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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棄物政策的演變 & 他國零廢棄的經驗. 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 2009.08.16 台蒙交流活動. 廢棄物的種類. 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與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之都市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之管理架構. 焚化政策的緣起 土地面積狹小 人口密度高 高度工業發展 所以自 1980 年代起,掩埋場一地難求,垃圾大戰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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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棄物政策的演變& 他國零廢棄的經驗 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 2009.08.16 台蒙交流活動
廢棄物的種類 • 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與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之都市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焚化政策的緣起 • 土地面積狹小 • 人口密度高 • 高度工業發展 所以自1980年代起,掩埋場一地難求,垃圾大戰時有所聞。 • 故於1986年的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決議,垃圾處理方針為「焚化為主、掩埋為輔」。
髒污之流 彰化花壇的溪流
焚化爐興建計劃的推動 • 於1990年,環保署提出「台灣地區資源回收廠(焚化爐)興建計劃,預計興建21座大型焚化爐。 • 於1996年,環保署又提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爐推動方案」,欲以BOO/BOT模式興建另15座大型焚化爐。
操作中 24 完工待運轉 0 驗收中 2 興建中 0 停止興建 10 共計 36 焚化爐興建計劃現況 單位:座
大型焚化爐分布圖 【公有公營焚化廠】 【公有民營焚化廠】 【民有民營焚化廠】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爐推動方案現況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爐推動方案現況
垃圾不夠的焚化廠 1、垃圾焚化爐日處理量 營運中:21,000噸; 興建中:3,000噸;計劃中:3,200噸 2、台北市2001年垃圾量為 2,505.1 噸/日,而2002年1-3月份平均為1,880 噸/日;現有三座焚化爐處理量為 4,200噸/日。目前進事業廢棄物及基隆垃圾。 2、桃園桃南焚化爐不夠垃圾,計畫將舊垃圾場垃圾挖出送燃; 3、新竹市公開行文,希望把垃圾送到南寮焚化爐燒; 4、台中縣烏日焚化廠完工運轉後,將沒有垃圾燒; 5、嘉義鹿草焚化爐只開一個爐(450噸/日),且將八掌溪垃圾場垃圾挖出來送燃; 6、高雄縣仁武廠垃圾不足,而岡山廠更發生連試燒垃圾都不足的現象; 7、高雄市兩座焚化爐因垃圾量不夠,發生降價搶垃圾的情形; 8、屏東南崁焚化爐三個爐僅開二個(600噸/日)。
焚化的問題 1. 污染排放:排放數百種有害物質 2. 破壞資源 3. 能源損失 4. 巨大的財務負擔 5. 減少工作機會 6. 排擠更永續的替代方案 (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再利用…) 7. 環境不公義﹝鄰避效應) ….
焚化爐污染的來源 空氣污染→1. 二氧化碳+水 2. 酸性氣體 3. 有毒重金屬(水銀) 4. POPs(戴奧辛等) ←污染食物鏈 底灰和飛灰 處理不當→ ←廢水排放 污染土壤及農作物
世紀之毒戴奧辛 • 大英科技百科全書(第四冊150頁) 「85 公克的戴奧辛溶於引水中,便可毒斃整個紐約市的所有市民」。 • 1979年中部地區發生米糠油中毒事件,為戴奧辛中毒案例,被國際列入為戴奧辛的危害記錄裡。 • 1983年台南灣裡地區露天焚燒廢電線電纜,產生戴奧辛污染事件。當時衛生署長許子秋指出:台南灣裡焚燒廢電線電纜之飛灰及殘渣,將使附近土壤、水源造成永久污染。
世紀之毒戴奧辛 • 強力致癌因子、腫瘤觸發者及畸型因子,會引發下列癌症:非柯杰金氏淋巴瘤、肺癌、甲狀腺癌、複合骨髓瘤、大人和小孩的白血病。 • 在極微量下亦會影響免疫系統和內分泌系統。 • 以色列比克柯林醫院不孕症及試管嬰兒中心的馬亞奈教授在其研究報告中指出戴奧辛與子宮內膜異位症(可能會造成不孕症)有關。 • 大阪攝男大學宮田教授:戴奧辛可能是幼兒異位性皮膚炎的元兇。
世紀之毒戴奧辛 • 為害人體於無形:若未透過流行病學之調查、分析與比較,很難指證某一癌症的發生完全是由戴奧辛所引起的。 • 透過食物鏈的積聚與濃縮,對人造成莫大的影響: 1. 水體:沉降水面的戴奧辛經藻類、浮游生物、小魚、大魚到人類,一路積累,最後所有毒量集中由人攝取。 2.陸地:沉降陸面的戴奧辛經由植物、牛羊到人類,相同的最後所有毒量集中由人攝取。 • 根據聯合國統計,全球有69%的戴奧辛排放來自焚化爐。
國內焚化爐的問題 • 設計為各種垃圾都可以燒,進爐垃圾未加完善管制,諸多戴奧辛產生源(如PVC製品,殺蟲劑容器)送入燃燒,甚至為了解決垃圾焚化爐過量的問題,而開放事業廢棄物進垃圾焚化爐,以老百姓的納稅錢,代處理事業廢棄物; • 處理過多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無法避免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不適然廢棄物進廠,致爐子經常損壞,而開開停停; • 底渣含大量戴奧辛和重金屬,政府未視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任其堆置於一般的衛生掩埋場中,甚至透過篩分再利用而流布於環境; • 飛灰固化物之穩定化效果堪虞; • 嚴格排放標準不足以降低污染排放的風險。
環保署焚化爐排放戴奧辛的管制 • 1997,8,6 環保署公布『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 本標準戴奧辛之排放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設焚化爐:0.1ng-TEQ/Nm3二、既存焚化爐:1.0ng-TEQ/Nm3 • 1997,8,6 環保署公布『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 本標準中既存焚化爐應自發布日後四年內符合戴奧辛規定限值。 • 2000年訂定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標準,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每小時4噸以上者, 0.1ng-TEQ/Nm3 每小時4噸以下者, 0.5ng-TEQ/Nm3
垃圾焚化爐灰渣處理的規定 •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 • 1999年5月修改「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於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 • 「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環境荷爾蒙管制,陳永仁,頁144) • 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第一款)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就不得送進垃圾掩埋場處置。
焚化灰渣的去處 作業中煙塵彌漫,對工作人員及附近居民可能產生危害。
南 部 飛 灰 掩 埋 場 → ↓ 灰渣處理 問題一籮筐 飛灰固化物↓
樹 林 灰 渣 掩 埋 場 → 灰渣處理 問題一籮筐 ↓鄉鎮自行處理灰渣 飛 灰 固 化 物 →
小型焚化爐問題更嚴重 • 起爐及停爐溫度未達到垃圾完全燃燒前,產生大量的污染排放物; • 防制污染設備不足,無法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 操作人員非專職,且未有專業訓練; • 監督不易,完全任憑操作者決定; • 送燃垃圾成份難以控制。
Communities Fighting with an Incinerator In Kaohsiung
An Angry Resident was Throwing Eggs On a Model Medical Waste Incinerator
如何面對環境危機? • 改變我們的生活與思考模式! • 清潔生產+零垃圾=零廢棄 • 不要認為凡是生產就一定有污染, • 廢棄物是不良管理的不良產物!
現況社會 大量生產 大量消費 大量廢棄 循環型社會 原料 製造 再循環 產品 廢棄物 使用 邁向零廢棄的社會 資源之線型與循環型比較
零廢棄政策 零垃圾策略原物料 清潔生產機制 重複使用 ↓ 綠色設計 回收再製 產 品 堆肥化↓ 消 費 生產者延伸責任 ↓ 廢棄物
清潔生產的前提與準則 • 前提: 產品或生產行為的必要性; • 準則: 沒有毒性、有效使用能源。 其整個生命週期內都不會造成污染; 保存自然和文化的多元化; 維護下一代因應其需求的能力。
清潔生產的四大原則 ◎ 預 警 原 則 ◎ 預 防 原 則 ◎ 民 主 原 則 ◎ 全 方 位 原 則
清潔生產以經濟循環為基礎 原料 基本材料 生產 產品 可再生、有機 使用清潔技術 開採及收割降到 使用沒有毒害物料 產品為: 最低 廢棄物降到最低、重復使用 生物可分解、可修理 無毒可做堆肥 可回收再製 有必要性
零垃圾策略的原則 源頭減量 分類 回收 再使用 再利用 避免焚化與掩埋
National Waste Policy Summit -Area Meeting in HsinJu,2003
National Waste Policy Summit -Area Meeting in Kaohsiung,2003
我國的零廢棄政策措施 • 1997年,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的建立 • 2000年,台北市垃圾隨袋徵收 • 2002年,限塑政策 1. 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 2. 有店面餐廳不得提供保麗龍餐具 • 2003年12月,零廢棄政策目標的宣示 • 2004年,決定實施垃圾強制分類:廚餘、資源物、一般垃圾 第一階段:2005年1月1日於兩直轄市與五省轄市實施 第二階段:200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 2006年7月1日,公部門及學校的餐廳禁止使用免洗餐具 • 2006年9月1日,限制含汞乾電池的製造、輸入與販賣 • 2007年7月1日,推動政府機關與學校等公部門減少紙杯使用
生產者 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 消費者 回收商 處理商 執行機關 廢棄物流:應回收物(政府管制)與回收項目(自由市場) 金錢流:回收處理費 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