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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後勤 、替代役業務

教育部花蓮聯絡處 100 學年第 2 學期 業務講習. 軍訓後勤 、替代役業務. 報告人:少校教官 陳雅雯 101 年 2 月 9 日. 1. 全民健保業務. 2. 軍人保險業務. 3. 退撫基金業務. 4. 生活津貼申請. 5. 其他給與申請作業. 6. 薪資待遇作業. 7. 軍證軍眷申請. 8. 年度體檢作業. 9. 年度軍服製補. 10. 軍械管理作業. 11. 學生實彈射擊. 12. 替代役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依本部 90 年 3 月 13 日台軍 (90) 字第 90032391 號函,有關軍人加入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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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花蓮聯絡處 100學年第2學期 業務講習 軍訓後勤 、替代役業務 報告人:少校教官 陳雅雯 101年2月9日

  2. 1.全民健保業務 2.軍人保險業務 3.退撫基金業務 4.生活津貼申請

  3. 5.其他給與申請作業 6.薪資待遇作業 7.軍證軍眷申請 8.年度體檢作業

  4. 9.年度軍服製補 10.軍械管理作業 11.學生實彈射擊 12.替代役業務

  5.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一、依本部90年3月13日台軍(90)字第 90032391號函,有關軍人加入全民健保 後其至民間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者,悉依健保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二、全民健保保險費率自99年4月1日起由原 費率4.55 ﹪調高至5.17﹪。

  6. 重要事項 一、全民健保均由各校教官室為投保單位(公立 學校應由學校人事部門統一繳費)。 二、需注意繳費期限,以免產生滯納金。 三、如有人員異動時,先填寫相關異動表(投保 金額異動、轉進及轉出)掛號寄中央健康保 險局各地區分局,原則月中異動者,次月方 至新單位繳納,故健保費無破月問題。

  7. 軍人保險業務 一、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編列原則: 依據本部93年10月11日台軍字第0930113572號 函暨本室94年3月10日教中(六)字第 0940503431號書函辦理,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95年度(含)以後: 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中辦室94年3月10日 教中(六)字第0940503431號書函) (二)縣市立完全中學:由各校人事費用項下支應。 (三)私立高中職校:統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8. 重要事項 一、公立學校由各校於每月10日前將轄屬軍訓教 官軍保費100﹪(含個人自繳35﹪及政府補 助65﹪)繳納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軍人保險部並將保險名冊、分階統計表、異 動名冊、劃撥單影本各1份送聯絡處彙整, 自100年10月起,請各校將「扣繳軍人保險 費名冊」電子檔,一併傳送至聯絡處,便利臺 銀人壽軍人保險部作業。 二、私立學校自99年4月1日起委由淡江大學薪資 代辦小組辦理。

  9. 重要事項 三、屆退軍訓教官,必須於退伍生效日前繳清軍 人保險費,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於名冊內 註明退伍日期,以免影響請領給付權益。 四、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參加軍人保 險滿30年者,其自付保險費免予扣繳,改由 政府負擔。(請依據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公文書辦理)

  10. 重要事項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殘廢者, 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 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殘等,而於保險失效 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 檢定成殘或死亡,由後備司令部函送臺銀 人壽辦理。 六、資料變更(受益人、更名)者,請向臺銀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登記。

  11. 重要事項 • 重申本部100年6月16日臺軍(三)1000099855號函轉臺銀人壽有關軍訓教官異動之軍保費計算及繳納應行注意事項:軍人保險費以足月計算,部分學校承辦人員不諳規定,以破月方式計算繳納,如仍發生上揭作業缺失,學校將依「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精進軍訓工作評核作業說明」列記行政缺失點數。

  12. 退撫基金業務 一、依「軍人撫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 則」辦理。 二、退撫制度為「儲金制」,並由政府與公務(軍 職)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基金費用之撥繳,自95年1日1日起調整為按軍 公教人員本俸加12%之提撥費率計算,其中由 政府撥繳65%,軍公教人員自繳35%,撥繳期 滿後免再撥繳,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13. 重要事項 一、國立及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之退撫基金繳費方 式仍維持現行做法,由聯絡處代收代繳。 二、私校薪資99年4月1日資訊化後,各單位有轉 入轉出人員,除以待遇發放網更正單上傳 外,另列印更正單以專卷存查,至少保存10 年。

  14. 私校 生活津貼申請 1.依據94年1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09400001001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公立學校 支應編制內教職員工費用,依現行規定辦理。 2.私校軍訓同仁生活津貼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日 起3週內陳報各項資料至聯絡處,聯絡處審查 俸額及應請領金額無誤後於1週內報中辦室彙 整後報部。

  15. 重要事項 一、申請方式 (一)填報生活津貼申請表一式4份、檢附戶籍謄 本正本1份(申請人與關係人若不同戶籍, 需檢附雙方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下: 1.結婚補助:結婚證書影本1份。 2.生育補助:出生證明影本、切結書各1份。 3.喪葬補助:死亡證明影本、切結書各1份。 (二)補助標準:結婚、生育為2個月薪俸額;喪 葬父母、配偶為5個月、子女為3個月薪俸 額。

  16. 重要事項 二、申請表各欄請詳細填報,學校代碼勿填錯 並請加蓋學校關防及領款人私章。 三、生活津貼申請表自100年3月1日起使用新格 式,請各校承辦人至「教育部私校軍護人 員待遇發放網或中辦室第六科網站」下載 運用。

  17.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私校 1.依據94年1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001001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公 立學校支應編制內教職員工費用,依現行規 定辦理。 2.依據97年6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自 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18. 重要事項 一、申請方式:依核定標準核發。 二、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國民中小學免附繳費收據 及單據黏貼紙;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 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 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 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自99學年度起,除繳交「申請表」、「單據 黏貼紙」及「申請名冊」外,另須繳交「核發 清冊」(紙本及電子檔) 。

  19. 私校 其他給與申請作業 一、考績獎金申請 經中辦室核定成績考核人員名冊後,由 聯絡處繕造核發清冊一式4份(另寄送電 子檔)送中辦室彙整後陳轉教育部辦理核 撥;辦理及繳交時程另行通知。

  20. 二、年終獎金申請 (一)各校承辦人依通知登錄「教育部私校軍護 人員待遇發放網」實施年度內職務異動人 員資料更新。 (二)聯絡處及中辦室承辦人於律定時間內上網 查核轄屬單位資料更新狀況。 (三)淡江大學薪資代辦小組依行政院當年度函 頒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及各私校承辦人更新之資料彙整後辦理核 撥。

  21. 薪資待遇作業 私校 一、私立學校認列補助事宜 : (一)依據99.6.28淡江大學辦理「大專院校軍訓 主管暨縣市軍訓督導有關私校軍護同仁待 遇及其他補助發放作業」資料說明。 (二)淡江大學每年7月及12月彙整代撥各私立學 校薪資待遇經費認列補助事宜: 本部->中辦室->縣市聯絡處->各私 立學校,各校接獲通知後轉請會計室認列 補助,請完成會簽程序以明責任。

  22. 二、99年4月1日私校薪資資訊化前之經費移交清二、99年4月1日私校薪資資訊化前之經費移交清 冊、各項經費彙總表、繳費名冊及收據(含 軍保、健保、退撫),以專卷管理,至少保 存10年。 三、請各私校後勤承辦人於每月固定時程登錄「教育部私校軍護人員待遇發放網」核對資料 (含軍保、健保、退撫、生活津貼申請等)、 檢視報表及列印報表陳軍訓主管核閱後存 查,至少保存10年。

  23. 四、各校後勤承辦人員異動時,請函文淡江大 學薪資作業小組更正資料,同時副知中辦 室備查。 五、私校軍護人員薪資、退撫、軍保、健保 及其他補助發放研習手冊請各校承辦人員 列入移交,同時注意薪資網頁帳號及密碼 之管制,承辦人員異動時須適時更新,避 免肇生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

  24. 軍證軍眷申請 一、軍人身分證申請作業: 1.辦理軍證換/補發應檢附資料: 軍人身分證申請表2份【黏貼著軍服配件齊全之相片2張,相片規格:2cm(寬)×2.8 cm(高)】 二.退伍軍人身分證繳銷: 退除生效之軍訓教官於生效日前逕將軍證繳送各縣市聯絡處辦理軍人身分證繳銷,

  25. 軍證軍眷申請 • 1.填寫國軍現(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申 請報減表一式五份 • 2.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身份証影本, • 3.以上文件交至聯絡處函文至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辦理。

  26. 年度體檢作業 體檢資格及對象: 1.年齡30歲(含)以上者:每年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1次。 2.年齡29歲(含)以下:每2年實施重點性體格檢查 1次。檢查對象: 體檢年度為偶數年即檢查偶數年次出生者;體 檢年度為奇數年即檢查奇數年次出生者。

  27. 年度軍服製補 • 依據部頒訂年度軍訓教官服裝製補實施計畫落實執行。於每年4-5月期間實施套量。 • 1.服裝製補量身作業前,各校承辦人須印出教官個 人訂製單 • 2.各校承辦人員於套量完成後,至教育部軍訓處網 頁點選軍服作業系統,完成每位受補人員型號鍵 入,列印「單位採購清單」,審核無誤即由承辦人及軍訓主管簽章 ,於二日內送聯絡處彙辦。

  28. 軍械管理作業 • 1-1依據: • 1-1-1本部88年6月29日台(八八)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訂「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 1-1-2本室94年8月9日教中(六)字第0940512224號書函頒「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實施計畫」。 • 1-1-3本室96年10月2日教中(六)字第0960518681號書函頒「學生實彈射擊械彈管理規定」。 • 1-1-4本室100年6月30日教中(六)字第1000512820號書函頒「100學年度軍訓教育械彈清點實施計畫」。 • 1-2械彈管理規定摘要如下:

  29. 軍械管理作業 • 1-2-1軍訓武器彈藥管制項目: • (1)仿國造T65K2步槍(前聯勤205廠製軍訓教學用槍)。 • (2)仿國造T65K2步槍(民間廠製軍訓教學用槍)。 • (3)仿國造T91步槍(軍備局205廠製軍訓教學用槍)。 • (4)仿國造T91步槍(民間廠製軍訓教學用槍)。 • (5)仿M16(BB彈)軍訓教學用槍。 • (6)各式彈藥(含訓練用手榴彈、假子彈等)及刺刀(鐵製品)。 • (7)其他有關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等。

  30. 軍械管理作業 • 1-2-2庫儲管理規定: • (1)各校應將所屬射擊用槍及軍訓教學 用槍編號並建立帳卡,校長或軍訓主管異動時應將軍訓教育械彈列入移交並更新帳卡送聯絡絡處及中辦室備查。 • (2)訓練用手榴彈、假子彈、刺刀(鐵製品)等械彈,應建立清冊管制,並列入清點保養。 • (3)未具射擊功能教學用槍及訓練用手榴彈、假子彈、刺刀(鐵製品)等械彈,應存放於學校軍械庫房。 • (4)205廠製未具射擊功能教學用槍及射擊用槍之槍身與槍機應分別儲存,槍身、槍機應分開保管,槍身上架(櫃)串聯、槍機以鐵櫃存放並一律加鎖。

  31. 軍械管理作業 • 清點週期: • 軍訓教學用槍:(囤儲於各校) • A.甲類值勤學校每日由軍械管理人員或業務承辦教官(假日由值勤教官)實施清點1次,軍訓主管每週至少實施1次檢查,並於「軍訓武器各級主官(管)及管理人檢查登記簿」記錄備查;登記簿應置於軍械庫房內,每月陳校長核閱。 • B.乙類值勤學校應於軍械庫房週邊設置巡查箱(不得標明「軍械庫等相關字樣」),並放置登記簿,假日期間由警衛(保全或學校輪值之教職員工等人員)於日間(0600至1700時)及晚間(1700至翌日0600時)各至少實施1次軍械庫房外觀(不得開啟軍械庫房)及周邊安全狀況巡查,所見情形記載於登記簿備查,如遇有危安狀況時應即通知值勤教官返校實施械彈清點及應變;登記簿每月陳校長核閱。

  32. 軍械管理作業 • 報廢除帳暨銷毀作業規定: • (1)民間廠製軍訓教學用槍: • 如有因損壞不堪且超過使用年限者,循學校總務系統申請報廢除帳,經學校權責單位同意後,逕由學校自行實施銷毀作業,特須注意銷毀過程應將槍管予以截斷,並確保無再被利用之虞後,檢附相關資料(報廢申請表、財產異動表及帳卡、銷毀過程前、中、後照片共計6張等佐證資料)送聯絡處審查後陳報中辦室備查。 • (2)第205廠製軍訓教學用槍(含射擊用槍)及國軍製式彈藥(含訓練用)、刺刀(鐵製品)等: • A.如有因損壞不堪且超過使用年限者,必須統一由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簡稱第205廠)辦理銷毀作業(不可自行銷毀),以確保安全。

  33. 軍械管理作業 • 一般規定: • (1)各校應將軍械庫房安全維護工作納入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每學年至少實施1次應變演練並記錄備查。 • (2)領用及繳回規定:槍枝及槍機應分別領用及繳回(於當日課後隨即繳回庫房),並依規定分別記錄備查,記錄簿應置於軍械庫房內,每月陳校長核閱。

  34. 軍械管理作業 • 本室100學年度軍訓教育械彈清點作業,相關規定如下:(本室100年6月30日教中(六)字第1000512820號書函) • 實施日期: • (1)第1學期:100年9月1日至30日止。 • (2)第2學期:101年3月1日至31日止。 • 1-3-2實施方式:由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編組相關人員對轄屬學校實施 清點作業。 • 清點結果相關資料:(各一式4份) • (1)清點統計表。 • (2)比較一覽表。 • (3)軍訓教育彈藥及刺刀管制清冊。(無本項資料者可免陳報) • 清點結果陳報期限: • (1)第1學期:100年10月1日前。 • (2)第2學期:101年3月31日前。

  35. 學生實彈射擊 • 依據 • 1-1.「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辦理。 • 1-2.本室98年2月11日教中(六)0980502262號書函「重申本室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實彈射擊體驗活動暨漆彈運動教學(競賽)活動標準作業流程表記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 1-3.本室98年8月17日教中(六)0980514173號書函頒「學生實彈射擊槍枝、彈藥運送戒護行動準據」。 • 1-4.本部100年8月5日臺軍(三)字第1000126761號函「100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實彈射擊體驗活動實施計畫」。 • 1-5.本室100年8月16日教中(六)字第1000520441號函「100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實彈射擊體驗活動實施計畫」。

  36. 學生實彈射擊 • 100學年度學生實彈射擊體驗活動: • 實施時間:101年4月16-20日。 • 實施地點:花蓮市民心靶場。 • 各校必須在實彈射擊體驗活動前,完成各校射擊訓練課程,加強要求學生據槍八大要領動作訓練、安全教育訓練,輔以案例宣教,加強學生印象以避免意外發生。

  37. 學生實彈射擊 • 一般注意事項: • 1.各校師生射擊完畢安全返回學校,請迅速回報聯絡處。 • 2.學生實彈射擊以「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各校應要求學生上靶台須配戴耳塞或其它防護措施,以避免槍聲過大造成噪音性傷害。 • 3.各校教官應熟記運用靶場安全責任劃分表、槍枝及彈藥檢查要領、靶場安全規定,以確保射擊安全。

  38. 替代役業務 一、役男事件通報: 當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認輔教官掌握役男 狀況並給予適切之協助,通報校外會,協助完成相關通 報作業。 二、役男訪視: 高中職校認輔教官落實偏遠地區每月至少訪視乙次,餘 地區每週乙次之規定,以協助各服勤處所(學校)解決 役男服勤管理相關問題;督訪所見情形應確實記錄並彙 整備查,每月5日前將替代役役男輔導、訪視成果回報 校外會(每月至少兩份紀錄)。 三、役男訪視工作費申請業務: 聯絡處役男訪視工作經費申請,以非上班時間為主,每日 (次)得支領250元,於每個月底將申請清冊送聯絡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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