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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 WTO. 大綱. 壹、 WTO 簡介 貳、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參、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肆、我國入會商機. 壹、 WTO 簡介. 一 、 WTO 組織圖 二、 WTO 概況 三 、 WTO 之規範範圍 四、 WTO 協定 五、 WTO 規範基本原則 六、加入 WTO 之利益 七、部長級會議. 一 、 WTO 組織圖. 部長級會議. 總理事會議 - 爭端解決機構. 總理事會議 - 貿易審查機構. 總理事會.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 貨品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 複邊協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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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WTO簡介 貳、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參、入會對我產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肆、我國入會商機
壹、 WTO簡介 一、WTO組織圖 二、WTO概況 三、WTO之規範範圍 四、WTO協定 五、WTO規範基本原則 六、加入WTO之利益 七、部長級會議
一、WTO組織圖 部長級會議 總理事會議-爭端解決機構 總理事會議-貿易審查機構 總理事會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 貨品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 複邊協定委員會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入會工作小組、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貿易,債務及財政工作小組、貿易與技術移轉工作小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補貼及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輸入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品監督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組、裝運前檢驗工作小組、資訊科技協定委員會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小組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委員會、政府採購協定委員會
二、WTO概況 (一)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該協定於 1947 年生效,我亦為創始締約 國,其後因政府遷臺,無法有效管轄大陸 地區之關稅領域,乃於1950 退出 (二)WTO於 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有146個會員;25 個觀察員
三、WTO之規範範圍 • WTO協定包括WTO設立協定及十九項相關附屬協定 • 規範之範圍由傳統貨品貿易擴展至農產品、紡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 • 未來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及外人直接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之新議題 • 全世界約有94%之貿易已在WTO規範 下進行
四、WTO 協定 貨品貿易多邊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複邊貿易協定
1.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2.農業協定 3.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5.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6.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7.反傾銷協定 8.關稅估價協定 9.裝運前檢驗協定 10.原產地規則協定 11.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12.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13.防衛協定 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內容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內容(一) ●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提供模式( modes) : Mode1: cross-border supply「跨國提供服務」 - 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Mode2: consumption abroad「國外消費」 - 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務 Mode3: 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呈現」 - 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Mode4: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呈現」 -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內容(二) ● “最惠國待遇原則” 適用於MFN例外清單以外之所有的服務業部門; “國民待遇原則” 僅適用各會員 “特定承諾表” 所列載之特定承諾部分 ●法規之透明化及設立詢問點;國內法規必須客觀、合理。 ●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國際支付及移轉,不應受到限制。 ● 各會員就個別服務業部門開放市場之承諾,係談判 之結果;各會員所提出之承諾,對其具有約束力 ●各會員應繼續透過談判,漸進達成自由化的目標。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 爭端解決流程圖 執行之監督列入DSB會議議程,直到該項貿易爭端獲得解決為止 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構(DSB)並分送會員 諮商 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上訴審查 提出授權報復之申請 DSB以共識決採認小組/上訴機構之報告 授權調查條款 遴選小組成員 執行裁定 執 行 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 結案 如果不執行
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一) (一)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三)貿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 (四)透明化及可預測性(transparency & predictability) (五)普遍廢除數量限制(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對進口貨品(包括農產品)除為收支平衡、緊急防衛、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環保或國家安全等目的外,均不得有禁止輸入或設置配額限制之措施
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二) (六)環保、生態保育等措施,不得造成不必 要之貿易限制效果 (七)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標準(技術性貿易障 礙協定) (八)檢驗檢疫措施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如 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同時,需有充分 之科學依據,證明其必要性(食品安全檢 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五、WTO規範基本原則(三) (九) 禁止採用歧視性補貼及出口補貼措施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 (十) 進口簽審規定,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 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十一) 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 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與貿易有關 投資措施協定)
六、加入WTO之利益 (一)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二)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 (三)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紛 (四)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 (五)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 (六)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位
七、WTO部長會議(一) 第一屆部長會議於1996.12.9-13在新加坡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成果: -設置「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與競爭政策 互動」、「貿易與投資關係」等三個工作小組 -決議儘速完成ITA、 基本電信及金融服務業談判
七、WTO部長會議(二) 第二屆部長會議於1998.5.18-20在日內瓦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慶祝GATT及多邊貿易體制50週年 -決定提前於1999年舉行第三屆部長會議,以籌備 2000年回合談判 -發表電子商務宣言
七、WTO部長會議(三) 第三屆部長會議於1999.11.30-12.3在美國西雅圖舉行 •WTO新任秘書長任命案延宕,致各會員事先溝通不足,未能於會前完成新回合談判之準備工作;會員在農業及協定之執行檢討等議題上各自堅持立場,意見分歧;會員間對勞工及環保議題之歧見;各國對新議題是否納入新回合談判,持不同意見;對新回合談判議程以及內容之討論缺乏透明度,導致西雅圖部長會議以失敗收場
七、WTO部長會議(四) 第四屆部長會議於2001.11.9-14在卡達杜哈舉行 •本次會議之重要活動及成果: -宣佈展開新回合談判 -發佈『杜哈發展議程』、『協定執行』及『公共 衛生』等三份宣言 -通過我國及中國入會案
七、WTO部長會議(五) 第五屆部長會議於2003.9.10-14在墨西哥坎昆舉行 •原訂為新回合談判進行之期中盤點失敗,因此並未發表部長宣言,但決定在12月15日前舉行資深官員會議,重新展開談判 -通過尼泊爾與柬埔寨之入會案,是WTO成立以來首度接 受低度開發國家成為會員
貳、我入會諮商承諾事項 一、入會條約之內容 二、關稅減讓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之開放 四、外貿體制部分-工作小組報告 五、關稅配額 六、其他相關承諾及參考資料
一、入會條約案之內容 • 入會議定書:入會條約的主體 • 遵守工作小組報告中之各項承諾事項 • 接受並遵守WTO協定 • 附件一: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 • 附件二:特別匯兌協定 • 工作小組報告 -內容:記載我外貿體制,我就外貿體制進行改革之 承諾事項;並逐項列出我現行體制不符合WTO規範 之部分,應於入會前或過渡期間內完成修正 • 關稅減讓彙總表及 服務業承諾表 •WTO各項協定
二、關稅減讓 (一)--整體關稅減讓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7.97% 入會第一年(2002年) 6.99% 降稅完畢時 5.46% 降幅: 32.44% 降稅項目: 4,491項
二、關稅減讓(二) --農產品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19.33% 入會第一年(2002年) 13.98% 降稅完畢時 12.84% 降幅: 33.57% 降稅項目: 1,021項
二、關稅減讓(三)--工業產品 平均名目稅率: 2001年 5.94% 入會第一年 (2002年) 5.66% 降稅完畢時 4.06% 降幅: 31.65% 降稅項目: 3,470項
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協定(ITA): • 全球計61個國家或地區參與 • 規範全球資訊﹑電訊﹑電子﹑半導體﹑半導體製程設備等產品貿易 • 我國於1997年3月26簽署ITA協定 • 1997年至2000年:計 274個項目分四階段降至零關稅 • 1997年至2002年: 計15個項目分六階段降至零關稅
零對零方案(計 897項) • 立即實施:藥品(141項) • 實施期間為五年:營建設備(67項)、醫療器材(78項) 、傢俱(24項) 、農業機械(30項) 、烈酒(2項) • 實施期間為八年:啤酒(1項) • 實施期間為十年:鋼鐵 (353項) 、紙 (166項) 、玩具(35項)
(四)我與各國關稅減讓情形之比較 ※以對美諮商之結果計算
1.商業及專業人員服務業 2.視訊服務業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行銷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 5.教育服務業 6.環境服務業 7.金融服務業 8.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1.運輸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一)水平承諾(二)特定承諾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一)水平承諾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商業及專業人員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2.視訊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配銷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5.教育服務業: 6.環境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7.金融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以壽險業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已近十年,近來為推動自由化及履行WTO入會諮商承諾,政府逐步解除國內外新進業者的初設條件、組織形式、分支機構增設條件等方面的限制。國內之壽險公司數目由原先的7家遽增到88年初之31家。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8.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 11.運輸業:
三、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二)特定承諾-個別行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