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likes | 965 Views
你我不能承受之輕 - 網路霸凌的重量.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公民與社會科 張菀真 2 011 年 9 月. ☆ 以上圖案來自 Microsoft 多媒體藝廊. 新聞案例:新竹霸凌事件 (2011 年 3 月 17 日 ) 霸凌 po 網後首日上課 小粉妹因恐懼缺課 ※ 影音檔來源:中天新聞 2011 年 3 月 28 日報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fy1FI9aQwk&NR=1.
E N D
你我不能承受之輕-網路霸凌的重量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公民與社會科 張菀真 2011年9月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新聞案例:新竹霸凌事件(2011年3月17日)霸凌po網後首日上課 小粉妹因恐懼缺課※影音檔來源:中天新聞2011年3月28日報導http://www.youtube.com/watch?v=tfy1FI9aQwk&NR=1
女高中生霸凌國三女 引起總統關切※影音檔來源:TVBS新聞2011年3月25日http://www.youtube.com/watch?v=yqb-kZf-x1g
一旁助陣 還PO上網~自由時報2011年3月26日 這群打人的高一女夜校生將過程用手機拍下來,放到YouTube網站上供人觀賞,但因影片內容粗暴,被害女生從下跪到被打、被踹,完全沒有還手,被欺凌得很慘,許多網友憤慨,以「誰家的女兒不是人嗎?」為題,譴責這群女學生的惡劣行徑。 拍攝者、上傳者、霸凌者、圍觀者 道德與法律問題
壹、何謂「網路霸凌」(Cyber Bullying)? 利用Cyberspace(網路空間)此類平台,如即時通(msn 、yahoo即時通 )、手機、e-mail 、BBS 、部落格、網站、聊天室、facebook等,傳送令人難堪、嘲諷及辱罵他人,或種種不堪入目的任何流言蜚語和圖像,利用網路虛實難辨的特質,致使這些訊息廣泛流傳於同儕或不相識的一般大眾,企圖利用網路公審與發訊來源難覓,促使被害者心生懼怕、羞憤,以達中傷他人的目的(朱美瑰,2008)。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常見的網路霸凌行為: 上傳霸凌他人的影片至網站 在BBS或部落格侮辱與誹謗同學或師長 在班網票選班上最醜(最胖、最不受歡迎)的同學 用電子郵件傳送令人難堪或尷尬的圖片或文字 假冒被霸凌者網路身分攻擊他人以造成誤解 在網站上張貼前女友的不堪照片或隱私以為報復…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貳、全國法規資料庫(青少年版):有空可以上網學習現成的案例~貳、全國法規資料庫(青少年版):有空可以上網學習現成的案例~
青少年主題—網路聊天發達 小心別觸犯「誹謗罪」 點進去之後,有5分鐘教學影音檔可以觀賞學習。
檢察官說明案例(5:49)http://law.moj.gov.tw/LifeLaw/LifeLaw.aspx?id=4#檢察官說明案例(5:49)http://law.moj.gov.tw/LifeLaw/LifeLaw.aspx?id=4#
犯罪類型 幾種常見的案例
案例: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 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因侵犯個人人格權,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參、運用全國法規資訊庫查詢霸凌法規(一)通俗用語輔助查詢—霸凌參、運用全國法規資訊庫查詢霸凌法規(一)通俗用語輔助查詢—霸凌 輸入「霸凌」 可用常見的「通俗用語」查詢 與它相關的「法律用語」
與霸凌相對應的法律名詞: 每一項目都是與「霸凌」相關法律條文中的文字,查詢任一項目,可看見法律原條文的規定。
(二)法規查詢—用「法律關鍵字」或「法律名稱」查法規(二)法規查詢—用「法律關鍵字」或「法律名稱」查法規
鍵入「法律關鍵字」(誹謗)或「法律名稱」(刑法)鍵入「法律關鍵字」(誹謗)或「法律名稱」(刑法) 鍵入「刑法」
刑法第309~310條:公然侮辱、誹謗 Ex:網路環境 網路霸凌常構成 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Ex:網路留言、上傳、轉貼霸凌影片或文字
點選「全選」 鍵入「誹謗」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 不成文法 誹謗罪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不成文法 即使不是「故意」的行為,也沒有「散佈於眾」,仍然可能侵害一個人的名譽權而有民事責任。
(四)最新法規訊息查詢—輸入「個人資料保護法」(四)最新法規訊息查詢—輸入「個人資料保護法」 輸入「個人資料保護法」 網友對霸凌者進行「人肉搜索」,是否違法?
查詢結果 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例如:當事人自行公開於Facebook上的個人資訊
新竹霸凌事件:網友從霸凌者的Facebook上得知其個人資訊,並通知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符合「公共利益」。新竹霸凌事件:網友從霸凌者的Facebook上得知其個人資訊,並通知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符合「公共利益」。 其他情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視個案認定。
肆、法律案例案例一:〈網路發表言論,務必注意分寸〉~葉雪鵬,2011年5月9日,青少年版肆、法律案例案例一:〈網路發表言論,務必注意分寸〉~葉雪鵬,2011年5月9日,青少年版 一名劉姓教師對某中學將輔課與正課混合安排提出批評,認為這樣作法不當,有違規定。此舉惹惱了該中學學生,學生在網路與個人的臉書上,以及該中學的BBS站為文,對劉姓教師肆意作人身攻擊,部分文章甚至帶有不雅的性器官名稱。有人更變本加厲,在網站上揚言要對劉姓教師的女兒施以性傷害,而且附帶公布了他女兒就讀的學校與班級。
本案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公然侮辱(刑§309Ⅰ 、告訴乃論) 2.加重誹謗罪(刑§310 Ⅱ 、告訴乃論) 3.恐嚇罪(刑§305 、非告訴乃論) (二)民事責任 侵害名譽權(民§184Ⅰ、§195Ⅰ):損 害賠償與慰撫金、請求回復名譽。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刑事責任 恐嚇罪 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罪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慰撫金、回復名譽
Q:高中生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刑事責任 「可以」減輕其刑 民事責任 只要是高中生,大部分都有識別能力。
案例二:美國少女與明星球員交往犯眾怒 遭霸凌後自殺影音檔來源:2010年3月10日蘋果日報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Oe2lHzk6vw
案例三:罵利菁孽種 夜大生落網~中時電子報2011-01-30案例三:罵利菁孽種 夜大生落網~中時電子報2011-01-30 就讀某科技大學資訊科系夜間部的張姓大學生,疑不滿利菁的主持風格,剪接利菁與淨空法師影片,並以不雅內容配音創作4部影片PO上網。利菁憤而向警方報案,新北市刑大28日逮捕張嫌,依加重誹謗罪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惡搞影片中,假借淨空法師名義指利菁是「變性怪物」、「孽種」,還在字幕上打著「你以為變性就有特殊的權利嗎?」
Q:小美遭受網路霸凌,心裡很受傷,她雖然已將情形告訴家人,但家人對法律不熟悉,甚至不確定對方的行為是否違法。請問小美與家人要如何尋求協助?Q:小美遭受網路霸凌,心裡很受傷,她雖然已將情形告訴家人,但家人對法律不熟悉,甚至不確定對方的行為是否違法。請問小美與家人要如何尋求協助? ☆以上圖案來自Microsoft多媒體藝廊
小美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單位,依服務時間電話預約掛號尋求法律諮詢協助。小美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單位,依服務時間電話預約掛號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小美與家人經過深思熟慮後,若想要向對方提起訴訟,但不知實際的訴訟程序怎麼辦?小美與家人經過深思熟慮後,若想要向對方提起訴訟,但不知實際的訴訟程序怎麼辦?
小美與家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詢問訴訟程序問題小美與家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詢問訴訟程序問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方式 小美與家人可以電話預約諮詢,解除心裡的疑惑。
案例四:在網路上指著暱稱罵白痴~2009年 10月29日 蘋果日報 27歲男子鄭凱修玩網路遊戲《全民打棒球》與隊友戰術不合爭吵,鄭男在公開討論區以「一棒棒修一」為名公開罵暱稱為「袋鼠應援」的隊友賀照宇是白癡、智障,賀照宇提告,高雄地檢署認為,網路身分也有人格權,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鄭男,引起各界討論。 這算是「公然侮辱」嗎?
看看法官如何認定—查詢判決結果 從「相關網站」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