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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源头治理 科学防范 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

以人为本 源头治理 科学防范 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郭振有.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 煤矿职业病状况 第三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第四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控和监察.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1. 职业与健康 职业:就是 “ 用劳力或劳心换取生活需求的日常工作 ” 。 健康:健康不但没有身体疾患,而且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 2.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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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源头治理 科学防范 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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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人为本 源头治理 科学防范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郭振有

  2.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 第二部分 煤矿职业病状况 • 第三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 第四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控和监察

  3.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 1.职业与健康 • 职业:就是“用劳力或劳心换取生活需求的日常工作”。 • 健康:健康不但没有身体疾患,而且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 • 2.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 3.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4. 4.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4.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 5.工作有关疾病:是与多因素相关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罹患某种疾病或潜在疾病显露或原有疾病加重。 • 6.职业性病损: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5. 7.职业性病损致病条件: • 接触机会:经常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因素。 • 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途径可进人人体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病伤。 • 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总时间。 • 接触强度:指接触浓度或水平。 • 个体危险因素。 • 8.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 9.职业病特点: • 病因明确; • 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 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发病,很少出现个别病例; • 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预后较好; • 是可以预防性的疾病。

  7. 10.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10.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 11.高危人群:在职业活动中易遭受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的人群和(或)接触高浓度(高强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

  8. 1.职业中毒 2.尘肺 3.感染 4.中暑、震动病 5.噪声聋等 6.放射性疾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皮肤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 职业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 2.粉尘 3.生物因素 4.物理因素 5.放射性物质 6.其他 职业病 第二部分 煤矿职业病状况 • 1.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物等;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电磁辐射等。

  9. 2.职业病报告情况 • 2000年以来,每年报告新发病例均在1万以上,近几年增加明显,2012年新发职业病27423例。其中尘肺病2460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位列前三位。 • 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发病工龄有缩短的趋势,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10. 3.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 据卫生部的公开报告,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病死率高达22.04%。现在每年新增尘肺病约1万例。尘肺病的发病率高居职业病之首,也居世界首位。

  11. 近几年煤矿职业危害现场调研获取的数据表明,抽检部分国有重点煤矿作业场所的检测数据揭示: 总粉尘最高浓度为198-3420mg/m3,超标49.5-855倍,平均范围是7.7-60mg/m3, 仍然超过国家标准1.9-4.9倍,岩尘最高浓度范围是5-46 mg/m3 , 超标5-46倍,平均范围是1.5-4mg/m3,超标1.5-4倍。 • 关于煤矿尘肺病发病的数据,据调查,目前国有重点煤矿尘肺病检出率为6.7%,地方国有煤矿尘肺检出率7.4%,乡镇煤矿尘肺病检出率为7.5%。现在国有重点煤矿尘肺病检出率是美国煤矿上世纪90年代初2.8% 的2.4倍,相当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水平。

  12. 4.典型案例 • ——开胸验肺事件 • 河南省新密市村民张海超,曾在当地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染上尘肺病,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振东耐磨材料公司拒绝为其提供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报告,无奈情况下,张海超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13. ——古浪呐喊 • 甘肃古浪黑松驿,一个人口只有2万的小镇,在近3年的时间里,先后确诊尘肺病人127人(全古浪县的尘肺患者是157人),其中已有11人死去。这个被死亡笼罩的小镇,正在失去那些乡村劳动力的精华他们怀揣着富裕的梦想去金矿打工,却在几乎没有防护措施的艰辛劳动中,罹患夺命尘肺。如今,伴随着这些壮年男子艰难的呼吸,他们身后的乡村,也日渐荒芜。

  14. ——凄惨“寡妇乡” • 1986年,武警黄金部队在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发现了黄金,修水县人民政府和上衫乡人民政府办起了2座金矿。在开采过程中,出现大量尘肺病人。在1986年10月到1999年的13年间,共出现尘肺病人651人,其中先后死亡137人。网易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上衫乡一个山头坟冢密布,称此地为“寡妇乡。”

  15. 第三部分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问题分析 •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 国有重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结构和人员基本到位,但存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检测仪器设备不足或老化等问题; • 地方煤矿:绝大多数未设职业病防治结构,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靠委托进行,不能正常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 乡镇煤矿:未设职业危害防治结构,无专兼职人员,其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16. 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 部分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不能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进行定期监测,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状况,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防护和整改措施。

  17. 3.煤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 一方面部分职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必要的了解,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 • 另一方面防护用品质量没有保证、发放数量不足,使用不当、甚至不使用,这也是造成尘肺病多发的重要原因。

  18. 4.煤矿防尘设施不健全 • 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矿井综合防尘投入不足,防尘洒水管路失修、锈蚀严重;巷道和采掘运输设备的洒水喷雾设备维修管理不到位,降尘效果不好;煤层注水、湿式作业及冲洗岩帮、巷帮等降尘措施没有严格落实到位;虽然配有各种防尘设备,但时开时停,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乡镇煤矿基本上没有防尘设施和措施。据调查统计和现场检测,部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几百倍。

  19. 5.对策及措施 • 首先抓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 其次构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 第三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 • 第四进一步深化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 第五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 第六逐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0. 第四部分: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防控和监察 • 一、煤矿职业病防治机制 • 国家监察、部门监管 •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 • 社会保障、工会维权 • 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 群众支持、舆论监督

  21. 1.国家监察 •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七十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一(三)}

  22.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开头语部分}(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开头语部分}

  23. (4)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4)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 •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

  24.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

  25.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编办发[2003]15号,二(十)}(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编办发[2003]15号,二(十)}

  26. 2.部门监管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第二款)

  27. (2)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煤矿职业危害职能部门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七十)](2)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煤矿职业危害职能部门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七十)]

  28.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3)(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3)

  29. (4)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七)(4)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七)

  30. 3.政府主导 •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第一款)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第二款)

  31.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第三款)(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第三款) • (4)各地区要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16)

  32. 4.企业负责 • 煤矿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条款是针对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绝大多数条款,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部分条款都是对煤矿企业作出的规定。

  33. 5.社会保障 •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7条)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中编办2010年104号)

  34. 6.工会维权 • (1)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

  35. (2)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2)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36. (4)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职能部门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4)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职能部门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 • (5)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职能部门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编办2010年104号)

  37. 7.专家指导 • (1)参加由煤监机构组织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正常煤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国家总局令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国家总局令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27条)

  38. (2)参加由煤监机构组织的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总局令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2)参加由煤监机构组织的对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总局令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 (3)参加由煤监机构组织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资料的技术评审工作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国家总局令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 (4)参加由煤矿委托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国家总局令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39. 8.技术服务 •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 (2)取得煤监机构资质认可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为煤矿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国家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条、第32条)

  40.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 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

  41. 二、煤矿职业病防治监察的执法依据 • 1.《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8号) •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9号) •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0号) •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1号)

  42. 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 8.《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 • 1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

  43. 13.《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13.《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 14.《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15.《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 • 1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 • 17.《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33号)

  44. 18.《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18.《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 • 19.《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 • 20.《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12]74号) • 21.《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45. 22.《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22.《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 • 23.《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 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

  46.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 七项职责: • 监察执法 • 行政许可 • 三同时审查 • 机构认证 • 专家库管理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职业卫生统计

  47. 工作之一:监察执法 •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8.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 6.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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