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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及 96 年調整措施

94 年及 96 年調整措施. 94 年 4 月 4 日後. 96 年 1 月 29 日後. 96 年 5 月 28 日後. 採逐筆 交易方式. 微調逐筆 交易方式. 調整逐筆 交易方式. 增加配對 交易方式. 延長盤中交易時間. 放寬價格彈性幅度. 增加 T+2 日交割期. 延長配對交易時間. 增加盤中交易時間. 增加價格彈性幅度. 增修其他 相關措施. 取消預收款券措施. 97 年推動措施. 97 年調整措施. 7 項進一步調整措施 * 97 年 4 月 14 日實施 增加開盤前 (8:00-8:30) 配對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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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及 96 年調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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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及96年調整措施 94年 4月4日後 96年 1月29日後 96年 5月28日後 採逐筆 交易方式 微調逐筆 交易方式 調整逐筆 交易方式 增加配對 交易方式 延長盤中交易時間 放寬價格彈性幅度 增加 T+2日交割期 延長配對交易時間 增加盤中交易時間 增加價格彈性幅度 增修其他 相關措施 取消預收款券措施

  2. 97年推動措施

  3. 97年調整措施 • 7項進一步調整措施 • *97年4月14日實施 • 增加開盤前(8:00-8:30)配對交易時間。 • 調整鉅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為0.01元。 • 調整證券商受託T日交割鉅額賣出之額度控管方式。 • *97年5月12日實施 • 放寬鉅額交易買賣價格範圍與一般交易相同(7%)。 • 降低配對交易最低數額標準與逐筆交易相同。 • *97年7月28日實施 • 開放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 • *98年1月12日實施 • 延長鉅額交易時間為9:00至17:00。

  4. 鉅額交易制度內容

  5. 逐筆交易與配對交易 • 鉅額交易有兩種交易方式 • 逐筆交易 • 買方或賣方投資人各自透過證券商向證交所輸單,無法指定交易對象。 • 以逐筆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 配對交易 • 投資人洽定交易對象並議定價格後,透過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 • 依投資人洽定之對象、數量及價格撮合成交。

  6. 單一證券 股票組合 逐筆交易流程 證 交 所 買方 證券商 2.申報 檢 核 要買投資人 資 訊 公 司 1.委託 3.傳送 買賣明細 交割期別 依 逐筆 競價 原則 撮合 成交 要賣投資人 1.委託 賣方 證券商 2.申報

  7. 單一證券 配對交易流程 買賣各家證券商 賣方證券商代表1160 證 交 所 • 買進 賣出 • 1160 • 5850 7790 • 1520 8450 1.傳送 2.傳送 申報 申報 檢 核 3.傳送 確認無誤 撮 合

  8. 股票組合 配對交易流程 賣方證券商代表1160 證 交 所 2.傳送 買賣雙方證券商 1010及1160 1.傳送 申報 申報 3.傳送 檢 核 確認無誤 撮 合

  9. 鉅額交易新舊制比較

  10. 鉅額交易新舊制比較

  11. 鉅額交易新舊制比較

  12. 鉅額交易新舊制比較

  13. 鉅額交易新舊制比較

  14. 資訊揭露途徑 • 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mis.twse.com.tw) • 鉅額交易價格範圍 • 逐筆交易未成交資訊 • 成交價量資訊 • 證交所交易資訊網頁(www.twse.com.tw) • 歷史統計資訊 • 資訊公司揭示系統 • 以市場公告模式傳送資訊公司逐筆及配對交易成交價量資訊

  15. 上市公司內部人配對交易轉讓限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16599號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16. 上市公司內部人配對交易轉讓限制 買方限於符合證交法 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 • 受讓特定人: • 上市公司,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公司全體員工。 •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股權者,除該公司全體員工外,其受讓特定人包括該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所訂之特定對象。 • 華僑或外國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或所授權或委託之機關、機構核准轉讓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者。 • 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2項至第4項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 • 股票認售權證及股票選擇權,因履約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其受讓特定人在認售權證為該商品之發行人、在股票選擇權為期交所所指定取得標的證券之人。 • 轉讓對象報經行政院核准且轉讓所得捐贈國庫者。 • 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合併」、「分割」、 「收購」、 「股份轉換」、 「概括讓與」或 「概括承受」等情形而須將持股轉讓予他人。 • 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以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

  17. 謝謝指教 證交所交易部服務電話 02-8101-3701 02-8101-3703 02-8101-3704 02-810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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