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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应对. 天津二中院 丁津翠 2012. 3. 2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黄金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快速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出类型新、劳动用工关系多元化、劳动者诉求多样化、复杂化、群体性案件增加的趋势。. 几年来,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社会敏感度高、影响程度最深、案结事了压力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 坚持依法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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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应对 天津二中院 丁津翠 2012. 3. 2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黄金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快速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出类型新、劳动用工关系多元化、劳动者诉求多样化、复杂化、群体性案件增加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黄金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快速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出类型新、劳动用工关系多元化、劳动者诉求多样化、复杂化、群体性案件增加的趋势。
几年来,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社会敏感度高、影响程度最深、案结事了压力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几年来,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社会敏感度高、影响程度最深、案结事了压力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 坚持依法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 互利共赢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 1、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维权能 • 力逐步越高。 • 2、劳动争议涉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 • 杂化。 • 3、案件类型和诉讼请求呈现多样化发 • 展。
4、争议标的额呈高增长趋势。 • 5、劳动者举证责任意识和能力均不 • 强,导致认定困难;单位举证不 • 充分、不及时,需要法院释明。
6、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 执行不一致以及体制改革遗留问题 • 解决不彻底所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 • 7、个案调解难度加大、周期较长。 • 8、群体性案件风险大,社会敏感性增 • 强。 • 9、农民工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群体的主 • 要组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的理念和指导思想 •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 • 要始终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 • 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快审理进度和财产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深度解析】 • 第一,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找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障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
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要注意全面审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效果,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要注意全面审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效果,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第三,要注重形成合力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劳动争议最容易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破坏力很强。要注重多管齐下,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着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第三,要注重形成合力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劳动争议最容易演变为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破坏力很强。要注重多管齐下,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着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
三、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依据 • 实 体 法 • 第一位阶:法律 • 如,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 •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位阶:行政法规 • 如,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2003年4月27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 1999年1月22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
第三位阶:地方性法规 • 如, 2010年9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2009年3月1日实施《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 2006年11月7日修改实施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位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劳动合同的,如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工资工时休假的,如《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具体范围的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关于工伤、职业病的,如《工伤认定办法》 • 关于社会保障的,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有关于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的,如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关于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的,如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2010年11月8日修正的1991年1月16日公布实施的《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
第五位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0年9月1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位阶: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文件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第七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 • 2011年5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1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等
程 序 法 • 1991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1992年7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三部司法解释中的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四、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机制有两个: • 一是 一调一裁两审制; • 二是 一裁终局制。
【仲裁前置】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文,“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 因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提起诉讼的条件、受理范围和管辖 • 【劳动争议归属】按照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劳动争议案件归属于民事案件,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执行。 • 【单方起诉权及起诉时间】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申请撤销权】 •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小额标的诉讼、简单诉讼案件)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双方起诉权及起诉时间】 • 双方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一份裁决书中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 • 双方如不服该裁决,均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受理的范围】 • 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从2010年9月14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三后,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 只是针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而产生赔偿损失纠纷的,才受理。
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虽然公积金属于福利待遇,按照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福利待遇属于受案范围,但是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会与行政管理权发生冲突,因此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虽然公积金属于福利待遇,按照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福利待遇属于受案范围,但是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会与行政管理权发生冲突,因此不受理。 • 加付赔偿金请求,要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限令用人单位限期交付,否则也不受理。也有一个诉讼前置问题。
当撤裁与起诉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即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一方面劳动者不服起诉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当撤裁与起诉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即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一方面劳动者不服起诉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 如果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双方均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第一审普通程序 • 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 【诉讼准备】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要提供基础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起诉书或者答辩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原件、涉及争议焦点的材料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 在我单位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 附:单位住所地: 电话: 邮编: •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邮编:
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 诉 状 •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 • 单位及职务、住××××。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自然人要写明同原告基本情 • 况;律师代理的,只写事务所名称、职务。) •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 •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1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决……;2、……3、诉讼费用××元,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略 • 此 致 •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 起 诉 人: • ××××年×月×日 • 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据材料___份。(可列清单)
【委托代理人的选择】 •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一方的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工会等与诉争焦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以及律师参与诉讼,以便清楚地陈述事实,尽快固定案情。
【授权委托书的填写】 •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书样式——公民用 • 授权委托书(之一) • 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与 (要写明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 委托人: •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单位用 • 授权委托书(之二) •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受委托人:1、姓名: 职务: • 工作单位: 电话: • 2、姓名: 职务: • 工作单位: 电话: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诉讼代理人。代理人___(姓名)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 代理人___(姓名)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 委托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草拟答辩状】 • 答 辩 状 • 答辩人: • 被答辩人: • 因______诉我单位_____一案,答辩如下:(针对起诉书内容和事项回答并反驳,陈述事实,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 此 致 •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 答 辩 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年×月×日 •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案前准备、收集证据】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单位是原告,要围绕不服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进行准备,如不同意认定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提供合法解除的依据和告知劳动者的事实; • 如果单位是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准备,要一一审查,收集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尽可能全面收集,也包括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
【单位举证责任】 •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动者也不是一概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要否定单位决定的正当性,可以主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如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等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条款内容。
【加班费举证责任】 •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也不例外,劳动者只要提出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即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
在开庭前, • 委托代理人要熟悉各种材料,与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交谈,了解劳动者的全部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岗位、工时、工龄、休假情况、工资调整、工作表现、变更岗位情况等,还应当与诉讼代理人进行全面沟通,交流认识和看法,以便将来在法庭上澄清和确定案件事实。 • 必要时,可以提前与承办法官联系,说明案件的特殊情况、背景资料、由来发展等事实。
【法院审前准备工作】 • 送达诉讼文书 • 告知权利义务 • 告知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 • 追加当事人 • 审核取证,交换核对证据 • 径行调解 • 通知开庭或者送达传票
【法庭纪律】 •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 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 开庭时,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 (三)不得发言、提问; •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 违反法庭纪律,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时】 • 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 宣布案由, •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回避事由】 •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