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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車子篇 -- 使用牌照稅. 使 用牌照稅.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介紹 免徵 減徵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案例說明. 使用牌照稅由誰繳納. ○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 ( 座位 9 人以下 ) 大客車 ( 座位 10 人以上 ) 貨車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使用牌照稅稅額. 使用牌照稅稅額. 使用牌照稅稅額計算. 車輛種類 汽缸總排氣量 ( 立方公分或 c.c. 表示 ) 按日計徵 98 年 10 月 1 日購車辦理車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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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車子篇--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 • 認識使用牌照稅 • 節稅介紹 • 免徵 • 減徵 •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 案例說明
使用牌照稅由誰繳納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 小客車(座位 9人以下) • 大客車(座位10人以上) • 貨車 • 機器腳踏車(151CC以上)
使用牌照稅稅額計算 • 車輛種類 • 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或c.c.表示) • 按日計徵 • 98年10月1日購車辦理車籍登記 • 繳納98年10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稅額 • 如年度稅額 7,120元 • 98.10.1~98.12.31 應繳納稅額 1,780元
何時繳納牌照稅 •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全期、營業用車上期) • 營業用車分兩期繳納 • 上期:每年 4月1日至 4月30日 • 下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 沒有收到稅單怎麼辦 • 電話補稅單 稽徵機關 8952-8200 分機 628-633 臺北區監理所 2688-4366 分機 401-405 • 至轄區稅捐處或監理所補單
到哪裡繳稅 • 非開徵期間(現金繳納) • 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含郵局) • 轉帳申請(至地方稅捐機關申請轉帳扣款) • 開徵期間 • 轉帳扣款(開徵40日前申請) • 自動櫃員機轉帳(ATM) • 便利商店(現金) ---手續費 6元 •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 ---手續費10元 • 信用卡繳稅 ---手續費洽發卡銀行 • 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服務代碼166#) ---手續費10元
未如期繳納滯納金如何計算 •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 • 使用牌照稅 (1)未於 4月30前繳納 (2)營業用車下期稅額未於10月31日前繳納, 每逾 2日加徵 1% 滯納金 • 本稅 7,120元 • 繳納期限:4月30日 繳納日:5月 6日(逾 6日) • 滯納金 7,120 * 2% = 142元 • 5/1-5/2 不加滯納金 • 5/3-5/4 加 1% 滯納金 • 5/5-5/6 加 2% 滯納金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 屬軍隊編制內車輛 •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 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 •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之交通工具(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 專供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 •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以3輛為限) •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車輛 • 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之車輛(以2,400cc為限) •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 *** 各項免徵使用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 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 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
免徵(1)~身心障礙申請免稅 •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第7條第1項第8款) •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1人1輛) • 檢附資料: • 身分證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駕駛執照 • 私章 • 已繳全年稅額者申請退稅(存摺封面影本)
免徵(2)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 •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第7條第1項第8款) • 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1戶1輛) • 檢附資料: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戶口名簿(同戶籍之親屬) • 駕駛人駕駛執照 • 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私章 • 已繳全年稅額者申請退稅(存摺封面影本) • 上述證件地址相同
申請身心障礙免徵限制 • 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之限制 (1戶1輛) • 需為自用小客車或小客貨車 •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與身心障礙手冊 需同一地址 • 需具親屬關係 • 離婚、寄居者不適用 • 核准後一方遷離戶籍,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免徵~身心障礙核免注意事項 • 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 核定免稅後,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 核免身障停車申請 臺北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2960-3456 分機 5106~5112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 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 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 • 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 • 車輛改變用途(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 車輛轉讓 •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屆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屆滿翌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8/05/09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修正案》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且經評估認定有他人陪伴之必要者,其本人、二親等內親屬或同一戶籍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不予免徵。
使用牌照稅減徵 • 車輛被扣押或遺失已辦妥手續,如有溢繳可辦退稅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檢具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或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 明文件 • 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 • 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者,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如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 尚未使用期間稅款 • 因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 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 案前一日止。向警察機關報案失竊登記車輛,嗣後尋 獲,於警察機關將檔案傳輸至監理機關時,予以主動恢 復課稅。
使用牌照稅減徵 • 受颱風地震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持有證明文件(如車輛維修進出廠證明、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之車輛有關證明) • 身分證 • 行車執照 • 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停)手續 • 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 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者,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 文件(如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車籍所在地 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稅款
使用牌照稅減徵 • 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 銷牌照 • 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 動登記 • 如有溢繳,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如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稅款
使用牌照稅減徵 •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 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 機構代為處理 • 攜帶證件 • 回收證明單 • 身分證 • 行車執照 • 車輛號牌 • 向監理所辦理報廢手續 • 使用牌照自回收日起停徵 • 一併辦理車輛回收(合法回收商) • 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退稅申請 •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 • 遭扣押或遺失車輛 • 已核准免徵車輛 • 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如小客車變更車種為小自貨)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退稅申請 • 車輛過戶後辦妥繳銷牌照手續,溢繳稅款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 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由新車主名義申辦退稅 • 檢具資料 • 車輛異動書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 • 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
新購車未領牌照 •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第30條) • 98年3月 1日未領牌照 • 98年7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 98年3/1 - 7/31 應納本稅 2,967元 • 補繳本稅 2,967元 1倍罰鍰 2,967元 • 合計應繳 5,934元 •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 車輛行駛公共水路道路屬動態使用公共道路 • 在公共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靜態使用公共道路
臨時牌照逾期使用 •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以15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視同新車未領牌照處 1倍罰鍰。 • 臨時牌照稅額(按日計徵)
逾期未完稅之車輛(欠稅車輛)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第28條第1項) 例1 96、97年逾期未繳稅 98年3月20日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免加徵滯納金) • 96應納稅額 7,120 1 倍罰鍰 7,120元 • 97應納稅額 7,120 1 倍罰鍰 7,120元 • 本稅合計 14,240 罰鍰合計 14,240元 合計應繳 28,240元 例2逾期未繳稅且未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98年3月1日逾期繳納97年使用牌照稅,加徵15% 滯納金 1,068元 本稅 7,120元 + 滯納金 1,068元 = 合計應繳 8,188元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未重領新牌照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第28條第2項) • 97年2月15日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且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 97年7月20日尋獲,未重領新牌照 • 97年12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 97應補稅額 (7/21-12/31) 3,957元 • 2倍罰鍰 (7/21-12/31) 7,914元 • 合計 11,871元
報停、繳銷之車輛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第28條第2項) • 95年11月25日報停、繳銷 • 97年10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補稅罰鍰當年度) • 全年應納稅額 7,120元 • 97(1/1-10/31)補稅 5,970元 2倍罰鍰 11,940元 • 合計應繳 17,910元
車輛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驗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第28條第2項) •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若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96年3月16日逾檢註銷 • 98年9月30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補稅處罰查獲年 度及以前年度) • 96應補稅額(3/16-12/31) 5,637元 罰鍰 11,274元 • 97應補稅額 7,120元 罰鍰 14,240元 • 98應補稅額(1/1-9/30) 5,340元 罰鍰 10,680元 • 合計應繳 54,291元
轉賣、移用(1)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第31條) 例197年6月17日查獲甲車掛他車(乙車)牌照行駛 公共道路 • 甲車 97年罰鍰 14,240元 (本稅7,120元) 例297年6月17日查獲甲車牌照借他車(乙車)使用 • 乙車 97年罰鍰 14,240元 (本稅7,120元)
轉賣、移用(2)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第31條) 例 96年3月16日甲車牌照註銷 97年6月15日查獲甲車移用他車(乙車)牌照(28條、31條) • 乙車 97年 罰鍰 14,240(第31條) • 乙車 合計應繳 14,240元 • 甲車 96年補稅(1/ 1- 3/15) 1,483 1倍罰鍰 1,483(第28條第1項) 96年補稅(3/16-12/31) 5,637 2倍罰鍰 11,274(第28條第2項) 97年補稅(1/1-6/15) 3,263 2倍罰鍰 6,526(第28條第2項) 97年2倍罰鍰 14,240(第31條) • 甲車 合計應繳 43,906元
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之處理 • 車輛買賣請辦妥所有權移轉,以確保權益 • 車輛轉讓,如買方不願配合過戶,原車主為保障權益,請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 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 身分證 • 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 登報2份(或存證信函) (姓名、身分證字號) •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 妥善保管車輛買賣契約(買主之姓名、身分資料) *** 不會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違章亦不會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
車籍地址異動 • 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可申請增設通訊地址,以方便繳款書送達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裁處書等公文書以戶籍地為合法送達地址 • 送達順序 開徵期間->通訊地址(或車籍地址) 催徵等公文書->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異動 • 以書面、e-mail、傳真等方式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或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代為轉送監理機關辦理 • 戶籍地址變更,應檢附證件 • 行車執照 • 身分證 • 強制責任保險證 北區監理所 2688-4366轉402 403 405 406 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
強制執行案件可申請分期繳納 • 經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案件,如遇繳納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行政執行機關如徵得地方稅稽徵機關同意准許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款,系爭稅款之繳納期間應按各該分期繳納之期間認定,於各該繳納期間屆滿前,尚難認為各該稅款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所稱『滯納期滿』之情形,從而於各該繳納期間內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無該條項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函)
復查申請 • 收到稅捐處繳款書或裁處書,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請先來電詢問或以復查申請書申訴爭取權益 • 法務科 8952-8609~8952-8610 • 業務詢問 • 消費稅科 8952-8629~8952-8632
使用牌照稅 • 問題詢答 • 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經查獲行使公共道路,會受何種裁罰? 1倍應納稅額之罰鍰,但免再依第25條加徵滯納金 • 車輛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所註銷牌照,經查獲行使公共道路,會受如何之裁罰? 2倍應納稅額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應於何時繳納?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下期繳納時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