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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 税. 关税概述 关税的征收制度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货物与物品 关境与国境 二、 关税的特点 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是执行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 复式税则制 ) 征税环节和征税对象具有特殊性 (过境征收 ) 征收机关具有特殊性( 海关) 计税依据具有特殊性( 完税价格 ).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三、关税的分类 以货物或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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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 税 • 关税概述 • 关税的征收制度 •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关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关税概述 •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 货物与物品 • 关境与国境 • 二、关税的特点 • 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是执行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复式税则制) • 征税环节和征税对象具有特殊性 (过境征收 ) • 征收机关具有特殊性(海关) • 计税依据具有特殊性(完税价格 )
第一节 关税概述 • 三、关税的分类 • 以货物或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 以计征方式为标准,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滑准关税和选择关税 • 按关税对货物输出国待遇的不同分类,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 以课税目的为标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 四、关税的作用 保护、促进、调节、财政
第二节 关税的征收制度 • 一、纳税义务人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 携带进境的物品-携带人 • 分离运输的行李-相应的进出境旅客 • 邮递入境物品-收件人 • 出境的物品-寄件人或托运人 • 二、征税对象 • 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或物品。 •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同样征收进口关税,但适用最惠国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征收制度 •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 (一)税目 •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 把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再分项目、一级子目、二级子目,共5个等级,8位数码组成。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调整,中国2009年《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
第二节 关税的征收制度 我国原产地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行的标准 • (二)税率 • 进口关税税率 •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特批,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 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的,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关税配额外的,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目前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 • 特殊税率 •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 暂定税率 :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征收制度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税率征税。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 从价: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 从量: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一、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购货费用+运费+保险费(到岸价) •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费用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④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由买方向卖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 不得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进口后服务费用、运输费用、进口税收、正常回扣、买方佣金
例: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应征消费税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因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例: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应征消费税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因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完税价格=1410-10+50+15+35=1500(万元) 应纳关税税额=1500×20%=30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300)÷(1 - 10%)×10%=2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500+300)÷(1 - 10%)×17%=340(万元)
由买方支付或实际承担的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如下表所示:由买方支付或实际承担的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如下表所示: 境外 出口商 离岸 到岸 支付给卖方的处置收益除外,其他均不计入 进口商 买方佣金、正常回扣除外,其他均应计入
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完税价格=修理费+料件费+运费、保险费 •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完税价格=加工费+料件费+运费、保险费 • 暂时进境货物:留购的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完税价格=留购价格 •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完税价格=租金+留购价格 •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 •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折旧年限×12)
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例6-1】---【例6-3】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 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应由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 缴纳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 延长期限:遇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 强制征收 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溢征关税 ) • 缘由: 海关误征 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发生退关 • 期限: 海关发现后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 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发生“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已纳税款可以退还,不同时具备,不予退税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短征关税) • 海关责任: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可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 纳税义务人责任: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