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likes | 279 Views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 laixp369@sohu.com 2010 年 11 月 14 日 · 天津. 来 小 鹏 简 介.
E N D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小鹏 laixp369@sohu.com 2010年11月14日·天津
来 小 鹏 简 介 • 来小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专业学科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生物技术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项目知识产权法学科子课题负责人,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出版著作和教材30余部,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 •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 3、后续救济机会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措施力度不同
(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 • 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 • 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 • 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较大权威性 。
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 • (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程序衔接的动因。
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 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程序不够完善 • 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 • 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 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 殊性考虑不足。 • 2.管辖权过于分散。 • 3.受到过大的外来压力。
(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 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 • 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不统一。 • 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
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 (二)权威和效率并重 • 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 • 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三)统一标准。 • 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和执法标准。 • 2.明确权限。 • 3.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四)合理引导权利人 • (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 • 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 2.人员资源共享。
谢谢大家! • 201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