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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交 易 法 修 法 宣 導 說 明 會 第 155 條修正內容

證 券 交 易 法 修 法 宣 導 說 明 會 第 155 條修正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修 正 內 容. 壹、 修正重點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參、防制措施. 壹、 修正重點. 一、修正前各款內容: (89 年 7 月修正 )   (一)違約不交割   (二) ( 沖洗買賣 )- 已刪除   (三 ) 與他人通謀 (四)股價操縱  (五 ) 散布不實流言   (六 ) 其他操縱情事. 壹、 修正重點: 防制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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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 券 交 易 法修 法 宣 導 說 明 會第155條修正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修 正 內 容 壹、修正重點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參、防制措施

  3. 壹、修正重點 一、修正前各款內容:(89年7月修正)  (一)違約不交割   (二)(沖洗買賣)-已刪除  (三) 與他人通謀 (四)股價操縱  (五) 散布不實流言  (六) 其他操縱情事

  4. 壹、修正重點: 防制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二、明定不履行交割態樣: 俗稱之違約交割 (一)委託買賣:投資人對證券商不 履行交割 (二)申報買賣:證券商對市場不履 行交割

  5. 壹、修正重點: 防制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三、製造交易活絡表象行為之禁止: 左手進右手出 四、直接或間接對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之操縱:  包括同時影響多種股票、類股或整體市場

  6. 款次 新修正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  明 第 一 款 一、在集中交   易市場委 託買賣或 申報買賣   ,業經成   交而不履   行交割,   足以影響   市場秩序。 一、在集中交 易市場報價 ,業經有人 承諾接受而 不實際成交 或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 響市場秩序 者。 一、刪除「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 「不實際成交」等用語,修正為「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二、明確不履行交割之態 樣(1)投資人對證券商不履行交割(2)證券商對市場不履行交割。 三、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 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不 涉及一般投資人非屬惡意違約。 壹、修正重點: 五、條文內容及修正說明:

  7. 款次 新修正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  明 第 五 款 五、意圖造成集 中交易市場 某種有價證 券交易活絡 之表象,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 委託買賣或 申報買賣而 相對成交。 無(本款新增) 一、製造有價證券交   易活絡之表象,   屬操縱手法之一。 二、參考美、日等 國立法例,爰增 訂,將該等操縱 行為之態樣予以   明定。 壹、修正重點: 五、條文內容及修正說明:

  8. 款次 新修正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  明 第 七 款 七、直接或間 接從事其 他影響集 中交易市 場有價證 券交易價 格之操縱 行為。 六、直接或間 接從事其他 影響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 有價證券交 易價格之操 縱行為者。   刪除修正前條文之「某種」二字,係鑒於操縱行為者對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應不只限於個股,尚包括同時影響多種股票,類股或整體市場之行為。 壹、修正重點: 五、條文內容及修正說明:

  9.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一、意圖抬高交易價格連續買進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投資人集團利用A上櫃公司將轉型為網路電子股之消息,連續高價買進,並以作開盤、拉尾盤及有製造活絡假象等手法,致股價漲幅達八倍以上。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二、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散布不實資料八十七年七月間,B上市公司內部人藉發布將與某國外知名集團合作投資之不實消息,並以其可掌控之投資公司戶頭大量買進該公司股票,致股價明顯上漲。判決:處有期徒刑兩年。

  11.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連續買進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C上櫃公司內部人為免其銀行質借遭斷頭,利用大量人頭戶連續高價買進並製造活絡假象,致股價上漲二倍以上,復有不實帳冊登載等情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   金二十五萬元。

  12.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155條之罰則 民事責任:(一)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   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

  13.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155條之罰則 刑事責任:(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14. 貳、股價操縱行為案例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155條之罰則 刑事責任:(加重)(三)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四)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自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15. 參、防制措施 一、上、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預警二、每日選案分析查核三、投資人集團建檔四、投資人關聯戶分析系統五、網際網路資訊自動搜尋系統六、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16. 簡 報 結 束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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