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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 班級:進修學院金四甲 講師:馬孝親. 信用狀的定義 ( 一 ).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 UCP600 ) 2007 年修訂本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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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 班級:進修學院金四甲 講師:馬孝親
信用狀的定義(一)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 2007年修訂本第二條: 「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信用狀的定義(二) 由開狀銀行循申請人(買方)之請求所簽發的一種不可撤銷之書面承諾,受益人(賣方)只要依信用狀條款所規定條件,提示符合之單據(及匯票),開狀銀行就必須兌付。 「兌付」意指: 信用狀使用方式為即期付款者,為即期付款; 信用狀使用方式為延期付款者,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並於到期日為付款; 信用狀使用方式為承兌者,對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為承兌並於到期日為付款。
信用狀的定義(三)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 DOCUMENTARY CREDIT, D/C) 係開狀銀行循申請人(買方)之請求與指示,向受益人(賣方)所簽發的一種文據,在該文據中,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不可撤銷地承諾,若受益人依該文據所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則開狀銀行對受益人所簽發的匯票及/或所提示之單據負兌付之責任。
6交運貨物 16提示提單 運 送 人 17交付貨物 7簽發提單 1簽訂買賣契約 申請人 (買方) 受益人 (賣方) 12銷帳或付款 8提示單據(及匯票) 2申請開發信用狀 13通知到單 14付款贖單或轉貸款 15交付單據 4通知信用狀 5領取信用狀 9墊款或託收 (有無出口押匯額度) 押匯銀行 有授信往來 10寄送單據 11付款(承兌並於到期日付款) 開狀銀行 通知銀行 3發送信用狀 有通匯關係 信用狀(L/C)交易流程圖 5
信用狀交易的當事人(一) 開狀申請人(APPLICANT): 請求簽發信用狀之一方(即買方或進口商)。 (UCP600,ART2) 開狀銀行(ISSUING/OPENING BANK): 循申請人之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UCP600,ART2) 受益人(BENEFICIARY): 因信用狀簽發而享有利益之一方(即賣方或出口商) 。(UCP600,ART2)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依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信用狀(給受益人)之銀行。(UCP600,ART2) 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 循受益人要求,對其所提示之信用狀項下匯票/文件為讓購(押匯)之銀行。
信用狀交易的當事人(二)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經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行。 保兌:CONFIRM,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之確定承諾。 (UCP600,ART2)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信用狀規定擔任付款(直接付款給受益人)的銀行。 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 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代其對求償銀行墊付信用狀款項之銀行,通常係開狀銀行(信用狀所使用幣別)之資金調度中心。
信用狀交易的當事人(三) 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 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UCP600,ART2) 求償銀行(CLAIMING BANK): 信用狀指定向補償銀行請求償付信用狀款項之銀行。(UCP600,ART13) 提示銀行(PRESENTING BANK): 循受益人或押匯銀行委託向開狀銀行提示信用狀所規定之匯票及/或文件之銀行。(UCP600,ART2) 轉讓銀行(TRANSFERRING BANK) 即轉讓信用狀之指定銀行,或信用狀在任何銀行使用之情形,指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且轉讓信用狀之銀行,開狀銀行得為轉讓銀行。(UCP600,ART38B)
信用狀的使用方式 UCP600第六條B項: 信用狀須敘明其使用方式究為- 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承兌(ACCEPTANCE): 讓購(NEGOTIATION): 意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或單據。(UCP600 ART2) 實務上信用狀用語(SWIFT FIELD 41A/D): AVAILABLE WITH “ NOMINATED BANK /ANY BANK ” BY “ PAYMENT/DEFERRED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ION ”
信用狀的功能(一) 以賣方/出口商而言 : (1)信用擔保 開狀銀行之信用取代買方信用,只要開狀行信用無虞,則不需擔心買方財力欠佳。 (2)資金融通 不必等買方付款才可收到貨款,可以先向銀行辦理出口融資或押匯。 (3)提高賣出交易的確定性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收到信用狀後買賣契約就很難再撤銷。 (4)外匯保障 外匯管制國家買方開狀時即同時向官方取得使用外匯之核准,不用擔心買方屆時無法取得外匯來支付貨款。 (5)低廉資金的利用 以信用狀辦理出口融資,利率較優惠。
信用狀的功能(二) 以買方/進口商而言: (1)資金融通 若取得銀行開狀額度,以部份成數保證金(甚至免保證金)即可開狀,待單據到達開狀銀行時再付款,若搭配購料之授信額度,銀行會代為墊付信用狀款,並給予短期借款(通常為180天)之融通。 (2)確定出口商履約時期 出口商應依信用狀規定之裝運期限出貨,否則無法獲銀行兌付,故買賣履約交貨時間可以確定。 (3)低廉資金的便利 利用B/A(BANKER’S ACCEPTANCE),可享低利資金融通。 (4)信用保障 開狀銀行付款前會依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查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符合信用狀之各項規定才付款。
信用狀收款的風險/缺點 對出口商而言: (1)收到信用狀條款與買賣契約不符 (2)信用狀條款有陷阱 (3)開狀銀行倒閉破產 (4)挑小瑕疵拒付或要求減價 (5)進口地政治或戰爭等危機(UCP36條: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天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恐怖活動、罷工) (6)無法估算的國外銀行費用(押匯費、郵電費、瑕疵費 、求償費、承兌費、保兌費、修改費等) 解決之道: 足夠的專業、要求修改、FORFAITING、輸出保險、轉嫁費用
信用狀付款的風險/缺點 對進口商而言: (1)開狀銀行決定是否付款以審查單據為準(五個工作天內要決定文件是否為符合之提示,UCP600 ART14b),不管實際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契約(假貨、劣貨、詐騙) (UCP600 ART5: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2)出口商仍有收狀後卻不出貨之風險(貨物價格大幅上漲時)。 解決之道: L/C之受益人為工廠優於貿易商(對受益人要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出口地檢驗貨物、散裝貨用FOB做為貿易條件、文件由進口商COUNTERSIGN
信用狀統一慣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簡稱UCP。 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所制定,最早1933,其後隨國際貿易方式及運輸技術的改變,分別於1951、1962、1974、1983、1993、2007修訂版本。 目前適用之現行版本為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發行本),稱為UCP600。 共有39條。 UCP只是“慣例”而非“法律”,故無強制力,須於信用狀本文中明示受UCP規範,才能拘束各當事人。因此,可在L/C中加以排除適用,特約條款的效力優於UCP的規定。(UCP 600 ART1)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1) Except so far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600 國際貿易訴訟時,法院仍會採用做為判決之依據。
信用狀的種類(一) 依信用狀有無要求提示貨運單據可分為: 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 需提示貨物運送單據或其他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 無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LEAN CREDIT) 憑光票即可提示請求讓購或兌付之信用狀,有時會另要求加附STATEMENT或INVOICE,此種信用狀以STANDBY L/C(擔保信用狀)為代表。 STANDBY L/C 主要是為他人(通常是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做融資之保證所使用之信用狀。
信用狀的種類(二)I 依付款期限可分為: 即期信用狀(SIGHT L/C) 受益人提示單據(並簽發即期匯票-SIGHT DRAFT) 時,即可立即領取款項之信用狀。(BY PAYMENT、BY NEGOTIATION DRAFT AT SIGHT) 台灣(銀行與申請人間的)用法: 指到單後,申請人需繳付全部信用狀款項後,才能領取全部單據(去提貨)之信用狀。 FULL MARGIN L/C: 申請人沒有開狀額度,以十成全額結匯繳付保證金方式向銀行申請開發之信用狀。
信用狀的種類(二)II 遠期信用狀(USANCE L/C) 受益人提示單據(並簽發遠期匯票-TIME/USANCE DRAFT) 後,需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領取款項之信用狀。 (BY DEFERRED PAYMENT、BY ACCEPTANCE、BY NEGOTIATIONAND DRAFT AT USANCE BASIS ) 台灣(銀行與申請人間的)用法: BUYER’S USANCE:L/C之條款仍為即期付款,開狀銀行給予申請人「遠期」資金融通之信用狀。即到單後,開狀行先行代為墊付信用狀款予受益人,並於其與申請人約定之天數到期後,才向申請人收款之信用狀,利息由申請人負擔。 SELLER’S USANCE:L/C之條款為遠期付款(BY DEFERRED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AND DRAFT AT USANCE BASIS ),開狀銀行於到單後僅先承兌,於到期日始付款,(隱含)利息由受益人負擔。
信用狀的種類(三) 依信用狀是否經另一家銀行保兌,可分為: 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 由開狀銀行以外之另一家銀行保兌之信用狀,保兌銀行通常均為信譽卓著之國際大型銀行,受益人可得到雙重保障。(保兌費用不便宜、保兌銀行通常會以異常嚴格之審單方式來找出文件的瑕疵以免除保兌責任,受益人未必能得到保障) 未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L/C) 未經其他銀行保兌的信用狀。
信用狀的種類(四) 依信用狀可否讓購,可分為: 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 允許受益人將其匯票及單據持往指定之讓購銀行請求讓購之信用狀。 UCP第二條: 讓購(NEGOTIATION)-意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示項之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或單據。 直接信用狀(DIRECT CREDIT) 規定受益人需將匯票及單據持往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付款行辦理兌付之信用狀。
信用狀的種類(五) 依讓購信用狀是否指定讓購銀行,可分為: 自由讓購信用狀(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未特別指定讓購銀行的信用狀。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限制押匯信用狀(RESTRICTED CREDIT) 由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辦理讓購之信用狀。 限押之原因:開狀行之營業政策、對出口地其他銀行之處理能力缺乏信心,防止惡意詐欺等。 我國有「轉押匯」制度,即使限押的信用狀,受益人仍可向自己的往來銀行(FIRST NEGOTIATION BANK)提示押匯,再由往來銀行轉向限押信用狀所指定之銀行(SECOND NEGOTIATION BANK)提示押匯。(出押手續費多一倍、出押息天數較多)
信用狀的種類(六) 依信用狀是否可轉讓,可分為: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特別敘明其係「可轉讓」(TRANSFERABLE)之信用狀,可轉讓信用狀得依受益人(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之請求,使其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使用。(UCP ART38b)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 信用狀上未明確表示該信用狀為「可轉讓」(TRANSFERABLE)者。
信用狀的種類(七) 背對背信用狀(BACK-TO-BACK L/C): 當出口商並非真正供應商時(或從事三角貿易時),出口商以所接獲之信用狀(MASTER L/C)為基礎,向所在地之銀行申請另開一張以供應商為受益人之信用狀(SECONDARY L/C或LOCAL L/C),稱為「背對背信用狀」。 通常係因MASTER L/C並非TRANSFERABLE L/C,且出口商不願讓進口商知道真正的供應商,避免其直接接觸而喪失未來商機,此外,進口商若開發獨立信用狀向供應商購買貨物,需另有開狀額度,金額較大之交易時,恐無法向銀行取得額度。(若出口商開狀額度充裕,以MASTER L/C為基礎,轉開獨立之信用狀仍屬背對背信用狀) 特性:留取價差、效期較短、替換單據、帝王條款
「帝王條款」實例 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OUR RECEIPT FROM THE APPLICANT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S CONFORMING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MASTER L/C NO.000LC01103420001 DATED 101208 AND ITS AMENDMENTS, IF ANY, ISSUED BY DONGA BANK, HOCHIMINH CITY VIETNAM AND ALSO IS SUBJECT TO FINAL PAYMENT OF THE MASTER L/C'S ISSUING BANK.
信用狀的種類(八) 款項之讓與(ASSIGNMENT OF PROCEEDS A/P): UCP39條:信用狀未表示可轉讓之事實,應無礙於受益人依準據法之規定,將其於信用狀下可得或將得款項讓與之權利。本條僅涉及款項之讓與,與信用狀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對A/P之受讓人而言,保障程度與BACK-TO-BACK L/C差異不大,費用較低,且不需銀行額度,處理上更有效率,但並不普及。
信用狀的種類(九) 國內信用狀(LOCAL L/C): 申請人與受益人均在台灣,信用狀使用中文,幣別為新臺幣,受益人通常不需提示貨運單據,僅提示「統一發票」及「匯票付款/承兌申請書」(由買賣雙方共同簽署),並直接向開狀銀行或其聯行提示,當日即可收取款項或取得銀行承兌匯票(BANK ACCEPTANCE B/A)。 B/A可經由票券公司(如國際票券、兆豐票券等)在貨幣市場取得資金,需支付手續費,但利率低。
信用狀實例 如附件 SWIFT(環球銀行財務通信系統)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UNICATION 全球會員銀行間最主要之電報通訊工具,以標準化的方式將電文分類(MESSAGE TYPE)及訊息格式化(FIELD)。 總部設在比利時,我國於1985年開始使用。 T/T-用MT103、L/C-用MT700 、銀行間轉帳-MT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