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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對象: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 比照 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發給標準.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 2 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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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 發給對象: •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發給標準 •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2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 簡任第14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不包括地域加給、導師費、 特教津貼); • 主管人員及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 人事行政局93.1.8局給字第0930001027號書函規定,年終工作獎金若有小數點金額得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 公式:月(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代理)*1.5月;其餘不計入。
12月1日仍在職者 • 1/31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1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2/1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1仍在職者,以12月所支待遇標準,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支。(按月支薪者適用) • 例如某君在11月20日擔任約聘人員,12月5日離職,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按(約聘人員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1.5*1/12)發給。
12月份到職者 • 12月份到職且12月份未離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按月支薪者適用) •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按月支薪者適用) • 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 年中曾任職人員以12月份待遇標準*1.5個月*合併計算全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30日折算1個月,未滿30日以1個月計。
年中退休等人員 • 年中退休(役、職)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 例如某甲係本府科長,100年1月16日退休,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支? • 年終工作獎金:(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5*1/12 • 年終慰問金:本(年功)俸*(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已滿半年,未滿1年者,以1年計) *1.5*11/12
年度內報酬增減之人員 • 12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 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 前2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 • 依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 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 12月份前到職惟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未滿30日者,以日薪*實際在職日數*1.5*1/12 • 12月份前到職且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超過30日者,以日薪*31*1.5*在職月數/12 • 至所稱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31計算。 •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年資採計 • 軍公教人員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年資採計 • 行政院89.4.11臺89人政力字第19045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 • 人事行政局89.7.31(89)局力字第0200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進用上開人員,其年終獎金、工程獎金、地域加給、兼職酬勞及交通費等各項給與,應改於契約中予以明定。
Q&A 依當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
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人員 • 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因案停職先予復職人員 •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 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實務案例研討 • 某甲係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於100.5.1因案停職,嗣於同年10.1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 100.1.1-100.4.30(因案停職前):俟判決無罪確定後補發。(包含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 100.10.1-100.12.31(復職後):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 • 100.5.1-100.9.30(因案停職):俟判決無罪確定,再補發本俸。(因無工作事實爰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減發及不發規定 •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1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發給3分之1數額。 •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3分之2數額。 •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4分之3數額。
減發及不發規定 •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 學校教師因請公傷假或依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而留支原薪者,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開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時間及單位 • 發給時間: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 發給單位: •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12.31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12.2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人事業務問與答Q 1 • 某甲98年普考及格,98年10月20日分發擔任苗栗縣政府辦事員,現敘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復應100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增額錄取,100年12月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佔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服務實務訓練,請問: • 某甲100年年終工作獎金由何機關發給?應如何計發? • 100年應由何機關辦理考績? • 100年考績獎金由何機關發給? • 100年考績獎金以何標準計發? • 某甲101年應辦理薦任第6職等本俸1 級之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 • 若某甲係101年7月10日分發臺中縣政府,101年考績應如何辦理?析述之。 • 280俸點:18,445元;3職等專業加給:17,830元;高考三級訓練津貼,按5職等本俸5級支給370俸點:24,440元;5職等專業加給:18,91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1-1 • 以100年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臺中縣政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因某甲同時具有現職人員與考試及格分發人員身分,爰以12月份待遇標準即五等本俸五級發給: (24,400+18,910)*1.5=64,965元 • 因某甲係12月2日以後調職,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苗栗縣政府辦理考績。 • 考績獎金依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即由臺中縣政府核發。 • 考績獎金標準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某甲101年1月1日仍受訓練期間,爰依其審定之考績年資為準,即以3職等本俸2級計發。
人事業務問與答A1-2 • 某甲12月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因具分發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臺中縣政府須核發派令(視同商調)以3職等權理5職等科員職務,後須訓練4個月,即於101年4月6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6職等本俸1級先予試用,101年10月6日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合格實授,爰101年底臺中縣政府應辦理甲君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之年終考績。 • 甲君如於101年7月10日始分發臺中縣政府,101年11月10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至101年12月31日仍在試用中,故應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290俸點由臺中縣政府辦理並發給另予考績,考列甲等或乙等,均以102年1月1日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之標準計發考績獎金。
人事業務問與答Q 2 • 某甲於95年1月擔任本府科長職務,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某乙擔任本府專員,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兩人均服務公職20年以上,因業務需要,本府核派兩人100年12月5日互調,請問兩人100年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 630俸點:41,755元;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2 • 甲君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41,775+24,700+6,740)*1.5=109,823 • 考績獎金- • 考列乙等:(41,775+24,700+6,740)*1.5=109,823元 • 考列甲等:(41,775+24,700+6,740)*2=146,430元 •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9,048元 • 乙君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41,775+24,700+ *27)*1.5=108,518元 • 考績獎金 • 考列乙等:(41,775+24,700+6,740)*1.5=109,823元 • 考列甲等:(41,775+24,700+6,740)*2=146,430元 •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8,584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3 • 某甲係本府科員,現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590俸點,100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代理其科長請延長病假職務,請問某甲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 又某甲如係100年9月10日起代理其科長受訓職務至100年10月3日,某甲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 590俸點:39,090元;7職等專業加給:21,710元;7職等主管加給: 5,140元; 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3-1 • 甲君100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代理, •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4,700+6,740)*1.5=105,795元 • 考績獎金 • 考列乙等: (39,090+24,700+6,740)*1.5=105,795元 • 考列甲等: (39,090+24,700+6,740)*2=141,060元 •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7,616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3-2 • 甲君100年9月10日起至100年10月3日止代理, •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4,700*1/12)+(21,710*11/12) +(6,740*1/12) 】 *1.5=92,416元 • 考績獎金 • 考列乙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1.5=93,633元 • 考列甲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2=124,844元 • 不休假加班費: 【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30*16天=33,292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4 • 某甲任公職20年,於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擔任本府行政處法制職系科員,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590俸點。100年7月16日陞任該處一般職系科長職務,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4級, 590俸點,100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請問某甲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 610俸點︰ 40,420元;590俸點:39,090元;7職等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4-1 • 甲君100年年終工作獎金 薦任第7職等法制專業加給比8職等一般行政專業加給為高,爰選擇最有利當事人方式計支。 •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7,315× +24,700 × ) +6,740 】 × 1.5 =108,083元 • 考績獎金︰ 依公務人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及各種加給均以所任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因某甲陞任科長職務後,其所領俸給總額比法制職系科員俸給總額增加,故某甲專業加給不得按比例計支,其計算式如下︰ 考列甲等: (40,420+24,700+6,740)=71,860元 7 5 12 12 12
人事業務問與答A4-2 • 未休假加班費︰ 依98年3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90004358號函釋略以,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發給當月(年底)之待遇為主,而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之計算,得依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其計算式如下︰ 未休假加班費︰〔39090+(27315× +24,700 × )+6740〕 7 5 12 12 × 16 30 =38,43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5 •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0/01/01-100/07/01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本學年到職日不同,甲為100/08/02,乙為100/08/05,且二人現均在職中,請問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 • 甲在職10個月又(1+30)天 以12個月計算年資 (月薪*1.5) • 乙在職10個月又(1+27)天 以11個月計算年資 (月薪*1.5*11/12)
人事業務問與答Q 6 •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0/01/01-100/07/01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甲於100/12/02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1日,乙於100/12/05擔任支鐘點費教師1日 ,請問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 甲:在職6個月又(1+1)天 以7個月計算年資 (12月之日薪*31*1.5*7/12) • 乙:12月份需在職1日(支日薪)方能領取年 終工作獎金,故乙不符領取年獎條件。
人事業務問與答Q 7 •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0/01/01-100/12/31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其中甲全年累計29日,其中12月份代理20日;乙全年累計45日,其中12月份代理3日,請問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 甲:(12月之日薪*29)*1.5*1/12 • 乙:以2個月計算年資 (12月之日薪*31)*1.5*2/12
人事業務問與答Q 8 • 教師甲自99年8月1日起兼任教學組長職務,迄於100/11/20因病請假,由教師兼導師乙代理其行政職務至本學期結束,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如甲為維行政正常運作而於100/12/01辭去組長職務,並由乙接任,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 • 甲:(薪俸+學術研究費)*1.5+主管加給*1.5*11/12 • 乙: (薪俸+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5
各位人事伙伴: 深深的感謝您,一年來,在這塊人事園地裏 辛勤的耕耘與付出。祝福您 新的一年 心想事成 平安喜樂 人事處 敬啟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