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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實務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實務. 臺南縣政府勞工處 勞安條件科:李嘉文. 壹、前言.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1-1)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2).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30-150 萬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 (30-15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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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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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實務 臺南縣政府勞工處 勞安條件科:李嘉文

  2. 壹、前言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1-1) •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1-2)

  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30-150萬)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30-150萬)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1.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6-30萬) 3.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6-30) 4.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6. 貳、應徵當天堅守「五不原則」 • 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知用途之費用。 • 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    形、無形之產品。 • 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之要求辦理信用卡。 • 不簽約:不簽署任何文件、契約。 • 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隨身攜帶,不給求職    公司保管。

  7. 參、勞動契約 一、書面契約應注意事項-內容要公平、合理 • 預扣薪資:即先預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 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 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 預繳工作保證金。 • 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 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 扣押身分證-違反求職者之意思留置證明文件。

  8. 參、勞動契約 二、勞工到職後雇主之義務 • 申報參加勞保-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單位。 • 申報參加健保-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設立「勞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

  9. 參、勞動契約 三、勞動契約的定義 •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 係契約的一種,基本上應受民法有關契約規定之約束。 •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10. 參、勞動契約 四、勞動契約的內容 • 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雙方合意均可。 五、契約期間的意義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顯見不定期契約為常態,定期契約為例外。(§9-1)

  11. 參、勞動契約 六、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 •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輪班制之換班規定、工資議定、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應負擔之費用、福利事項、膳宿費、津貼、獎金……等事項。(施行細則§7)

  12. 參、勞動契約 七、試用期間 • 試用期間的長短-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 勞動條件-應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 年資保障-合併計算。 • 試用不合格-應發給資遣費。

  13. 參、勞動契約 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資遣)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14. 參、勞動契約 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資遣)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13但書) •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20)

  15. 參、勞動契約 • 無需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12.解僱)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16. 參、勞動契約 • 無需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12.解僱)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除第3款外,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17. 參、勞動契約 九、雇主資遣勞工的程序 • 預告的義務(§16-1) 1.年資3個月~1年者,10日前預告之。 2.年資1年~3年者, 20日前預告之。 3.年資3年以上者, 30日前預告之。 • 謀職假(§16-2)  每星期不超過2日,工資照給。

  18. 參、勞動契約 •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應報主管機關核定。(§13條但書) • 終止契約時,應發給服務證明書。(§19) • 發給資遣費:1年0.5個基數,不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基數為限。(勞退條例§12-1)

  19. 參、勞動契約 十、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勞工應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 • 特定性工作逾3年,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15-1)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預告期間預告雇主。(§15-2)

  20. 參、勞動契約 •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21. 參、勞動契約 •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1、6款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22. 肆、工資 一、工資保護的意義 •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21-1)

  23. 肆、工資 二、工資給付的原則 •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原則(§22-1) • 全額給付原則(§22-2) • 直接給付原則(§22-2) • 定期給付的原則(§23-1) • 同工同酬的原則(§25) • 不得預扣工資的原則(§26) • 限期給付與清償(§27)

  24. 肆、工資 三、延長工時的工資(§24) • 延長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1/3以上。 • 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2/3以上。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時者,每小時加倍發給。

  25. 肆、工資 • 加班費計算實例: 基本工資-月薪17280元、時薪95元(96年7月1日起)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班費:  月薪制:72元×4/3=96元。  時薪制:95元×4/3=126.7元。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者,每小時加班費:  月薪制:72元×5/3=120元。  時薪制:95元×5/3=158.3元。 3.休假日加班費,依規定加倍發給:  月薪制:即日薪576元,再另加給576元。  時薪制:95元×8=760元,再另加給760元。

  26. 伍、工作時間 一、定義: • 工作時間:勞基法未定義,一般而言為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的時間。 • 休息時間: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依自已意思活動。 • 待命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例:司機。 • 準備與整頓時間:為工作之延伸,仍屬工作時間。 • 教育訓練時間:若屬強制性,應視為工作時間。 • 出差時間:以正常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27. 伍、工作時間 二、正常工作時間(§30-1)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跨越2曆日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不應分開計算。 •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28. 伍、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 二週彈性工時(§30-2) • 天災2週內2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分配於其他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 八週彈性工時(§30-3) • 天災8週內之正常工時,加以分配。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29. 伍、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 四週彈性工時(§30之1) • 4週內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二、八週彈性工時之限制。 • 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 • 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 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外,不受第49條之限制。

  30. 伍、工作時間 四、延長工作時間(§32)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1. 陸、休假 • 例假-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36) • 休假-紀念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37) • 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38) • 婚、喪、疾病或其他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43)

  32. 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 婚假8日,工資照給。 • 喪假-依親等給假,工資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給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給假6日。 3.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33. 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1.未住院者,1年內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1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5.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34. 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 公傷病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 • 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不給工資。 • 公假-依法令規定。 • 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35.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50萬) •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7) •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8) • 各項福利措施。(§9)

  36.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50萬) • 薪資之給付。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之薪資來規避。(§10) •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11)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11)

  37.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 生理假:每月得請1日,併入病假,薪資依病假辦理。(§14) • 產假:分娩者8週給薪,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4週給薪,妊娠2至3個月流產者1週不給薪,未滿2個月流產者5日不給薪。(§15)

  38.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 陪產假:3日給薪。(§15) • 家庭照顧假:勞工5人以上,全年7日為限,併入事假。(§20) •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每日2次每次3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18)

  39.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 育嬰留職停薪(§16) • 任職滿1年後,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期間最長2年,子女2人以上者併計,以最幼子女撫育2年為限。每次最少6個月,年資不計。 • 期滿復職,雇主不得拒絕,若有法定事由(§17),應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期間保費雇主免繳,勞工得遞延3年,負擔比例相同。

  40.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 減少、調整工時間(§19) • 勞工30人以上,子女未滿3歲。 • 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減少之工作,不得請求報酬。 • 或調整工作時間。

  41.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42.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43.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 性騷擾之防治: (§13) (1-10萬) 每天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44.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45.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

  46.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  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47.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48. 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告訴乃論)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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