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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何謂 智慧財產權 ?. 定義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IC) 、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智慧財產權 包刮有 :. 1. 專利 2. 商標 3.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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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智慧財產權

  2. 何謂智慧財產權? • 定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3. 智慧財產權包刮有: • 1.專利 • 2.商標 • 3.著作權 • 4.電路佈局與積體電路 • 5.營業秘密保護法

  4. 侵犯智慧財產權法律該何處罰: •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擔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2.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3.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4.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5.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6.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協定。

  5. 第102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 第10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6. 智慧財產權的權力 • 科學上之發現。 • 人類之任何發明。 •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 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 表演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 •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7.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 工業設計。 • 商標。 • 產地標示。 • 專利。 •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8.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途徑 • 法律健全之智慧財產權法制體系,得以使智慧財產權人藉由訴訟對侵害者進行民刑事訴訟遏止侵害或獲取損害賠償。 • 市場以貿易報復手段要求他國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開拓國外市場,間接達到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之目的。另一方面,提供便捷而價格合理之授權機制,以擴大需求市場獲得使用報酬,要比各別取締侵害來得有效率。 • 技術一方面以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加快技術創新速度,增加技術困難度,以降低模仿跟風之可能,並隔絕侵害之可能。

  9. 智慧財產權-專利 • 專利是對發明授予的一種權利;發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對某一問題提出新的技術解決方案的產品或方法。 • 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發明予以保護。所予保護在一段有限的時期內有效,一般為20年。 • 專利保護是指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製造、使用、經銷或銷售。這些專利權通常由法院實施,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同時,法院在協力廠商提出的異議成立時,也可宣告專利權無效。 • 專利權由國家專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國家授權的地區局授予,例如歐洲專利局(EPO)和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OAPI)。根據這些地區制度,申請人在一國或多國提出要求保護發明的申請,由每一個國家來決定是否在各自領土上給予專利保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定,提出一份國際專利申請,即具有與在被指定國提出的國家申請相同的效力。提出保護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請,而要求在該條約的無論多少個簽署國中獲得保護。

  10. 智慧財產權-商標 •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 第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八十三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1.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中,從遠古至現代,其中間的過程必須靠著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得以一直不斷進步,尤其在精神方面的創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創作,更是文化資產重要的一部分,我們稱它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必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來給予保護,而法律所制定的這些權利,就稱為『著作權』。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馬上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創作保護主義』,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也不必登記,著作人即享 有著作權。

  12.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相關條例 •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13.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 第94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最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95條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96條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96-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0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14. 第96-2條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 第97條(刪除) • 第98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 第98-1條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99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 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 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15. 智慧財產權-營業祕密法 • 營業祕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營業祕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依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有三: • 保障營業祕密,以達提昇投資與研發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 • 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 •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按各國法院多於個案中將此列為考量因素,故本法仍於立法目的中宣示,俾法院於個案中能斟酌社會公共利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

  16. 作者權爭議調解方法 • 第一條:本辦法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1.)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2.)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 限。 •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調解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主管機關應提交經濟部著作權     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

  17. 如何保護智慧財權 • 1.不能隨便複製軟體給他人使用。 • 2.沒有經過授權的軟體不能出租或販賣。 • 3.不買賣盜版軟體。 • 4.不使用沒有版權的軟體。 • 5.不隨意使用或張貼從網路上下載的文章、圖畫或聲音。

  18. 為什麼侵犯財產權?-1 • 1 重製 • 2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 3 公開口述 • 4 公開播送 • 5公開上映 • 6 公開演出 • 7公開發表 • 8公開展示

  19. 哪些行為違反了智慧財產權 ?-2 •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依照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的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不論是民事上的救濟或刑事上的追訴均由司法機關受理訴訟後,依法裁判,若不服司法機關之判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所以,有人抄了您的心血,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不要猶豫,要勇於依法主張權利,這樣,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才可以在我們的社會落實生根。

  20. 暫時性重製-介紹 • 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網路或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閱讀文章、觀看圖片時,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圖片等影像或聲音,都是先透過機器之作用而「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內後,影像再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聲音則是利用音響設備而播放,當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也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腦、影音光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時,是否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呢?其實大家不必過度擔心,因為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也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

  21. 暫時性重製,都算是觸法嗎? • 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的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的暫時性重製,例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暫時性重製,或者影碟、程式、文字、圖片的取得來源是合法的,當您使用電腦和影音光碟機時利用該等著作或資訊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的狀況,都不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不必獲得同意。此外,著作權法也訂定了許多合理使用的規定,來限制著作人的權利,讓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也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所以,縱使是在著作人重製權範圍的暫時性重製,仍有適用合理使用的空間。

  22. 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 • 法律: • 健全之智慧財產權法制體系,得以使智慧財產權人藉由訴訟對侵害者進行民刑事訴訟遏止侵害或獲取損害賠償。市場:以貿易報復手段要求他國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開拓國外市場,間接達到保護本國智慧財產權之目的。另一方面,提供便捷而價格合理之授權機制,以擴大需求市場獲得使用報酬,要比各別取締侵害來得有效 率。技術:一方面以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加快技術創新速度,增加技術困難度,以降低模仿跟風之可能,並隔絕侵害之可能。

  23. 作者權的處理時間期限表 1.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案4個月 2.製版權登記申請案2個月 3.製版權讓與登記申請案2個月 4.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案2個月 5.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申請案12個月 6.著作權爭議調解申請案4個月

  24. 網路使用者應注重網路智慧財產權 •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六)其他可以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25. 智慧財產權相關刑法規定-專利法-1 • 1.專利廣告不實及標示混淆罪 • 2.明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3.第83條: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26. 智慧財產權相關刑法規定-專利法-2 • 1.侵害新型專利權罪 • 2.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3.販賣、陳列、進口仿冒發明專利物品罪 • 4.明知為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5.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型專利物品罪 • 6.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

  27. 智慧財產權相關刑法規定-專利法 -3 • 1.侵害物品發明專利權罪 • 2.未經物品發明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3.侵害方法發明專利權罪 • 4.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8. 無體財產權的認識 • 「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亦即其保護客體並無一定之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權」之物權並 不相同,二者有時或並存,有時也不同時存在。當轉讓一件智慧財產權所附著之有體物時,如無特別約定,通常僅屬該智慧財產權所附著有體物之所有權之轉讓,屬 物權之讓與,至於智慧財產權則仍未移轉。而通常於轉讓「智慧財產權」時,並無附隨其所附著之物之所有權。最常見之案例如購得一幅畫時,僅購得該畫之所有 權,而不包括畫之著作財產權,因此不得加以重製。而購得該畫之著作財產權時,縱使該原畫已滅失,或歸他人收藏,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得重製該畫。

  29. 製作與販售盜版光碟,要負責什麼法律責任? • 為了杜絕盜版行為,保護著作人的權利,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金,常業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元到八百萬元,所得利益超過八百萬元者還可以在其獲利範圍再加重,同時也將製造及販售盜版光碟之犯罪行為改為公訴罪。而為了遏制意圖營利者散布或販賣盜錄、盜版光碟的行為,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也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除了上述刑事責任外,著作財產權人還是可以依法請求盜拷正版光碟的盜版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要求五百萬元賠償(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30. 什麼是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 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指當利用人在公開的場所,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時候,那些被播放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針對這種公開演出的行為,可以要求播放的行為人,給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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