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 likes | 1.05k Views
第八章 以個案詮釋規範. 【國防大餅】 8-1 公司內規個案 8-2 專業倫理個案 以 NSPE 評議委員會為例 8-3 NSPE 評議個案 【免費講習】 【重建車禍現場】 【未善盡告知責任】 【指定自家設備】 【工程工作功勞 - 研究數據】 【政治獻金】 【舉發】. 【國防大餅】. 事實 王劍軒受雇於駟辮頭工程公司,從事國防計畫相關工作。 王劍軒被指派,審查承包商提供材料的恰當性及計畫的 可行性;工作中,王劍軒上簽呈給他的主管,說他在承包商 所提的計劃中發現問題,建議管理階層否決此計劃,或要求 承包商修正缺失。
E N D
第八章以個案詮釋規範 【國防大餅】 8-1 公司內規個案 8-2 專業倫理個案 以NSPE評議委員會為例 8-3 NSPE評議個案 【免費講習】 【重建車禍現場】 【未善盡告知責任】 【指定自家設備】 【工程工作功勞-研究數據】 【政治獻金】 【舉發】
【國防大餅】 事實 王劍軒受雇於駟辮頭工程公司,從事國防計畫相關工作。 王劍軒被指派,審查承包商提供材料的恰當性及計畫的 可行性;工作中,王劍軒上簽呈給他的主管,說他在承包商 所提的計劃中發現問題,建議管理階層否決此計劃,或要求 承包商修正缺失。 由於該承包商所提計畫,會造成過多花費和延遲時間, 王劍軒認為應該重新設計,但所請未被採納;之後,王劍宣 主動再向主管們陳述力爭了幾次,仍是無用!最後,還被警 告:察看三個月,若是工作表現仍然不佳,將被解聘! 王劍軒認為他的雇主主管們,有義務去要求該分包商, 按其所陳述,修訂計畫,以省下龐大的國防花費。
【國防大餅】 問題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王劍軒是否有倫理義務或權利,持 續努力,去改變其雇主們的政策,或向權責機構報 告他的顧慮?
【國防大餅】 參考依據 倫理守則II-1-a:工程師們應體認到,無論任何時刻,他 們的首要責任,是在保護公眾的安全、健康、財產、及福祉 。當其專業判斷被否決,且此將危及公眾安全、健康、財產 、或福祉時,他們應告知其雇主、客戶、以及其他適當的權 責機構。 倫理守則III-2-b:工程師們,對於以公共健康及福祉而 言,非屬安全設計,又不符合認定之工程標準的計劃及或規 格,不得簽結、簽名、或用印。如果,其客戶或雇主堅持此 類不專業行為,他們應通知適當的權責單位,並自此方案中 ,退出進一步的服務。
【國防大餅】 討論 前案援引 在案例65-12,我們(BER)所處理的情況是,有一組工 程師認為有一個產品是不安全的,我們認為,只要工程師們 有這樣的認知,他們是有倫理理由,拒絕參加或生產該有問 題產品;我們也體認到,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的這種行動 ,將可能使他們喪失工作機會。
【國防大餅】 討論 前案援引 在案例61-10,我們所處理的情況是,工程師們反對重新 設計一個商業產品,但此產品沒有造成任何公眾健康或安全 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這是屬於管理階層的商業 決策,工程師沒有倫理權責去質疑。
【國防大餅】 討論 在上述的守則當中提到:「當某計劃會危害到社會大眾 的安全,健康,及福利時,工程師們有倫理責任稟報相關當 局,並退出進一步的服務。」不過這和我們現在討論的這個 案例不太一樣! 我們現在討論的這個案例,並沒有危及大眾健康和安全 ,工程師只是認為他們的計劃不夠讓人滿意,且會造成不當 的支出。 狹義來看,這個案例,並不適用上述的法規,因為這案 子和大眾健康和安全無關;但是,這樣解讀工程師的倫理責 任,又太狹隘;此案中,工程師的工程會大大的影響國防花 費和公共支出,這又和條文III-2-b所指的「福祉」有關。
【國防大餅】 討論 這個情況,就是近年來大家所熟知的「舉發」,而我們 也可以注意到,許多舉國注目的案例,都和國防有關,對此 等經驗,不可等閒視之。 先前的幾個案例當中提到,如果雇主的不當決策已經影 響到社會大眾,使得工程師不得不以舉發的方式來揭露事實 ,對工程師而言,他可能必須付出面臨失業的代價。 近年來,在一些惡名昭彰的個案中,工程師即使有上述 的遭遇;雖然,他們在法律與政治的基礎上打了勝仗,但是 ,對舉發的事件,仍應當三思而行。
【國防大餅】 討論 以目前這種情況,所謂工程師的倫理責任或權力,其實 ,已屬於個人良心的問題;我們並不願一概而論的說,工程 師在這些類似的情況下,有倫理義務,在公司裡不斷的抗爭 ,或使該件事情曝光,成為輿論焦點;畢竟,在倫理守則上 僅要求:當所面臨的情況,涉及公眾健康、安全及福祉的危 害時,工程師應退出該計畫,並向有關當局報告。 我們認為:對於工程的倫理職責,做這樣的解釋,太過 於狹隘,尤其是當他們的作為,將對國防花費,或其它重大 公共花費,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時候。
【國防大餅】 結論 在本案例中,王劍軒工程師並沒有倫理上的義務,去努 力改變其雇主的政策,或向權責機構報告;不過,就良心而 言,他有倫理權利這麼做。
8-1 公司內規個案 這一章的目的,是教我們從個案的分析,去感受倫理規 範的具體用意。 舉例說明,可口可樂公司,訂有商業行為準則之外,並 在準則條文內容當中,列舉真實職場狀況,以說明他們如何 界定,有無違反準則?以及,如何處分?譬如:
8-1 公司內規個案 狀況一:「一個廠務經理,用公司電話與手機,處理私人事 務,而且很頻繁」,該公司的裁決是:「這聽起來 或許還好,但是,公司在工作時數上的損失,連同 電話費,加總起來有幾千美金」,因此,公司將她 做了處分。
8-1 公司內規個案 狀況二:「一位經理,經常要他的行政助理,在上班時間, 幫忙處理他私人的事務,像是:拿乾洗的衣物、結 算支票簿、以及購買個人禮物,助理因此常常無法 完成分內工作」,公司的裁決是:「工作時間,是 屬於公司的資產,而該位經理經常濫用資產」,因 此,公司將他做了處分。
8-1 公司內規個案 這兩個例子,是可口可樂公司用以向員工說明,其商業 行為準則有關「公司資產」部分,其中規範:「保護公司資 產,並以規定的方式,使用這些資產。」「公司資產,不得 用來謀取個人利益,或謀取除公司以外之任何人的利益。」
8-1 公司內規個案 因為規定甚為具體、清楚,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模糊空 間,因此,針對上述狀況一「在上班時間,用公司電話、 手機,打過多私人電話」的裁處,便無爭議之處。 只是一般人會想,上班時間,真的不能用公司電話、 手機,打私人電話嗎?萬一,家中有急事呢?這樣,會不 會矯枉過正?
8-1 公司內規個案 針對這一點,該公司,在其商業行為規範裡頭,特別註 解說明:「用常識思考。例如,偶爾,從工作場所,撥打個 人電話,或發送個人電子郵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撥打 太多個人電話或發送個人電子郵件,則是濫用公司資產的行 為。」
8-1 公司內規個案 上述這個個案分析,是用以說明,一個好的規範,在於 具體、明確;在規範當中,載附職場真實個案,並提供裁處 結果或意見,讓眾人都得以容易明白、遵守,是最理想的作 法。 儘管一般規範,像是公司行為規範,跟專業倫理規範, 不盡相同,但是,上述精神仍可採用;也就是說,專業倫理 規範,可以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列舉個案仲裁結果或意見, 如此,可以使得規範條文的含意具體化,同樣讓人得以容易 明白而確實遵守。
8-2 專業倫理個案 一個公司,具有對內部仲裁的權力,在訂定行為規範的 時候,或是在遇到有違犯個案或疑慮的時候,相關權責單位 ,自可自行權衡仲裁之;但是,一個專業協會,對成員的約 束力,相對的有限,也可能沒有權責單位,在遇有爭議個案 疑慮的時候,如何詮釋倫理守則條文?便是一個問題,針對 此類問題,以NSPE為例,其作法是,由所組成的《評議委 員會(BER)》分析評議之。
8-2 專業倫理個案 藉由《評議委員會》對個案的分析、評議,抽象的倫理 守則,便可以跟具體的職場情境連結,倫理守則便不會再像 法律條文一般艱澀難懂。 就像一般的教科書一樣,任何抽象的理論,經由書中範 例的說明,除了可以呈現具體的物理意義以外,應用者,也 可以據此舉一反三,活用理論;同樣的,經由分析所評議出 來的結論或建議,讓人明白,相關倫理規範,是酌情顧理的 ,而不是蠻橫的規定。
8-2 專業倫理個案 此外,有趣的是,在少數個案中,針對同一個情境命題 ,評議委員們,會出現相左的見解或結論,但也都是各有所 本,有時讓人見識到,何謂見解的高深,或推敲之細膩。 有些時候,就是因為歷經這些個案的檢視,也才知道, 所訂定的倫理守則,究竟能不能用?有沒有用?甚至,有沒 有訂定失誤?需不需要另予增刪或修訂?而致專業有成長進 步的空間。
8-2 專業倫理個案 以NSPE評議委員會為例 NSPE-BER評議委員會,針對工程事件個案,其評議步 驟分為: 1. 事實(facts)。 2. 問題(question)。 3. 參考依據(references)。 4. 討論(discussion)。 5. 結論(conclusion)。
8-2 專業倫理個案 在陳述「事實」的時候,必須一次針對一個問題,具體 描述;通常,困惑一個人或一個組織的,往往不是一個單一 的問題或單一的議題,所面臨的,可能是多重而糾葛不清, 甚至曖昧不明的;無論如何,還是要先將問題界定清楚,一 次處理一個。 而事實的呈現,必須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以避免 誤導或引致斷章取義。
8-2 專業倫理個案 在「問題」方面,NSPE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主要是問 :「某工程師的某項作為是,否符合工程倫理守則?」或 是「某工程師是否有倫理義務或權利去進行某項作為?」
8-2 專業倫理個案 在「參考依據」方面,評議委員會完全以NSPE工程倫理 守則為依據,這也是評議委員會當初設立的目的;在個案事 實陳述之後,相關議題有關的條文,或將隱約浮現,此時, 有必要逐一列出所有相關守則條文,無論是正面相關或負面 相關;特別是遇有疑慮或有爭議的情況,未被禁止的情事, 並不代表不被鼓勵,相對的,未被鼓勵的,也不代表不被禁 止;正面、負面相關條文,都予並列,可減去不少灰色地帶。 以評議委員多年的經驗,固然可以立即點出所有有關條 款,但是,對學習者而言,剛開始,必須學習逐條查對,以 致最後游刃有餘。
8-2 專業倫理個案 評議委員在討論之初,也會逐一找出過去相關的個案; 或對照,或引用,前案的羅列說明,可以幫助詮釋現有個案 ,也可以維持評議、仲裁的一致性,進而漸漸凝聚社群的共 識。 在個案討論方面,針對現有個案所知、所呈情境,對照 引用條文、前案,逐一比較、分析。
8-2 專業倫理個案 在結論建議方面,多位評議委員,最後會歸納、整理 出一個看法,做出符合條文與前案精神的結論與建議。 從成立至今,評議委員會已評議過500個個案。 從1976到2001年,評議委員會所評議的部分個案類別 ,整理如後,其中,以「利益衝突」有關的個案數量,獨 占鼇頭。
8-3 NSPE評議個案 【免費講習】 【重建車禍現場】 【未善盡告知責任】 【指定自家設備】 【工程工作功勞-研究數據】 【政治獻金】 【舉發】
【免費講習】 事實 派普管線公司想在工程界,尤其是那些與建築管線規格 有關的工程師中間,打開知名度。 關中任收到派普公司寄來的邀請函,函中邀請各公司負 責管件規格的工程師,參加該公司所舉辦的『建築管件選用 技術進展』講習會,為期一天,且免費,目的是為了教導工 程師們,認識市面上販售各樣產品間的優缺點;除了免費, 派普公司又將提供點心與歐式自助午餐,會後並有一場雞尾 酒會。 關中任決定參加這場講習。
【免費講習】 問題 請問:關中任的決定,是否符合工程倫理?
【免費講習】 參考依據 倫理守則第II-4-c:工程師們不得向承包商、代理商、或為 其雇主或客戶工作之其他團體,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 受財務或其他有價報酬。 倫理守則第III-5-b:工程師們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自承包 商或其負責工作的客戶或雇主有交易往來的團體單位,接受 酬勞或津貼。 倫理守則第III-11-a:工程師們應鼓勵工程人員,其在增進 自身教育所作的努力。
【免費講習】 討論 很顯然的,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東西,在廠商和工程人 員之間的交換,是相當敏感的,而且必須小心判斷其是否正 確;在過去,評議委員會是從兩個觀點,來察看這種問題: 1. 工程人員送禮給客戶,可能意圖影響客戶的判斷。 2. 廠商送禮給工程人員,可能意圖影響工程人員的判斷。 而本案則和後述的這個狀況有關。 在個案60-9,而某公司的採購工程師,經常會收到售貨公 司業務人員所贈與價值約25至100美元的禮金;評議會裁決: 『收受這樣的禮物,是不合倫理的。』
【免費講習】 討論 委員會也註明:在有私人情誼的情況下,偶爾一次的免費 午餐或晚餐,還有聖誕與生日禮物,是可允許的;但是,若 送金錢給有權影響決策的人,則很不高尚,必然引起人們懷 疑其隱藏在後的動機。 在個案81-4,一間工程顧問公司的一些主要工程師,他 們為一些私人開發公司提供設計,並推薦給一些承包商及零 件供應商;通常,經由這些工程師推薦的廠商,都可以獲取 絕大多數的合約;而經過了多年,這些工程師,和承包商及 零件供應商,都建立了良好的生意和私人關係;因此,逢年 過節、生日,承包商或零件供應商,便會送些家具、運動用 品或園藝器具等貴重禮物;這些工程師收受這些禮物,是不 合倫理的;工程師應劃清立場,公私分明,回拒有生意往來 者的贈禮。
【免費講習】 討論 評議會也說明:「在不犧牲工程師獨立專業判斷的原則 下,有些時候,是允許接受禮品的,如在個案60-9所述。」 守則明確地指出,工程師不可以接受供應商送的禮物或 是其他有價報酬,而指定其產品(綁標)以為交換。(見守則 II-4-c與III-5-b) 但是,在派普公司的教育講習會上,與送禮物的方式並 不相同,應當不涉及不符合工程倫理的情節。 而關中任工程師即使參加該講習會,也不會被遊說購買 派普公司的產品。
【免費講習】 討論 在這樣的情形來看,關中任接受講習會後的餐點招待與雞 尾酒會,並不算是不恰當的行為;但是,如果關中任接受價值 不菲的項目,如:旅費、價值昂貴的贈品、別墅假期等,則我 們的結論就會大不相同。 守則中也很明白的強調:工程師不可以接受貴重贈禮;然 而,此案例中所處理的是:一材料供應商,以教育性研討會的 形式,介紹新資訊給社區裡的工程師,以作為宣傳手段;儘管 派普公司會有老王賣瓜的傾向,但邀請參加免費座談會,並不 至於引起倫理問題。
【免費講習】 討論 之前的個案,是和收受貴重禮物,而且和收『回扣』或 綁標之意圖有關。 關中任工程師擬接受邀請,以藉此增加自己的專業知識 ,他可能和幾位同事一同去參加,而且也看不出有任何跡象 ,派普公司會個別來遊說關中任,去指定他們公司的產品。
【免費講習】 結論 關中任工程師參加派普公司所提供一天的免費講習是 合倫理的。
【重建車禍現場】 事實 卓姓工程師,一家私人公司的社長;受律信事務所李建興 律師口頭上的邀聘,幫他們的官司訴訟人-原告,提供事故重 建的諮詢,該訴訟人原告,控訴被告涉有交通事故責任;儘 管卓姓工程師寫了一封同意信給原告律師李建興,但卻沒有收 到原告或原告律師的簽名回覆,卓工程師和原告律師,雙方之 間沒有再交換額外的資訊。 兩年後,被告的律師事務所,聯繫卓工程師,希望聘請他 為同一件訴訟案效勞;卓工程師認為,原告及原告律師已另請 高明,因此答應了被告律師事務所之請。 在這之後,原告律師李建興再次連絡卓工程師,期望卓工 程師根據先前的約定提供事故重建的諮詢。
【重建車禍現場】 問題 請問:卓工程師答應為被告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是否符 合倫理?
【重建車禍現場】 參考依據 倫理守則II-4-a條-在專業事務上,為每個雇主或客戶,做好忠 誠代理人或信託人的角色。 倫理守則III-4-b條-工程師們不得在未徵得所有利益團體的同 意之前,將因為身為先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自特定計畫 知悉之特殊專門知識,而為參與或代表競爭對手的一方之情 事。
【重建車禍現場】 討論 委員會以與此案相似的其他個案,來說明在不同的事實 與不同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各種利益衝突。 在BER 76-3案例中,一位工程師,在與縣政府的聘僱合約 下,提供污水下水道設計、專長與一般諮詢服務,在縣府的 許可下,他又受聘於一家開發商;後來,開發商為了商業目 的,向土地規劃委員會提出土地重劃申請;縣府提出許多反 對重劃案的工程報告,因為所提建設會讓下水道設施超出負 荷;開發公司因此傳喚該工程師在重劃案公聽會上當專業證 人;而工程師也作證支持該重劃案。
【重建車禍現場】 在該案中,委員會註明:當此工程師站在仲裁委員會前, 一方面代表和政府立場相反的那一方,同時,又是政府的顧 問,他頂多祇是在公共議題上討好兩邊;委員會補充道:照 常理來說,在這種專業工作安排下,讓工程師做專業證人是 不正確的;這名工程師所做的,不僅僅是在法庭提供他在工 程上的專業見解,以便事件更加瞭解;事實上,他更是受僱 代表私人利益的一方,而且與政府工程意見公然衝突。我們 知道:雖然那名工程師沒有被要求認同政府,並在公聽會上支 持政府的立場,但是假使他選擇代表另一方反對政府的立場 ,倫理上,他應該先辭退縣府顧問職。
【重建車禍現場】 在之後的BER案例82-6中,一位工程師受雇於美國政府 ,以研究水壩事故原因;之後,他受僱於此工程的一承包商 ,此承包商對美國政府提出額外補償,在認定該工程師同時 為正反兩方擔任專業證人是不符合倫理的時候,委員會有注 意到,政府已付清工程師的工資,這名工程師也不再受雇於 政府,可以不受拘束的代表另一方反對政府的立場;如果像 先前案例76-3所明確說明的,似乎該工程師可以在合乎倫理 的情況下,為承包商的利益做為專家證人向政府求取額外補 償,然而,在BER76-3和BER82-6中,有一項重要的差別。
【重建車禍現場】 BER案例76-3是根據1976年的倫理守則來判定的,當時 內容並沒提到相關的倫理責任,限制工程師在訴程中代表另 一方爭取利益。在1981年7月,此倫理守則被修正。III-4-b條 完善修正了舊守則的第七部分:「工程師們不得在未徵得所 有利益團體的同意之前,將因為身為先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 ,而自特定計畫知悉之特殊專門知識,而為參與或代表競爭 對手的一方之情事。」
【重建車禍現場】 在修改過後的法規中,明顯此工程師的行為已經違反 III-4-b條;當時沒有任何紀錄顯示出前任雇主,美國政府, 同意他代表承包商向政府求償;此外,委員會注意到這名工 程師在此法律訴訟中,所給的專業證詞會構成「因為身為前 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知悉的特定專門的資訊」;做為一位專 業證人,此工程師會被要求根據他的第一手資訊和事實來說 明他的意見;他根據第一手資訊以及他對記錄事實瞭解所產 生的意見,會有一個危險,也就是,此意見可能有碰觸到專 屬特定、機密的資訊,就是他在美國政府聘僱時所獲悉的; 事實上,他有可能被傳喚去提供意見;無庸置疑的,III-4-b 條就是用來防止工程師揭露這樣的訊息;因為這些原因,委 員會認為,一位工程師,曾受雇於美國政府,現又受僱於控 訴政府的承包商擔任專家證人,是不符合倫理的。
【重建車禍現場】 回到目前這案例事實來看,與BER案例76-3和82-6不同 的,卓工程師從來沒有實質涉及到事故分析;而且很顯然地 ,他只有得到此個案一般概括性的事故性質和議題描述。根 據事實,卓工程師、律師和原告之間的交流,僅止於卓工程 師承諾,以及一封沒有收到原告或其律師簽署同意的信件; 顯然卓工程師沒有得到任何實質上的「特定專門資訊」或得 到任何有關案例的事實與情況,因此,可以合理推論,卓工 程師無從私自獲悉任何資訊而造成像BER案例76-3和82-6利 益衝突的情形。(參考法規III-4-b條)
【重建車禍現場】 雖然我們可以結論出,卓工程師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產生 利益衝突,且他的行為是合乎倫理的,但他的行為無法使人 信服。我們認為在答應受雇於被告之前,卓工程師應當要通 知原告和其律師,詢問此訴訟是否需要他的專業服務;雖然 很明顯地,對於原告及其律師沒有回信的疏忽是不恰當的, 但由於這件案子相當棘手,加上錯解卓工程師動作的危險, 我們認為卓工程師不應假設原告及其律師已另請高明,反而 應在答應被告提供服務前先詢問原告。
【重建車禍現場】 結論 卓工程師同意向被告的律師事務所提供事故重建服務, 是符合倫理的。
【重建車禍現場】 反方的討論 我們贊同委員會大部分的推論,然而我們的看法是,多 數的委員,對卓工程師被口頭雇用、原告律師沒有回覆卓工 程師的書面合同、以及過了兩年的時間等,看得過重;我們 認為,在許多地方,一個人的話就是一個人的承諾,依然是 大家如此非正式做生意的方式。
【重建車禍現場】 反方的討論 我們認為,卓工程師有一個無可逃避的責任,那就是, 他必須先確認,在同意受雇於他人之前,已經完全與前聘雇 沒有任何關係;工程師不能將他的工程或生意判斷根基在猜 測上面;我們進一步認為,這在法醫領域上,更是加倍重要 ,因為案件可能會持續很多年,且庭上可能會因先與反方律 師接觸而判專家失格。
【重建車禍現場】 反方結論 卓工程師,在尚未確認與原告律師完全沒有關係下,同 意向被告律師事務所,提供事故重建服務,是不符合倫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