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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規與實務介紹

土地增值稅法規與實務介紹. 報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科 謝志明股長. 簡報大綱. 一、 認識 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三、申報注意事項 四、便民服務.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 移轉 時,就土地之 漲價數額 按 倍數累進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 。 ( 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 ). 移轉. 漲價 數額. 倍數 累進 稅率. 什麼時候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時 1. 有償 移轉:移轉時 有對價 關係。例如 : 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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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土地增值稅法規與實務介紹 報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科 謝志明股長

  2. 簡報大綱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二、節稅介紹 三、申報注意事項 四、便民服務

  3. 一、認識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土地之漲價數額按倍數累進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 移轉 漲價 數額 倍數 累進 稅率

  4. 什麼時候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時 1.有償移轉:移轉時有對價關係。例如:買 賣、交換。 2.無償移轉:移轉時無對價關係。例如:贈與 、遺贈。 3.設定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 使用收益之權。

  5.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6. 漲價總數額 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 費,亦應一併減除。

  7. 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7

  8. 申報移轉現值 可用下列2種價格擇一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 實際交易價格。但低於公告土 地現值得照價收買。 2.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 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 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9. 實例說明 張某與李某98年12月15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98年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99年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 以每平方公尺20,000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9年1月13日前申報 以每平方公尺 30,000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99年1月15日申報

  10.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應按申報時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11. 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 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12. 一般用地稅率: 3種級距累進稅率 〈20%、30%、4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13.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第1級2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者。 第2級3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第3級4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200%以上。

  14. 土地增值稅長期減徵 土地稅法第33條自94年2月1日修正生效 1、持有土地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15. 長期持有減徵 財政部於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最新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與以地政機關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

  16. 案例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老王於57年7月2日因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該土地於66年10月才第一次規定地價,按照舊的規定,應於66年10月規定地價之後才准其適用長期持有之減徵稅率。財政部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以老王為例,其於99年6月1日申報出售,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1次規定地價。

  17. 案例說明 • 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出售日99年6月1日共計32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7年7月2日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1餘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18.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移轉現 值總額 按物價指 數調整後 原地價 總 額 改良土地 已支付之 全部費用 漲 價 總數額 - - = 查 定 稅 額 漲 價 總數額 稅 率 累 進 差 額 長 期 減 徵 * - - = 查 定 稅 額 減 徵 稅 額 增 繳 地 價 稅 額 已繳納 土 地 增值稅 應 納 土 地 增值稅 - - - =

  19.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20.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 總額)

  21.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張三所有1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00元,上次取得 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最新 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200% ,曾經繳 納工程受益費80,000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 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X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 (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60,000元×50)-(20,000元×50×200%)-80,000元=920,000元

  22. 土地增值稅計算實例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次移 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 指數) 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 46/100 (3)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920,000元 × 20%-0=184,000元 (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920,000元 x 10%=92,000元

  23. 土地增值稅額試算網址 本處稅捐服務網網站 (http://www.tax.ntpc.gov.tw) 網路e櫃檯/線上立即試算/試算土地增值稅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服務網站 (http://www.ntcland.ntpc.gov.tw) 便民措施/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系統(含GIS版)/自動估算土地增值稅

  24. 土地增值稅額試算 http://www.tax.ntpc.gov.tw進入 線上申辦 / 線上立即試算項下

  25.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免徵土地增值稅 1、繼承。 2、政府出售、政府贈與、政府受贈。 3、徵收。 4、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 收前移轉。 5、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 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26. 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土地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民眾辦理繼承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稅後,即可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7.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 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 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 項免稅規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二、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政府協議價購,雖尚 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 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內政部函釋,已非 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 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 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28.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 減徵土地增值稅 水源特定區: 減徵50%、30%、20% 都市更新: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重劃:第一次移轉減徵40%

  29. 重劃後繼承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30.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及不課徵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農地移轉 2、配偶相互贈與 3、信託

  31. 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32. 農地移轉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33. 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如未限期改善或改善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如未限期改善或改善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1.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會被農業主管 機關裁罰,並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 恢復原狀等。 2.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 地增值稅。 實例說明 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改作餐廳店使用

  34. 農地移轉不課徵-視同農地 農業發展條例於99年12月8日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如下: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35.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 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 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 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 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 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6. 二、節稅介紹 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10% 適用條件 1、出售前一年無出租、營業。 2、地上建物須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 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面積未超 過7公畝。 4、一生一次。 5、地上建物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 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

  37.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 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 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日內。

  38. 實例1 媽媽贈與房地給小孩 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適用於「出售」之情況, 始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

  39. 實例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可以視同是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期要相同外,並且要在同一天提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這樣才可視為一次出售。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各有 1筆自用住宅用地

  40. 實例3 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住家 早餐店 1樓部分作早餐店使用另一部分作住家使用

  41.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 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 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 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 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第5項 - 一生一屋

  42. 土地所有權人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始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始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否 按一般稅率核定 輔導用一生一次 申報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是 符合 是否適用 一生一次 10%優惠稅率 審核一生 一屋條件 不符 一般稅率核定 「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適用順序

  43. 一生一屋 自用住宅持有期間及設籍之6年認定 連續設籍6年 未成年子女設籍 2年 配偶設籍2年 本人設籍2年 93/1/1 99/1/1立約 持有自用住宅滿6年

  44. 先購後售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出售原 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本法第34條 第5項第2款之規定。 (板橋賣屋)出售 (板橋賣屋)出售 (土城買屋) 購地 第2屋 第1屋 98/7/1 99/1/21立約

  45. 信託房屋同時擁有2屋之認定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避免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避一生一屋規定。

  46.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 內再出售土地。 2、自用住宅用地。 3、原出售與重購土地屬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 4、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 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 時, 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47. 2年期限如何計算 先 售 後 購 自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重購土地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其2年內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出售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先 購 後 售

  48. 重購退稅-先售後購 出售前一年 98/1/21立約 先售 98/4/1登記 出售新莊土地 後購 購買五股土地 99/7/1登記

  49. 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98/6/21辦竣戶籍登記 99/12/21辦竣戶籍登記 符合 不符合 99/1/21立約 後售 出售新莊土地 先購 98/7/1 立約 購買五股土地

  50.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計算公式 A 原出售 地 價 新購 地價 原繳土地增值稅 A>=原繳土地增值稅 全退 0<A<原繳土地增值稅 退A A=<0 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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