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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之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編人力處處長懷敍. 大 綱. 壹、前言:政府組織改造的時代 貳、組織調整型態與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課題 叁、政府員額的合理規劃及控管精簡 肆、組改新機關員額調整及人力運用原則 伍、結語. 壹、前言:政府組織改造的時代.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願景及目標. 縣市改制直轄市之目的. ---- 組改有關人力調整與員額管理事項之基本思考架構. 貳、組織調整型態與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課題. 組織調整型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 條. 人力及員額管理課題. 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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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改造之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編人力處處長懷敍
大 綱 • 壹、前言:政府組織改造的時代 • 貳、組織調整型態與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課題 • 叁、政府員額的合理規劃及控管精簡 • 肆、組改新機關員額調整及人力運用原則 • 伍、結語
----組改有關人力調整與員額管理事項之基本思考架構----組改有關人力調整與員額管理事項之基本思考架構
貳、組織調整型態與人力調整及員額管理課題 • 組織調整型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
叁、政府員額的合理規劃及控管精簡 • 一、為什麼要控管政府員額總量精簡 • 〈一〉外在環境變遷使政府難以維持現有規模 • 人口結構的改變 • 預估至107年進入總人口數淨減時代 • 「人口撫養比」(指15至64歲具勞動力之人口數,與其他不具勞動力人口數之比率):行政院經建會預估117年人口撫養比將超過50%,即代表被撫養人口超過勞動力人口,進入所謂「人口赤字」狀態,代表社會對政府規模的負擔能力將下降。〈參見下頁圖表〉 •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資超過20年,如無法因應外在環境的變遷趨勢預先進行員額控管,代表所進用人力如非屬政府實際確實需要者,將無法於人口撫養比由降轉升時立刻精簡,形成政府額外負擔
〈二〉從與外國之比較評估我國員額控管必要性〈二〉從與外國之比較評估我國員額控管必要性 • 公務人力占國家總人口或就業人口的比率乃具有參考價值的具體指標,根據統計: • 我國公務人員及教師之總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約為2.34%,占就業人口之比率約為4.9% • 歐美國家占總人口數之比率約為7%至10%之間,占就業人口的比率約為15至20%,惟歐美國家之政府體制、發展階段及社會福利制度均與我國有較大差異 • 如與同屬亞洲國家的日本(3.49%及6.7%)、南韓(2.86%及5.7%)及新加坡(2.5%及4%)比較,即可發現大致與我國相當 • 〈附註〉各國公務人力之統計範圍,因用人制度之差異並無法完全相同,因此跨國之比較僅可作為對照參考之用,不宜直接對比
〈三〉政府用人必須考量成本負擔 • 政府用人係編列預算為經費來源,與企業納入盈虧計算之性質不同,因此政府用人往往較欠缺成本意識 • 人事成本政府每進用1名公務人力,平均每年負擔人事成本超過1百萬〈約106萬,且尚不含退休準備金〉 • 政府財政仍屬困難 • 中央債務未償餘額占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仍逐漸升高,且已接近公共債務法規定之政府舉債上限 • 政府預算結構,依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攀升,歲出結構僵化 • 整體人事費占政府歲出比率約為2成〈102年度為21.9%〉
〈四〉良善行政環境有待建立 • 未確實檢討「鍋底」:業務萎縮原有人力未充分運用,遇有新業務需求卻又另要求增加人力支應 • 將施政缺失直接歸因人力不足的傾向 • 行政流程簡化、落實權責劃分、建立公私協力體制等改善努力仍有加強空間 • 學者劉坤億之看法: • 員額控管的困難,在於機關未能超越「人多好辦事」的用人慣性;機關間競爭有限員額資源挑戰合理分配;員額管理難以跳脫角力;人事單位幕僚角色及協調能力有待強化等。
二、中央機關員額總量控管 • 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為基本架構 • 於99年4月1日正式施行。 • 總員額法明定中央政府總員額上限為17萬3千人,並將員額分為5類,分別控管員額高限
總員額法三大重點 1.總量管理 區分五大員額類別,設定上限控管政府規模成長 2.彈性調整 授權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跨機關調整員額配置,靈活人力調度 3.員額評鑑 定期檢討人力運用狀況,精簡節餘員額,維持人力配置精實
員額總量管理的主要課題 • 具體化員額資源的有限性 • 員額總量為法律所設定社會對於政府用人的負擔水準,避免聚沙成塔、水煮青蛙效應 • 關注員額是否有效分配 • 在總量管理架構下,員額管理不是「准否」(yes/no)的問題,而是「取捨」(trade-off)的問題,必須依據施政優先順序及業務重要性分配有限員額 • 減少管理成本及風險 • 受度授權主管機關分配員額,可避免資訊不對稱所導致的誤判情形,亦可增進員額運用彈性
總員額法施行以來預算員額有效精簡情形 已減少1,795人,精簡率1.1%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與員額精簡 • 核實降低機關編制員額數 • 總員額法員額總高限與目前實際預算員額總數空間約5%,爰新機關編制員額數與預算員額數之空間,參照以不超過5%為原則,確保預算員額總數不超過法定高限 • 已完成立法之新機關,組改後編制員額數較組改前約精簡20% • 101年起組改啟動後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總數已有所精簡
四、縣市改制直轄市之員額控管 • 縣市改制直轄市,其組織及編制改適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因而員額編制標準有成長之空間 • 鑑於避免因改制直轄市導致地方政府人力大幅成長,爰適度控管改制前3年得成長之員額數上限 • 桃園縣政府自100年1月1日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準用直轄市後,編制員額增加總數以不超過1,383人為上限,增加之員額並視初期業務需求、整體財政收支情形及施政優先順序,分3年編列預算員額
落實超額人力檢討運用 • 加速員額規模精簡 有效精簡節餘人力 落實員額總量管理精實機關人力配置策略 改善行政運作環境 • 檢討行政流程簡化 • 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精進員額評鑑工具 • 強化機關員額評鑑機制 • 提升員額評鑑效能 健全員額管理體制 • 建立機關正確用人觀念 • 活化人力調度彈性
肆、組改新機關員額調整及人力運用原則 • 一、組改首要原則:員額及人員隨同業務移撥 • 原因 • 避免人力斷層,導致新機關產生業務銜接缺口 • 避免因人員為相對移撥,而導致以外加員額方式補足人利缺口,反而產生組改越改越肥之情形 • 移撥原則 • 業務人力:依據調整業務,精算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力數為移撥員額數 • 輔助人力:依據業務單位移撥人員之比率,依等比例原則計算移撥員額數 • 移撥業務如屬任務編組辦理者,應依該任務編組實際辦理業務人力情形,檢討移撥員額數 • 聘僱、工友、駐衛警察及其他臨時契約用人,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新機關員額配置及運用原則:撙節及整合運用二、新機關員額配置及運用原則:撙節及整合運用 • 新機關配置員額數,應考量實際業務情形及原機關人員安置需要,以不超過原機關員額數吉他機關移入員額數之加總為原則 • 職掌業務未有變更或調整者,新機關員額數應相當或低於原機關配置數 • 機關或單位有整併情形,整併後之合理員額數應低於原機關或單位原本員額數之加總 • 組織整併後,用人應打破原機關或單位之藩籬,以整合進而融合之精神,尋求新機關人力之有效運用 • 機關內部單位之員額配置,應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在相對合理配置輔助人力,輔助人力配置比例超過合理限度者,應控管出缺不補或逐步調整為業務人力 • 因權益保障因素而暫予安置之人力,應核實控管逐步出缺不補
伍、結語:幾個最後的必要思考 • 國家資源有限,政府服務產出的提升,勢必無法單純已投入的增加為途徑,而應思考以更有效的方法,掌握重點,提高有限資源運用效率,增加每一單位資源投入的產出報酬率 • 政府員額規模膨脹為「行政之惡」,已成為社會普遍價值觀念,大政府已非良善政府的表徵,每一個機關未能有效運用人力,加總便成為政府整體規模超過社會可負擔程度的惡果 • 政府改造是改變的契機,改變是將不合理之處確實調整,而非將過去無法滿足的需求藉機補足,如此將不符組織改造彈性、精實、效能的基本原則 • 「當增則增,應減則減;截長補短,移緩濟急;彈性調配,核實控管。」乃資源匱乏時代面對施政挑戰之必要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