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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暴力與程序正義 法律 觀點. 蔡蕙芳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目前 爭論. 1. 「 國家機關 」「 依法行政 」或「 國家暴力 」? 2. 「 人民 」「絕對」「 守法 」義務?「 惡法 」 是「 法 」? 3 . 「 非法佔領」 或因 市民 不服從、非暴力 抗 爭 之「 合法佔領 」 4 . 應依 法 究責 ? 5. 學生犯罪或學生 無罪 ?. 應刑罰性. 需刑罰性. 學生之刑責?. 各種說法 :犯罪 成立 判斷之階層 構成 要件該當性:不該當。「正當行為 」 沒有 「不法」、「違法 」 :「 哪 有甚麼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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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暴力與程序正義法律觀點 蔡蕙芳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目前爭論 1.「國家機關」「依法行政」或「國家暴力」? 2.「人民」「絕對」「守法」義務?「惡法」 是「法」? 3. 「非法佔領」或因市民不服從、非暴力抗 爭之「合法佔領」 4. 應依法究責? 5. 學生犯罪或學生無罪?
應刑罰性 需刑罰性 學生之刑責? 各種說法:犯罪成立判斷之階層 • 構成要件該當性:不該當。「正當行為」 沒有「不法」、「違法」:「哪有甚麼罪?」 2. 阻卻違法事由:有不法,但另有事由(如:緊 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 3. 阻卻、減輕、解除責任事由:「不忍苛責」 4. 阻卻刑罰事由 5. 特赦 6. 量刑減輕:「犯後態度良好」 良心犯違背良知? 愈向下,學生行為之「正當性」愈低
學生之刑責? 主張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或非暴力抗爭(nonviolent resistance) 時,如果行為是正當,當進入法律體系評價時,即屬「合法」,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現行法律體制 (法治國原則) 社會契約 市民社會 人民:「絕對」的守法義務? 運作失能 國家體制暴力產生 市民「不服從」 「非暴力」抗爭 正當 合法(不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判斷優先
法(律)體系----實定法(實證法) 法治國原則 • Rule of Law 憲法所保障之 權利 公民權:言論自由 選舉權、罷免權 公民投票--------- 人所創造的法律:以條文形式或判決形式存在 • 解釋與適用法律於 • 解決個案紛爭 • (民、刑事判決)
國家暴力 • 國家之體制性「暴力」 一、制定與執行「不正義」法律 • 實體正義:服貿協議是「好」、「公平」與「正義」? • 程序正義:通過服貿協議之過程是透明與多元參與?使用多數暴力,強迫少數服從多數意見? 二、警察「暴力」 • 執行上級「違法」命令之警察,應負責。上級下命者應負責。國家應負責。
非「暴力」抗爭 • 「非暴力抗爭」:不代表完全不使用「暴力」。而使合乎比例原則之「暴力」。 • 用盡現行體制救濟手段:最後手段性 • 必須注意人民擁有「資源之有限性」。國家暴力是無形、人民暴力是有形,容易產生迷思。 • 透過遊行、集會、佔領進行訴求、建立溝通管道、喚醒「沈默多數」之良知,使寂寞少數團結成為多數。 • 若沒有正當性(為私利、手段過當),得不到共鳴,少數還是少數。 政府妥協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