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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讲座之一. 公 信 原 则 —— 一个被 《 物权法 》 伪装的原则. 主讲人: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 博士研究生 吴一鸣 http://blog.sina.com.cn/civillaw.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会主办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为什么物权具有对抗效力? 有没有不具对抗效力的物权? 为什么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有没有具有对抗效力的债权?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权利具有对抗性?.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为什么要对物权进行公示?.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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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讲座之一 公 信 原 则——一个被《物权法》伪装的原则 主讲人: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 博士研究生 吴一鸣 http://blog.sina.com.cn/civillaw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会主办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 为什么物权具有对抗效力? • 有没有不具对抗效力的物权? • 为什么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 有没有具有对抗效力的债权? •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权利具有对抗性?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 为什么要对物权进行公示?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 为什么要对物权进行公示? “为了实现物权的可识别性,公示原则发挥了作用。……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就是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是不动产登记。” —— [德] M · 沃尔夫:《物权法》
一、公信原则的前提 • 为什么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来公示? • 为什么动产物权不能通过登记来公示?
二、登记是赋权还是确权? 确权所带来的问题: • 判断难免发生错误 • 有些场合不存在判断的前提
二、登记是赋权还是确权? 《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 有利于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 (1)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人。…… (2)为前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在占有存续期间曾经是物的所有人。 (3)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这一推定适用于间接占有人。”
二、登记是赋权还是确权? 《德国民法典》第891条 法定推定 (1)在土地登记簿上,某项权利被为某人的利益而登记的,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 (2)在土地登记簿上,某项已登记的权利被涂消的,推定该项权利不存在。”
二、登记是赋权还是确权? 《德国民法典》第892条 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 (1)为以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上的某项权利或此种权利上的某项权利的人的利益,土地登记簿的内容视为正确,但对正确性的异议已被登记或不正确性为取得人所知的除外。……”
二、登记是赋权还是确权? 《物权法》(草案)第五稿第四条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 公信原则什么时候被使用?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 公信原则什么时候被使用? “正是在权利没有被正确登记的时候,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才开始作用。” —— [德] M ·沃尔夫:《物权法》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 公信原则在什么时候被使用? • 公信原则对什么人发生作用?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 公信原则在什么时候被使用? • 公信原则对什么人发生作用? • 适用公信原则的一个条件:支付对价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 公信原则在什么时候被使用? • 公信原则对什么人发生作用? • 适用公信原则的一个条件:支付对价 • 确定善意的时间点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892条 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 ……(2)登记为取得权利所必要的,对于取得人的知道,以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为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土地登记簿公信力的结果是善意取得人取得权利,好像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法律状况就是实际的法律状况一样。善意取得人因此而取得被登记的权利,尽管该权利在实际中不存在。” ——[德] M ·沃尔夫:《物权法》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善意-善意如何确定 ?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善意-善意如何确定 ? • 登记簿不能显示错误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善意-善意如何确定 ? • 登记簿不能显示错误 • 基于交易行为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善意-善意如何确定 ? • 登记簿不能显示错误 • 基于交易行为 • 完成物权变动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善意-善意如何确定 ? • 登记簿不能显示错误 • 基于交易行为 • 完成物权变动 问题:转让合同是否应当有效?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7年2月28日发布) 四、“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 (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公信原则的内容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四、公信原则的价值基础 不采公信原则的后果: 交易成本的上升 买方市场的信心丧失
五、两种公信力模式 产权登记制度 法定公信力 文据登记制度 事实公信力 结论:只有让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才能让登记簿发挥作用。
五、两种公信力模式 “土地登记簿并不仅仅是具有记录性特征的登记。倘若真是这样的话,则实在是辜负了为设置土地登记而投入的大量资金,……土地登记簿还必须有助于权利交易之进行,它必须享有权利表象作用,或者说——如同我们所称——具有推定效力与善意取得效力。”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
六、公信原则与实质审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六、公信原则与实质审查 《物权法》第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七、公信原则与国家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9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
七、公信原则与国家赔偿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七、公信原则与国家赔偿 “产权登记制度是拯救萧条的土地市场的一剂良方,它为鼓励(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费用低廉、操作简便的产权转让制度,并最终有益于土地的开发和改良。” ——〔英〕凯特·格林、乔·克斯雷:《土地法》
八、公信原则与登记簿更正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八、公信原则与登记簿更正 《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九、物权法对公信原则贯彻不足 • 法定抵押权 • 承租人的权利 • 遗赠遗嘱 • 法院的诉讼文书 • 买卖双方的欠款
谢 谢 大 家!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