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4

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 生物資源 :魚類 、 藻類 、 蝦貝類 … 等。. 海洋約佔地球表面的71﹪. 航行:人類探險、發現、通商與貿易的橋樑. 生物多樣性:地球上約有80﹪的動物生活在海洋中,是重要的 生物棲所。. 海洋資源的利用. 非生物資源:礦物資源,石油,天然氣 … 等。. 休閒:游泳,浮潛,海釣 … 等。. 海 與 洋 有何不同?. 海洋的中心主體部分叫作洋,邊緣附屬部分稱爲海。 海 與 洋 之間彼此連通,共同形成世界統一的海洋整體。海與洋之間的差異: 大洋 的面積大,約占海洋總面積的89%; 海 的面積小得多,只占海洋總面積的11%。

Download Presentation

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

  2. 生物資源 :魚類、藻類、蝦貝類…等。 海洋約佔地球表面的71﹪ 航行:人類探險、發現、通商與貿易的橋樑 生物多樣性:地球上約有80﹪的動物生活在海洋中,是重要的生物棲所。 海洋資源的利用 非生物資源:礦物資源,石油,天然氣…等。 休閒:游泳,浮潛,海釣…等。

  3. 海與洋有何不同? 海洋的中心主體部分叫作洋,邊緣附屬部分稱爲海。海與洋之間彼此連通,共同形成世界統一的海洋整體。海與洋之間的差異: • 大洋的面積大,約占海洋總面積的89%;海的面積小得多,只占海洋總面積的11%。 • 大洋深度大,平均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下;海的水深較淺,平均水深一般在2000米以下,有的只有幾十米深。 • 大洋有獨立洋流與潮汐系統;海則受大洋系與潮波的支配。 • 大洋離陸地較遠,受大陸影響小;海洋要素隨季節變化大,海水透明度較差。

  4. 海洋污染來源及其影響 • 河川污染:死魚事件;綠牡蠣事件;優養化造成「紅潮」現象。 • 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大林蒲、左營、中洲及八里等四條海放管及海淡廠海放管。 • 電廠溫排水:珊瑚白化死亡(核三廠)。 • 廢棄物的海洋投棄:爐渣、煤灰及味精酵酵廢母液之海洋投棄。 • 溢油之污染:對海洋生態及經濟上造成之危害。 • 港灣船舶之污染:船舶貨物之裝卸、物資之運補、艙底之清洗、溢油污染及廢船解體等。 • 海域工程之污染:油、天然氣、大量微粒物質或泥漿外洩造成之污染。

  5. 海洋污染源 依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UNCLOS)第十二章的分類 第三章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第十五~十六條) 來自陸地 來自大氣 來自傾倒廢棄物 來自海床探勘與開採 來自船舶 第六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第二十六~三十二條)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第二十~二十五條)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污染(第十七~十九條)

  6. 海洋污染源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main.htm (Revised: December 16, 2003 ) • The main sources of such inputs are: • Run-off and land-based discharges (44%), • land-based discharges through the atmosphere (33%), • followed by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12%). • The relative contribution of dumping to the overall input of potential pollutants in the oceans is estimated at 10%. • Offshore productions contributes 1%.

  7. 海洋污染對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影響海洋污染對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的影響

  8. 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 布拉哥油輪海洋污染事件 • 二仁溪河口綠牡蠣污染事件﹙75﹚ • 阿瑪斯貨輪海洋污染事件﹙90.01﹚ • 巴拿馬籍「順通號」貨輪擱淺案 ﹙93.03﹚ • 協進六號油污處理平台翻覆沉沒案﹙93.06﹚ • 中油工程船「軒轅二號」漏油案﹙93.07﹚

  9. 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內涵

  10. 管理的海洋範疇 •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適用之其他法律之規定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87.1.21)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7.1.21)

  11. 關於海域名詞解釋 • 潮間帶: 大潮期的最高潮位,和大潮期的最低潮位間的海岸,也就是從海水漲至最高時所淹沒的地方開始,直到潮水退到最低時露出水面的範圍。 • 綠島位於台灣本島東南方,全島面積漲潮約有15.1平方公里,退潮時面積約為17.3平方公里。潮起潮落之間,島嶼面積相去達12%。(資料來源http://www.ttv.com.tw/air_art/PROGRAM90/ 200105/N20010506032.htm)

  12. 關於海域名詞解釋﹙續﹚ • 內水:指領海基線向陸一測的水域,包括:河口、海灣、港口等沿岸地理現象。 • 領海:指一國領陸(包括陸地和島嶼)及內水以外而屬該國主權管轄之一帶海域,領海寬度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浬止。 • 領海基線:指測算領海寬度的基準線。我國領海基線經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範圍含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等四區域。

  13. 關於海域名詞解釋﹙續﹚ • 專屬經濟海域:一國之專屬經濟海域係指鄰接領海以外之海域,範圍自其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浬間之海域。 • 大陸礁層: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包括:(1)海床:指海底,其地形與陸面相同,也有山脈、台地、溪谷和大山等,特色是在近海水深二百公尺內,傾斜度十分緩和;而水深逾二百公尺時,開始發生急斜,其地質視深淺的地位而有差異。(2)底土:為海床表土層以下之物質。 • 鄰接區:鄰接區是指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海浬間之海域。

  14. 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主管與執行機關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 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執行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海洋巡防總局 海岸巡防總局 直轄市主管機關 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協助執行機關 海污法第5.6.條 海巡法第4.條 軍事、海關或其它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 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海污法第6條 施行細則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海污法第10條 施行細則第8條 海洋污染防治之執法單位 海污法第6.7.條 海污法第4.5.6.7.8.9.10.條 施行細則第2.3.條

  15. 乙類海域水體 鼻頭角 王公漁港 甲類海域水體 甲類海域水體 曾文溪口 乙類海域水體 高屏溪口

  16. 海域水體分類水質標準 • 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 ( 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游泳、乙類及丙類。 • 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 ( 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級工業用水 ( 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 及環境保育。 • 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17. 整體保護優先順序為: • 人體生命、健康與安全 • 重要生態保護區或生態敏感區 • 環境之物理、化學、及生物 • 人民的財產寧適 緊急應變計畫架構 • 本計畫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應變範圍: • 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 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 海洋污染事件經研判屬於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海岸:環保署。 • 海上:海巡署。 • 商港區域:交通部(港務局)。 • 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 工業港區域 : 經濟部(工業局)。 通報系統 訓練演習 計畫目標 安全、即時、 有效、協調應變作業 設施 分工(組織) 處理措施 監測系統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應變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18. 海洋污染應變策略 • 應變層級:依海洋溢漏油量的大小分為三級: • 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屬小型外洩。 • 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屬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 • 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屬重大外洩。 • 下列情況,亦應考慮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 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 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或中和。 • 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 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19. 海洋污染應變策略(續) • 使用方法 • 海洋環境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就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評估清除處理技術,選用環境衝擊最低之方法為之。 • 環保署發布「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海洋油污染及其他污染物嚴重影響海域水質者之清除處理。

  20. 應變計畫之設備 • 環保署依行政院核定「充實海洋污染防治緊急設備計畫」共採購: • 攔油索:外海型;近海型;近海型充氣式攔油索、固體填充式港灣型;潮間帶攔油索;溢油燃燒攔油索 • 油污噴槍清洗器 ∎汲油器 • 儲油囊 ∎各式吸油棉 • 陸上型回收浮油暫存槽組 • 個人防護具組 ∎船舶防漏搶救背袋 • 洩漏緊急應變組 ∎兩座行動辦公室 • 依海洋污染風險需求,將採購設備分配給 • 27個海巡單位 ∎10個漁港 • 23個環保單位 ∎ 1個國家公園

  21. 海洋緊急應變系統網頁,提供有效調配應變機具及人力海洋緊急應變系統網頁,提供有效調配應變機具及人力 環台海域資料庫,協助地方建立應變優先順序及岸際現場應變地理基本資訊 美國NOAA出版之Genome海洋溢漏油軌跡預測模式 應變體系的支援有效的油污相關資訊與溢油軌跡預估資料是提供各應變階段決策達成任務重要的依據 英國BMT公司出版之OSIS 海洋溢漏油軌跡預測模式 日本石油連盟出版之海洋溢漏油軌跡預測模式

  22. 道路 濱海陸地 河岸 放流口 廢棄物堆置場/處理場 道路 特定海域 廢污水排放管 海洋放流管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 • 特定海域排放限制 • 申請審核作業 • 污染應變、通知與清除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十六條 • 特定海域: • 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 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 區、遊憩區。 • 野生動物保護區。 • 水產資源保育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 保護之區域。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23. 防止海域工程污染 • 申請審核作業 • 污染應變、通知與清除 • 監測,紀錄與申報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七~十九條 海域工程:指在海域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24.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 申請審核作業 • 污染應變、通知與清除 • 監測,紀錄與申報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十五條 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25.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三十二條 • 船舶可能產生的污染: • 船上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廢水/廢氣 • 壓艙水(物理/化學/外來生物) • 船舶溢漏油(操作性排放或意外) • 船舶裝載物質的溢漏 • 其它 • 船舶污防設備及污染行為限制 • 船舶廢污油水、廢棄物處置 • 港口污染物收受設施 • 污染預防、通知、應變及清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受理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申請許可作業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http://www.pcs.gr.jp/default_e.html

  26. 損害賠償責任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   •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 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27. 損害賠償之保險或擔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   • 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 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28. 結語 • 全球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發生不盡相同,唯有透過提昇應變整備及持續的人力養成,才能與時間競賽,安全、快速、有效的減低損害與衝擊。 • 為有效防範與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世界各先進國家鑒於油品及危險物質溢漏海洋造成重大污染意外之嚴重性,均制定了完善的法令與應變體系,以期能有效解決這類問題。 • 我國應體察此一趨勢,以宏觀的視野,前瞻的作為,積極推動各項防治與應變措施;期各權責單位能基於已建置的成果,持續做好應變所需紮根及自我提昇的工作。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