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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實際案例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R.O.C. ( Taiwan ). 環保署水保處.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講習大綱. 壹、前言 貳、常見問題解析 參、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肆、結語. 壹 、 前言. 水污染防治各項管制措施推動以來,多數事業已 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但 尚有 部 分 業者對於 現行 法規熟悉程度不足 以 及守法觀念認知上之欠缺, 導致 違反法令規定而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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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實際案例探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R.O.C.(Taiwan) 環保署水保處 中華民國100年3月
講習大綱 壹、前言 貳、常見問題解析 參、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肆、結語
壹、前言 • 水污染防治各項管制措施推動以來,多數事業已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但尚有部分業者對於現行法規熟悉程度不足以及守法觀念認知上之欠缺,導致違反法令規定而受罰。 • 本課程即針對近三年違規案例進行彙整分析,期經由實際案例探討後,提供業者於操作實務上更加確實執行,以減少違規情事發生。
近3年(97-99年)裁罰案例統計 貳、常見問題解析
貳、常見問題解析 • 以行業別分析近三年裁罰案例
貳、常見問題解析 • 以行業別分析近三年裁罰案例
貳、常見問題解析 • 以縣市別分析近三年裁罰案例
貳、常見問題解析 • 以縣市別分析近三年裁罰案例
貳、常見問題解析 • 近三年裁罰案例前三大縣市之行業別分析 台南縣 台北縣 桃園縣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排放水質超出放流水標準 • 法源依據:水污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違規原因:未維持正常操作、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等問題所造成。 放流水污濁 沉澱池功能不足 系統未正常操作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排放水質超出放流水標準之程度統計 1.化學需氧量:以<50%及超出3倍之違規件數較高 2.懸浮固體物:超出3倍之違規件數達43.1% 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物 顯示一般均屬較嚴重之違規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未設置逕流廢水之遮雨、檔雨及導雨設施。 • 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擋雨不良 遮雨不良 未設置導雨設施
貳、常見問題解析 • 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 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其規定如下: 1.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水污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符合下水道法之規定 2.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 3.能處理第8條規定之逕流廢水 4.設施中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應有備份裝置;易損壞零件應有備品庫存 5.獨立專用電表
貳、常見問題解析 • 因功能不足所造成之違規行為: 加藥干擾檢測 繞流偷排 埋設暗管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未正常操作與妥善維護。 • 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3年,以備查閱。 現場機電設備故障、損毀、鏽蝕 主要物化單元故障 主要高級單元故障 主要生物單元故障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未標示設施及管線名稱與流向。 • 法源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 1.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2.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 3.貯留、稀釋、回收使用之管線及貯槽單元。 4.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表。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未依規定設置放流口告示牌及流量計。 • 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於周界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 2.周界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 3.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放流水量。但逕流廢水放流口,不在此限。 4.設置告示牌。 5.放流口為陰井者,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合。
貳、常見問題解析 • 放流口告示牌及相關標示違規情形: • 告示牌無登載許可放流水量 • 放流口旁設置不明管線 • 放流口位於週界內 現場部分槽體及管線未標示用途及流向
貳、常見問題解析 • 繞流偷排: • 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但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不在此限。 經由未經許可放流口繞流排放 已完成封管 已完成封管(查證人員確認) 查獲不明暗管
貳、常見問題解析 • 無許可排放/違反許可登記事項 1.法源依據: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其排放廢(污)水,不得與原登記事項牴觸。
貳、常見問題解析 • 無許可排放/違反許可登記事項 現場操作流程(方式)與許可不符 加入許可未登記藥品
貳、常見問題解析 • 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而未及時通報 1.法源依據:水污法第28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貳、常見問題解析 • 任意放置或棄置污泥 1.法源依據:水污法第8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現場堆置大量污泥 袋裝污泥破裂漏出 污泥長期累積系統
貳、常見問題解析 • 畜牧業 1.違反項目:水質超標、繞流排放 2.飼養規模:800頭豬 3.處分:裁處18萬元,並限期改善 水質超標 繞流排放 未依規定記錄
貳、常見問題解析 • 金屬電鍍業 1.違反項目:水質超標、管線標示不清 2.處分:裁處35萬元,並限期改善 水質超標 繞流排放 管線標示不清
貳、常見問題解析 • 金屬表面處理業 1.違反項目:水質超標、無許可排放 2.處分:裁處23萬元,並限期改善 水質超標 與許可不符 未依規定記錄
貳、常見問題解析 • 土石加工業 1.違反項目:無貯留許可貯留廢水 2.處分:裁處3萬元,並限期改善 未設置沉砂池 未設置遮雨、擋雨、導雨設施 無貯留許可貯留廢水
貳、常見問題解析 • 因嚴重違規處以按日連罰案件 1.因水質超標、棄置污泥、疏漏污染水體、貯留稀釋廢水,或違反許可、水措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規定等,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罰鍰範圍為1萬~60萬元。 2.近三年裁處按日連罰案件為112件。 3.按日連續處罰之罰款甚鉅,事業應確實操作,避免遭按日連續處罰。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99年違反水污法之訴願駁回計59件。 • 違規態樣以水質超標55.9%最高、違反水措管理辦法18.3%及不符許可16.1%次之。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59件訴願駁回案中,69.5%係因違規事證明確而遭駁回。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一-廢水處理設施故障,應妥善貯存或暫停產生廢(污)水,不得自行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之廢(污)水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二-期限未屆滿前,廢水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予按次處罰 98.1.22 98.5.25 98.9.17 98.10.1 98.11.4 98.11.12 98.12.11 限改 限改 水質超標 限改 水質超標 限改期限 處分 水質超標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二-限改期限未屆滿前,廢水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予按次處罰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三-不同時間所採水樣其檢測結果未必相同,不能以自行採樣檢驗結果認為環保局採樣檢驗數據有失誤之處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四-檢驗結果之正確性無虞,自得作為處分之依據 97.12.8 98.2.12 98.2.13 98.2.17 98.2.24 報請查驗 限改期限 複查水質仍超標 按日連罰 水質超標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四-檢驗結果之正確性無虞,自得作為處分之依據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五-不得以環保局審查水土保持延宕之理由而主張免除責任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六-不得以繞流排放之廢(污)水未有影響或破壞周遭環境情形為環由而主張免除責任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七-於法無據,不足採信
叁、訴願爭議及實際案例分析 • 案例八-違規情事明確,而已改正事實僅屬違規後之改善行為,不得以此主張免責
肆、結語 • 減少違規情事發生之小秘訣: 1.熟悉法令規定 2.應依許可規定確實操作 3.確實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4.處理設施定期維護保養 • 勿心存僥倖,環境保護沒有假期,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伍、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99年,環保署 • 環保訴願決定書彙編,99年,環保署
陸、附錄 • 水污法第四章罰則相關規定 1.刑責及罰金規定:第34條~第39條 2.按日連續處罰 • 第40、43、46、48、49、52、53、54、56條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 罰鍰範圍:1萬~60萬元 3.按次處罰 • 第45、47、50、51條 •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 • 罰鍰範圍:1萬~60萬元
陸、附錄 • 罰鍰額度裁罰準則(97.5.13) 1.授權條文:水污法第66條之1 2.應依本準則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3.計算考量項目包括:違反條款、處罰條款及罰鍰、污染源規模或類型(A)、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或其他污染行為(B)、違規紀錄(C)、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D)及其他(E) 4.罰鍰計算:1萬元≦A+B+C+D+E≦60萬元
陸、附錄 • 通知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95.5.1) 1.授權條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2.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水污法者,應依改善或補正期限裁量表之規定,於現場作成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並送達
陸、附錄 • 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92.7.23) 1.授權條文:水污法第57條 2.明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