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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專案報告

反毒專案報告. 報告人:警察局刑警大隊長何招凡. 授課大綱. 何謂毒品 毒品犯罪的嚴重性及特點 毒品之分類 毒品 ( 藥物濫用 ) 之特徵 我國毒品犯罪分析 吸毒高危險群及毒品之危害 施用毒品的徵兆 毒品犯罪之相關法律規定. 何謂毒品?. 「藥物用之得當為之藥,用之不當則為毒」,為凡有害於人體健康,並刺激中樞神經,致發生激動興奮或鎮靜抑制,與產生錯覺迷幻等不良後果的麻醉藥品與危險藥物均屬之。 我國毒品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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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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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反毒專案報告 報告人:警察局刑警大隊長何招凡

  2. 授課大綱 • 何謂毒品 • 毒品犯罪的嚴重性及特點 • 毒品之分類 • 毒品(藥物濫用)之特徵 • 我國毒品犯罪分析 • 吸毒高危險群及毒品之危害 • 施用毒品的徵兆 • 毒品犯罪之相關法律規定

  3. 何謂毒品? • 「藥物用之得當為之藥,用之不當則為毒」,為凡有害於人體健康,並刺激中樞神經,致發生激動興奮或鎮靜抑制,與產生錯覺迷幻等不良後果的麻醉藥品與危險藥物均屬之。 • 我國毒品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4. 聯合國1990年全體會員會議訂定1990至2000年之十年反毒行動計畫,把消滅毒品當作國際問題。聯合國1990年全體會員會議訂定1990至2000年之十年反毒行動計畫,把消滅毒品當作國際問題。 • 每年非法毒品交易佔世界經貿總額9%。 • 全世界吸毒成癮人數超過五千萬人,一般吸毒者2至3億,80年代吸毒死亡人數逾10萬。 • 哥國販毒組織為反抗政府掃毒殺害司法部長、檢察官及報編各1名、法官21名、12名記者,1989年掃毒後更殺害著名法官、警察局長、總統候選人。 • 義大利黑手黨曾在5年內消滅1600多名敵對人士。 毒品問題的嚴重性

  5. 毒品問題的嚴重性 • 國內搶奪、強盜及竊盜等犯罪者大多為吸毒人口。 • 民國82年4月政府正式宣佈「對毒品宣戰」。 • 94年起政府宣布為「全國反毒作戰年」。

  6. 毒品之分類(法律) •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等。 •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等。 •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及其相類製品。

  7.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類 • 毒品之分類 (醫藥理學) (一)鴉片類:鴉片、嗎啡、海洛因、速賜康 (二)安眠鎮靜劑:紅中、青發、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 • 約會強暴丸FM2: • 安眠作用快速約20分鐘,作用強,約為一般安眠藥的十倍,效果久,8至12小時 • 易被有心人利用在飲料中迷昏特定人物以達犯罪目的 • 在美國與液態快樂丸GHB、K他命列為三大約會強暴藥 丸

  8.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類(可能產生暴力、攻擊 性行為) (一)安非他命(俗稱冰塊ICE)、古柯鹼 (二)搖頭丸或快樂丸MDMA(多話、亢奮、幻 覺,服後有快樂、親密與別人非常接 近的感覺,長期使用會產生心理之依賴性。 通常在酒吧及舞廳被濫用,常因自我控制能 力減弱及產生幻覺,而發生意外傷害。)

  9. 三、中樞神經幻覺劑類 (迷幻類) (一)大麻(海洛因、古柯鹼之入門藥,常與酒精合併使用,吸食後脫離現實,喪失方向感、平衡力及對時間、空間的概念,對事情缺乏動機與喪失自我,一般稱為「動機缺乏症」) (二)天使塵PCP、有機溶劑如強力膠、LSD(搖腳丸或 一粒砂或蟑螂屎,美國俗名陽光或加州陽光,長時間跳舞、悶熱、沒補充水份、過勞,過量可造成精神病甚至死亡)

  10. 俱樂部毒品 • 非法合成毒品經常在夜總會及狂歡派對中被濫用,因此又稱為「俱樂部毒品」。 • 大多數美國吸毒者使用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GHB(液態快樂丸)、PCP(天使塵)、LSD(搖腳丸)等合成毒品,其中以安非他命及MDMA為主要濫用類型。 • 美國約有1,200萬人曾使用安非他命。 • 新施毒者平均年齡為18.7歲。

  11. 毒品藥物濫用之特徵 • 心理依賴性(欣快感):明知持續或重複使用會導致或加重身體及心理的問題,但卻仍持續強迫地使用此藥物。 • 耐藥性:濫用者必須不斷地增加用量,才能達到和前次使用相同的效果。 • 生理依賴性:當停藥後會產生種種不舒服的生理症狀,又稱戒斷症狀。

  12. 毒品具下列藥理作用(聯合國) • 成癮性:係指連續使用某種藥物所產生的慣性。藥物濫用者若不使用該藥物,精神或肉體會處於難以忍受的狀態。 • 依賴性:意指用藥者重複使用某種藥物成癮後,與該藥物產生不可分離的關係,可分為心理依賴及生理依賴。 • 戒斷症候:係指藥物濫用者必須持續使用該藥物,以保持身體的原狀穩定,當成癮藥物停用後,生理上將產生一連串病態現象。輕者頭昏、頭痛、煩躁不安、噁心嘔吐、全身不適;重者可能引起意識障礙、昏迷、抽搐,甚至有危及生命之虞。

  13. 我國毒品犯罪分析 • 趨勢分析 90年查獲2,065公斤,91年2,269公斤,查獲人數各3萬餘人。 92年後逐年攀升,主因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新興化學合成毒品查獲量激增。 94年查獲1萬3,133公斤,人數5萬1,170人。

  14. 我國毒品犯罪分析 • 種類分析 94年查獲毒品數量中以第四級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合計6,235公斤居首。 第二級安非他命(含成品及半成品)5,028公斤居次。 第三級K他命441公斤、第四級硝甲西泮432公斤。 第一級海洛因341公斤。

  15. 我國毒品犯罪分析 • 毒品來源分析 國內自製:94年查獲安非他命製造工廠27座、製造工廠2座、一粒眠製造工廠1座。 境外走私:共155件409公斤,以K他命最多,其次為海洛因及大麻。 以馬來西亞走私入境最多,其次為大陸港澳地區及泰國。方式以航空旅客夾帶入境最多,其次為航空貨運快遞、漁船、貨輪貨櫃等。

  16. 毒品問題探討 • 製毒工廠數量仍高。 • 毒品來源地區與走私型態變化。 • 跨國合製安毒案例亟待遏止。 • 毒品再犯率持續攀升。 • 新興合成毒品種類層出不窮。

  17. 吸毒的高危險群 • 人格弱點群:缺乏自信、低潮、悲觀、易衝動、強烈叛逆、好奇心過高、及時行樂者、鑽牛角尖。 • 社會適應不良群:挫折感重、成績不良、失去親密夥伴、孤癖者。 • 家庭問題群:父母過嚴、家庭失睦。

  18. 毒品的危害 • 個人:入不敷出、坐吃山空、無心讀書就業、見不到陽光、物以類聚、沒有明天、由吸變賣、男盜女娼。 • 家庭:自顧不暇、妻離子散、親人傷心欲絕。 • 社會:沒有競爭力、販毒組織狀大衍生之槍毒暴力犯罪增加、吸毒者衍生的強盜、搶奪及竊盜犯罪增加,民眾不安全感提高,更因共同施用針具造成愛滋病人口激增。 • 國家:生產力降低、反毒有關單位(教育、緝毒、戒毒、司法、矯治)人力、經費大幅增加、影響國家形象。

  19. 施用毒品的徵兆 • 關門封閉、夜不眠 • 需索無度 • 行動神秘、交友異常 • 臉色蒼白、精神恍惚 • 房內異味 • 發現錫箔紙、完全燃燒煙蒂、玻璃真空管吸食器等

  20. 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關係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1. 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關係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依社維法規定: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居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22. 施用毒品者之處分 第一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當成病人) • 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不得逾二月) •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六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一年。

  23. 再犯的處分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再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 自動戒治 • 吸食者於犯罪未被發現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免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在治療情況下被查獲時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第一次為限。

  25. 強制採驗 吸毒者於保護管束期間或出獄二年內強制採驗尿液

  26.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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