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 likes | 330 Views
民 法 学 课 件. 关一谱 2006.9. 合法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 — 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 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 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 )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 欠缺合法有效的要件 ). 有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 表见代理 恶意串通的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 违法行为
E N D
民 法 学 课 件 关一谱 2006.9
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 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欠缺合法有效的要件)
有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 表见代理 恶意串通的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 违法行为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案例 • 甲————————————乙店 买2个照相机 照相机原件1800元1台 共花了1600元 其售货员误标成800元1台 问:1、乙店找甲要求返还差价2000元,甲 认为乙店应当承担自己失误的后果,不同意 补差价,你认为甲之理由是否充分?请运用 民法知识进行分析。 2、你认为此案体现了民法的什么基本原则?
答案 • 1、甲应当补偿乙店差额。理由是双方 的买卖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 以变更或撤销。因为乙店对标的物的价格 产生重大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 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可 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2、如果甲不肯补差额,则违反了民法中 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九章 期限、时效 • 一、期限 • 1、定义: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 如甲与乙签订了租凭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三年就是期间, 2003年1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就是期日。
期日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期日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 • 期间即从某一时刻至另一时刻所经过的时间,如某年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 • 比如某人失踪达二年。期限就是指从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
二、时效 • 1、定义: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 2、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3、诉讼时效的效力 •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4、诉讼时效 1、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身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分 析 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2002年1月1日还款,二年后甲再找乙要还 款,乙违约。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果是法院受理后驳回了甲的起诉。为什么? 理由就是甲因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内未起诉已丧失了胜诉权。但他并未丧失实 体权利,即乙仍欠其借款,只是不能再通过 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 及时行使权利,如不及时行使就有可能丧失.
5、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 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期 间。”
案例 甲12岁时被某同学乙取笑为大笨 熊,他长大后20岁时才知道乙已侵犯其 名誉权,他现向法院起诉。 你认为甲是否已丧失胜诉权? 由于甲在受侵害时并不知道其权利 受到侵害,故在20年内如起诉法院仍应 当受理并审判。
分析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即不再予以 保护,但有的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则人民 法院仍应保护其权利。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 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 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它障碍。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 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其他障碍包括: •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2、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期间统 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都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限制。
分析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03年1月1 日还款。假如甲的诉讼期间为2005年1月1 日,假如甲在2003年6月6日曾向乙要求还 款,诉讼期间中断,从2003年6月6日开始 重新算2年。 假如甲在2004年9月到西藏出差遇雪 崩,2005年2月才返回。甲可以向法院申 请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从2005年2 月继续计算。
案例: • 甲某1993年4月2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台某 厂家生产的“白荷”牌卡式煤气炉。同年5月1日,甲 某在宴请客人乙某时使用该煤气炉,结果该煤气炉 发生爆炸,炸伤了甲某和客人乙某,并造成甲某 5000元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该煤气炉 爆炸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 是产品质量合格,但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 • 问:(1)如果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 赔?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 (2)如果是因为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 炸,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3)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止日 期分别是什么时间?
分析 • (1)受害者应向百货公司或厂家请求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甲某5000元的财产损失、甲某和乙某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 • (2)如果是因为运输部门的责任,百货公司或厂家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后,有权向运输部门追偿。 •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是1993年5月1日,截止日是1995年5月1日。
课堂讨论 • 甲和乙是好朋友。1998年1月20日甲因为家中困难向乙借了3000元钱,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1999年5月20日。1999年1月20日甲向乙还了1000元。乙考虑到甲的实际困难,也就一直没再催要欠款。1999年12月20日,甲又向乙主动还了500元。2001年10月30日,乙找甲要钱,发现甲不在家。以后乙再也没找到甲。甲的全家都不知去向,乙听说是到外地做生意去了。2004年3月30日,乙在集市上突然发现了甲,要求甲还钱。甲声称此笔欠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他可以不还。 • 问题: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 • 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