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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 李雍君 (商标局审查八处) 2014 年 7 月

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 李雍君 (商标局审查八处) 2014 年 7 月. 商标注册. 商标局及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实质审查. 新设审查程序. 挑战与机遇. 商标局情况简介. 24 职能处. 419 辅助人员 (审协中心). 278 正式干部. 商标局. 121 审查员. 250 审查辅助人员. 10 审查处.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概念. 1 、商标是一种符号 2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 3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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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 李雍君 (商标局审查八处) 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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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李雍君(商标局审查八处)2014年7月新商标法下的商标注册李雍君(商标局审查八处)2014年7月

  2. 商标注册 商标局及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实质审查 新设审查程序 挑战与机遇

  3. 商标局情况简介 24 职能处 419 辅助人员 (审协中心) 278 正式干部 商标局 121 审查员 250 审查辅助人员 10 审查处

  4.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5.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6.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7.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8. 商标注册情况简介

  9. 商标概念 1、商标是一种符号 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 3、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4、商标是作为商誉载体的符号 (一)区分来源功能 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 (二)品质保障功能 表示出处 保证质量 (三)广告功能 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广告,被称为“无言的推销员”

  10. 商标概念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1. 商品商标

  12. 服务商标

  13. 商标权的取得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注册原则 4.审查原则 5.自愿注册原则 6.统一注册与分级管理原则

  14.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确权流程 商标局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 否 否 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限期补正 是 是 实质审查 是 是否符合要求 否 是否申请复审 全部或部分驳回 部分驳回可分割 是 否 部分驳回的核准部分 初步审定公告 驳回终止 是 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被异议人不服裁定 是否被异议 不予核准注册 否 否 核准注册公告 驳回复审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 异议复审 不服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5. 商标实质审查 全面审查制度 是否具备注册条件 绝对理由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 混淆可能性 非功能性 显著性 合法性 no no yes no 禁止使用 禁止注册

  16. 商标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目的: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商标局审查处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做出以下审查结论:初步审定、部分驳回、驳回 1、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10条—禁用条款 第11条—禁注条款 2、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30条—已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 第31条—申请在先商标

  17.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

  18.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 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 •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主要包括: “中南海”、“钓鱼台”、 “天安门”、“新华门”、 “紫光阁”、“怀仁堂”、 “人民大会堂”等。

  19.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0. 国家名称的合理使用 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国家 外国国家名称经该国政府同意 符合含“中国”商标注册条件

  21. 国家名称的合理使用 指定使用在餐饮上,表示餐饮风味特色的 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

  22.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23.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或者红新月标志的人员,以及标有上述标志的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均应受到冲突各方的尊重和保护。

  24.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重点考虑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含有少数民族名称、民族风格建筑图形的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一般不予核准。例如:卫生洁具、避孕工具、熟肉制品等商品上。 (2)带有贬低或者不友好的含义或者呼叫方式,有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的,不予核准。例如:回回泛指回族,亦指伊斯兰教众或国家。 (3)少数民族节日,一般不予核准。 印第安人 商品:抽水马桶

  25.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品:白酒 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不符合一般常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可予以核准。 指定使用商品:空气调节设备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6.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27.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1) 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28.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亚丁湾海盗 混蛋 脱衣舞 STRIPTEASE (2)有违良好社会风尚的

  29.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3)有伤宗教感情的

  30.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超视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人:信源弹簧股份有限公司 (4)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或与其组织形式有实质差异

  31. 绝对理由审查之合法性审查 (5)侵犯姓名权造成不良影响(取得授权的除外) 在文化艺术方面知名度特别高的老一代艺术家及在文艺、体育、科技等领域具有杰出 贡献的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32. 绝对理由审查之地名商标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地名商标认定 两种类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两种表现方式:纯地名、含有地名 认定依据:未形成地名以外其他确定含义或者地名含义强于其他确定含义 禁用原因 缺乏显著性 独占有失公允 易造成产源欺骗

  33. 绝对理由审查之地名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包括各国的首都、重要工业城市、文化旅游胜地以及因国际会议、条约、重大国际事件而被我国公众知晓的地名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34. 地名的合理使用 地名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真实表示商标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商品产地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外国政府同意

  35. 地名的合理使用 地名具有其他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或整体上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确定含义

  36. 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 •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显著性(识别性)——商标的本质属性 • 缺乏显著性属于禁止注册的标志,但可以使用 • 商标显著性的有无、强弱可随使用而变化

  37. 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 臆造性 固 有 显 著 性 任意性 暗示性 使用获得 显著性 描述性

  38. 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 指定使用商品:鲜水果 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本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 通用名称、图形及型号: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在相关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 属于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及型号的情形 完全不相关的,属任意商标,可以获得保护; 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可依第十一条第(三)项驳回。 • 对“仅有”的理解: 整体判定的原则,是否含有其他显著部分

  39. 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 指定使用商品:漏电保护器 指定使用商品:通讯设备 指定使用商品:面包、米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该类标志系相关行业内的生产者及经营者所共同使用的,用以表示商品(可以是本商品,也可能是其他商品)在质量等各方面的特点,不具有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为一家所独占。 直接表示:对商品的特点作出明确的描述。 其他特点:商品的颜色、状态、价格、口味、风格、特定的消费对象、使用方式方法、年份、有效期限、技术特点以及服务的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 对“仅”的理解:整体判定的原则,是否含有其他显著部分

  40. 绝对理由审查之显著性审查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过于简单的标志(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普通形式的一个或两个字母、简单的数字、单一颜色等) • 过于复杂的标志 • 装饰性图案(装潢) • 非独创的短语或句子 • 贸易场所的名称 • 商贸用语或行业术语 • 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名称及无显著部分的企业名称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41. 相对理由审查(混淆可能性审查)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2. 相对理由审查(混淆可能性审查) 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定: 1.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即,类似商品) 以商标局根据WIPO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本依据。现行的是第十版(2014文本)。 2.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即,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43. 混淆可能性审查之中文商标 中文商标更侧重外观和含义上的近似 近似 近似 近似 读音相同但汉字不同,不近似 不近似 汉字与拼音,不近似 不近似

  44. 混淆可能性审查之外文商标 外文商标更侧重外观和读音上的近似 近似 近似 近似

  45. 混淆可能性审查之图形和组合商标 图形商标更侧重外观和构思上的近似 近似 近似 组合商标更侧重于整体外观和显著部分上的近似 近似 不近似

  46. 混淆可能性审查之系列商标 近似 不近似 不近似 近似

  47. 混淆可能性审查之知名商标 近似 近似 近似

  48.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立体商标通常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装潢或者其他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三维形状。 纯三维标志 三维标志与其他标志

  49.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1.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合法性: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3.在先权利(混淆可能性):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50. 立体商标之非功能性审查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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