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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税收优惠

基金会税收优惠.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王劲颖 2009 年 9 月 15 日.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 国务院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税收优惠概览(部分). 关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可免。 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 契税: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可免。 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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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会税收优惠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王劲颖 2009年9月15日

  2.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 •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 基金会税收优惠概览(部分) • 关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可免。 • 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 • 契税: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可免。 • 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免。 • 所得税:对捐赠者优惠和对基金会自身优惠。

  4. 第一部分:对捐赠者的优惠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 • 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5. 1、基金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质上是法人所得税,基金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6. 2、如何理解“年度利润总额12%”?(1)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是1000万元 • 则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是多少呢?(1000-250)万元=750万元

  7. 2、如何理解“年度利润总额12%”?(2)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捐赠前的利润为1120万元,向上海市东方基金会捐赠120万元,则年度利润总额为:(1120-120)万元= 1000万元 •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120-120)万元×25%=250万元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是多少呢?(1120-120-250)万元=750万元

  8. 2、如何理解“年度利润总额12%”?(3)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捐赠前的利润为1200万元,向上海市东方基金会捐赠200万元,则年度利润总额为:(1200-200)万元= 1000万元 •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0-200)万元×25%=250万元? (1200-120)万元×25%=270万元! • 上海富强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是多少呢?(1200-200-270)万元=730万元

  9. 3、如何理解公益事业的范围?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10. 4、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吗?4、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吗? •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11. 5、所有的基金会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吗? • 第一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9项条件的前8项。 • 第二个条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 第三个条件: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获得和年检及评估挂钩。

  12. 6、原始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13. 7、捐赠实物可以税前扣除吗? • 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14. 8、税前扣除资格永久有效吗? • 年检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 • 在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 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漏税提供便利; • 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捐赠的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 受到行政处罚。

  15. 9、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程序? • 基金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审批;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16. 10、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提交的材料?(1) •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组织章程

  17. 10、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提交的材料?(2) • 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新设立的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18. 11、票据如何申请和购买? • 首先到上海市财税局的第三分局办理审核手续(地址:中山南路865号) • 然后到上海市财税局的票据管理中心购买票据(地址:陆家浜路1060弄1号)

  19. 12、票据能够在外地使用吗? 《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20. 个人向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 • 通过基金会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通过基金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1. 第二部分:对基金会自身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的通知》: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一)财政拨款;(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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