实行实时监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4.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设置安全标牌,告知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5.设置安全标牌,告知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6.明确防爆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6.明确防爆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7.规定了特殊场所作业安全防护要求《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7.规定了特殊场所作业安全防护要求《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②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③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9.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二)经营环节1. 强化加油、加气站安全技术措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2.规定了集中配送制度《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3.剧毒化学品、强腐蚀品销售记录及月报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三)运输环节1.明确了相关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2.强化了运输车辆进出市境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三)运输环节1.明确了相关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2.强化了运输车辆进出市境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3.明确托运人、承运人、运输代理经营者、发送和接收单位等的安全责任(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4.加强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第四十三、四十四条)5.加强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第四十七、四十八条)3.明确托运人、承运人、运输代理经营者、发送和接收单位等的安全责任(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4.加强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第四十三、四十四条)5.加强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2003年6月26日11时左右,洞泾镇卖新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约300公斤的羟基乙腈泄漏。2003年6月26日11时左右,洞泾镇卖新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约300公斤的羟基乙腈泄漏。
2005年10月23日凌晨3时,沪杭高速公路松江段发生一起因夹带危险化学品造成液溴泄漏事故。2005年10月23日凌晨3时,沪杭高速公路松江段发生一起因夹带危险化学品造成液溴泄漏事故。
(四)相关管理制度1.监管信息通报制度2. 安全信息发布和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电话:37735448网 址:http://ajj.songjiang.gov.cn 3. 特殊场所作业管理制度
本《办法》法律责任共有七条二十一款,对《办法》设定的行为规范(创设部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并处经济处罚。本《办法》法律责任共有七条二十一款,对《办法》设定的行为规范(创设部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并处经济处罚。
四、《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四、《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 安监 工商 生产 交通 运输 储存 环保 安全管理体系 经营 质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技术、资本、信息、标准 使用 卫生 邮政 废处 铁路 海事 民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对19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