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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应允许转回. 会计 0602 丁吴妩、徐晶、刘易、陈炜. 我国新准则规定. 相关资料 2006 年 2 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 《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 》 第 17 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一条,与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有出入 。. 其他国家的不同规定. 非商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 一、非商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FAS——《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144 号 —— 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 》 禁止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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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应允许转回 会计0602 丁吴妩、徐晶、刘易、陈炜
我国新准则规定 • 相关资料 • 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一条,与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有出入。
其他国家的不同规定 • 非商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 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
一、非商誉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 FAS——《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4号——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禁止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 理由:减值损失使已减值资产形成新的成本计量基础。 • IAS——《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 • 理由:在出现减值迹象时,企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当出现相反迹象时,就应当将原来确认的资产损失转回 • 类似规定:FRS——《英国会计准则第11号——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 • 不同点:允许转回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
其他地区一些规定: • 澳大利亚(AASB) 在ED99中规定 • 在各报告日,必须评估是否有迹象显示在以前报告期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是否已不存在或减少。当这些迹象存在时,必须确认资产的转回金额。 • 香港 • 在上一次确认减值损失之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值发生了变化 ,企业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到它的可收回金额。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 • FAS——禁制商誉减值损失的转回 • IASB——IASB36(1998) 有条件转回 • 由于没有预料到的非正常外部时间的再次发生所造成的减值损失; • 随后发生的外部事件抵消了上条中的事件的影响。 NOTE:修订后的IASB36(2004)规定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到底资产减值损失应否允许转回呢? 认为应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归纳了下持不同观点的人的理由: 认为应允许资产减值 损失转回
一、 认为应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理由 1.防止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人为调节利润。 我国企业运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时有如下动机: 具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较低; 具有临界动机的上市公司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较低; 具有配股动机的上市公司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较低; 具有利润平滑动机的上市公司为保持公司盈余稳定,常常 较高或较低地计提当年资产减值。
2、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历史成本会计系统相背离。 转回减值损失与重估资产价值并没有区别 可收回金额成了资产的新的成本基础 账面价值减少
二、认为应允许资产减值损失的理由 1、资产减值的确认、计提直至转回是一个完整的资产计价过程。 目的: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2、减值损失的转回不是一项重新估价。 只要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金额没有超过资产的初始成本减去其摊销或折旧后的余额,那么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历史成本会计系统就是一致的。
3、减值损失是基于估计加以确认和计量的。 减值损失计量的任何变化同估计的变更类似。IASB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会计估计的变更应该包括: (1)如果变更仅影响当期,包括在变更当期的净损益中; (2)如果变更同时影响当期和未来期间,包括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净损益中。
4、减值损失的转回给使用者提供了资产或资产组合未来潜在立意更为有用的指示。4、减值损失的转回给使用者提供了资产或资产组合未来潜在立意更为有用的指示。
5、禁止减值损失的转回可能会导致下述情况的滥用,在当期确认一笔重大减值损失,从而导致以后年度确认较低的折旧或摊销额和更高的利润 。
6、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仍不能完全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6、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仍不能完全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
我们的观点 1、我们认为应当禁止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2、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完善和提高,我国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损失能否转回的规定必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