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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产生的三个根据中,婚姻和收养都是法律行为,是亲属产生的人为因素,可以依法解除,血缘关系是自然因素,不能人为解除。. 二、种类. 1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 1 )宗亲 ( 2 )外亲 ( 3 )妻亲 2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 ( 1 )配偶 ( 2 )血亲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 3 )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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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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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 亲属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 一、概念 •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产生的三个根据中,婚姻和收养都是法律行为,是亲属产生的人为因素,可以依法解除,血缘关系是自然因素,不能人为解除。

  2. 二、种类 • 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 (1)宗亲 • (2)外亲 • (3)妻亲 • 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 • (1)配偶 • (2)血亲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 (3)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 第二节    亲属的法律效力 •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 • 包括抚养义务,继承财产的权利,共有财产权,禁婚的亲属范围等。 • 二、刑法上的效力 • 三、民法上的效力 • 四、诉讼法上的效力 • 五、劳动法上的效力 • 六、国籍法上的效力

  4.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一般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尊亲属和卑亲属。以第三种最重要。 • 1、直系亲 又分为直系姻亲和直系血亲 • (1)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 (2)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 2、旁系亲 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 (1)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有辈分相同和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 • (2)旁系姻亲 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即另一方的旁系姻亲。

  5. 二、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远近、亲疏的单位。 • 1、世界各国的亲等计算法 •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旁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下相加的数,为我与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 •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同上,旁系血亲算法不同。 • 2、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法 • 分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3、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以世代表示,和亲等计算法不能简单换算。

  6. 第四章 结婚第一节 概述 • 一、结婚的概念 •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采用狭义的结婚概念,不承认订婚的效力。

  7.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从求妻方法看结婚制度的沿革,可分为: • 1、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 2、有偿婚,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一定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表现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 • 3、聘娶婚,指男子向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我国西周时形成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4、共诺婚,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有允诺婚和自由婚。 • 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 反对爱情至上、物质第一、杯水主义。

  8. 第二节 结婚条件 •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

  9.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

  10.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11.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12. 第三节 结婚程序 • 一、结婚的程序 •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13.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14.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 1、无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15.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6. 三、与结婚有关的问题 • 1、婚约 • 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 2、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事实婚姻在外国法上的效力。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有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发展的趋势。 • 我国法律的规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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