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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紀暨 貪污犯罪之防治.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廉政法令宣導. 政風室主任劉世龍. 大綱. 何謂廉政? 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預防貪污的重要性 貪污的風險管理 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 窩裡反條款、財產來源不明罪 由貪污治罪條例討論貪污的類型及其案例 結語.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學者對貪瀆的定義多元,但其核心意義則頗相近.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貪污形成的原因.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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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紀暨 貪污犯罪之防治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廉政法令宣導 政風室主任劉世龍
大綱 • 何謂廉政? • 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 預防貪污的重要性 • 貪污的風險管理 • 現行反貪污的利器—窩裡反條款、財產來源不明罪 • 由貪污治罪條例討論貪污的類型及其案例 • 結語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學者對貪瀆的定義多元,但其核心意義則頗相近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貪污形成的原因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差序格局:費孝通先生認爲,“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係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繫的增加,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路。”這一社會關係的網路是以親屬關係爲基礎而形成的,親屬關係是“根據生育和婚姻事實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從生育與婚姻所結成的網路,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無窮的人,過去的、現在的和未來的人物”,“這個網路像個蜘蛛的網,有一個中心,就是自己”。“我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係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這波紋,“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這樣的“從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發生社會關係的那一群人裏所發生的一輪輪波紋的差序,就是‘倫’(人倫) • 五倫: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五種的人際關係。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貪污的正面效用 • 修正論者或功能主義者認為貪污對於政治、經濟、社會之發展或改革也可以發揮正面效用,他們有關論點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 (1)貪汙是暴力和改良替代物,為經濟上正在崛起,但政治上仍 處於不穩的新興集團提供了參與政治體系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手段。 • (2)貪汙有助於克服統治菁英內部的分歧和整合,對鞏固政權 發揮積極作用。 • (3)貪汙有利於政黨組織成長和政黨政治的運作。 • (4)貪汙有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達到潤滑劑功效。 • (5)貪汙為缺少文化的廣大農民和新的城市居民提供了接近政 府的機會,因而促進了他們的政治參與。(何增科,2002)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廉的解釋 • 【廉】有分辨,不苟取也 • 《孟子》〔滕文公〕:『陳仲子豈不誠廉士哉』朱注:『廉,有分辨,不苟取也。』凡事要先守四知之戒(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細心省察,不拿不應得之財物,以節儉為本。 • 國語辭典: (形容詞)不拿不應得的錢財
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 廉政專書
貪污、盗印、詐騙─「貪」財 • 性侵害、婚外情─「貪」色 • 車禍─「貪」快 • 洩漏公務機密─ 「貪」名、 「貪」財、 「貪」色 • 「貪」為萬惡根源,但「貪」與「貧」僅一點之差。 • 「慾」,乃心有所欠缺,有如山谷,無窮無盡,難以滿足。
四、貪污的風險管理 • 避免雙關語 • 小明去3G商品店買行動電源, • 小明問:「請問有電源嗎?」 • 小姐回答:「我就是店員。」 • 小明說:「我要的是那種可 以插的電源。」 • 小姐憤怒的打小明一巴掌。
請你們局長明天到紀委來一下 • 檢 討 書 • 尊敬的紀委領導: 我是一名剛到紀委工作不久的年輕公務員,由於工作經驗不足,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幾乎陷於停頓,現作深刻檢討,並希望大家有所借鑒,汲取深刻的教訓! • 事情經過如下: • 前天,我們紀委書記接到通知說,中央電視臺記者要來採訪我市廉政工作先進典型,經市領導研究,選了幾個廉政建設方面比較好的局的局長來參加座談會,紀委書記要我通知一下。
當時因為快下班了,所以我在通知各單位時說的比較簡單,電話裡就只有一句話:“請你們局長明天到紀委來一下。”當時因為快下班了,所以我在通知各單位時說的比較簡單,電話裡就只有一句話:“請你們局長明天到紀委來一下。” • 沒想到,國土局長接到通知後當場大小便失禁,心臟病突發,不醒人事,被送往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 萬萬沒想到的是財政局長當晚就跑到市反貪局自首了。 • 市教育局局長最是莫名其妙,晚飯沒吃就帶著幾位市重點學校的教學骨幹,市三八紅旗手的女老師一起失蹤了,據說兩天后有人在加拿大看到他們了。
工商局長連夜殺死情婦,他斷定:肯定是這狗日的出賣了他。工商局長連夜殺死情婦,他斷定:肯定是這狗日的出賣了他。 • 衛生局長服毒自殺,還留下檢舉別人的一張名單。 • 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市公安局局長當晚在自己辦公室裡飲彈自盡了!死前留下的遺囑只有一句話:我走了能保住一大批人,希望他們會關照我的家人。 • 這一時間市屬各局委辦的工作陷入了癱瘓和混亂狀態。 • 這慘痛的教訓,都是我工作方法簡單造成的,我痛定思痛,深感內疚,特做檢討,希望領導能再給我一次機會,以觀後效......
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貪污治罪條例 90年11月7日修正施行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98年4月22日又修正明確法令之規範) •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12-1條條文(100年6月29日刪除)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12-1條條文(100年6月29日刪除) • 行賄對象增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增列自首不起訴(放生條款):於92年1月13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罪,或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第12條之情形(5萬元以下賄賂),於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100年6月9日刪除,因時限已過) 。
95年5月30日配合刑法修正,公布施行第2、8、20 條條文 • 公務員(定義從刑法第10條第2項)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 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或免刑。 • 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 • 不論自首或自白因而查獲共犯自首免刑,自白得減刑或免刑。(窩裡反條款) • 施行日期(配合刑法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自95年7月1日為施行日期)。
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第6、10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馬總統第1任內重大政績)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第6、10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馬總統第1任內重大政績) • 將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增定財產來源不明罪。 (100年11月23日又修正) • 防止貪污者藏匿犯罪所得,逃避查扣,參酌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立法例,增訂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及其配偶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可追徵、追繳。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5、11、12、16 條條文;刪除第12-1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詐取財物者」,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與刑法詐欺罪之條文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疑義。 •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及德國、日本、香港等立法例,增列第二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因應二次金改案件中,有企業行賄公務員但不構成犯罪之不公平現象) • 配合前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後之項次調整;且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之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修正第二項規定。
100年11月23日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 • 一、犯罪主體之公務員範圍擴大,包括原先4~6條外,並及於瀆職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 毒品危害、人口販運、槍砲、藥事法、兒少條例及刑法第134條等。 • 二、財產增加認定之時間: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即可命提出說明。 三、提高刑度及增列併科罰金額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國內第1件被判財產來源不明罪 •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貪污所得財物之處理(第10條) 追繳:依情節為下列處分: 沒收 發還被害人 追徵: 無法追繳財物時,應追徵其價額(如:接受招待飲宴或所接受之藝品已轉賣他人)。 抵償: 依貪污犯之財產充抵(俗話:財產充公) 扣押財產:為了追繳、追徵、抵償而有必要。
第10條第2項得沒收之財產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警察貪污類型(壹)警員收賄查賭客戶籍給賭場及土地仲介各判6年2月警察貪污類型(壹)警員收賄查賭客戶籍給賭場及土地仲介各判6年2月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刑事判決:內政部警政署93年9月8日警署刑紀字第0930009569號函頒訂之「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二點明文「本署電腦刑案資料,以提供警察機關偵防犯罪需要,司法、軍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業務法令規定需要之查詢,非有法令依據者,一律不得對外受理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可按。曹尚如身為警員,既配有專屬之帳號及密碼可登入系統查詢個人資料,即有遵守上開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義務,如非屬上開規定目的而為查詢並提供個人資料予該個人以外之人,均屬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並不以專職負責保管維護該系統之人員始有保密之義務。曹尚如非以公務上之需要,而係應私人目的查詢個人資料並提供予他人使用,且收取對價,自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
基市警疑洩個資牟利 檢調搜索 • (2013-06-11 01:24 中國時報)基隆地檢署指揮基隆市調站,搜索基隆市二分局、三分局偵查隊、警備隊等,並帶回大批資料,多名員警遭市調處人員現場約談,一名小隊長、一名警員被移往地檢署複訊。據內情人士透露,市調站收到線報,指有討債集團進行暴力討債時,因找不到債務人,於是找上平日熟識的員警,以一次五至十萬元的代價,由員警以內部系統找人,因這類欠款人大部分有前科紀錄,所以部分不肖員警以辦案之名,行找人調通聯之實,再將所獲得的資訊交給對方。但昨天基隆市警局表示,初步調查員警並無涉及不法,可能因私底下與幫派或不法分子「走得較近」,在調查個資時「執法過當」,才引起檢調注意,但不論為何,兩名至地檢署複訊的員警,將先受到風紀處分。而當地警方對於「洩個資、牟利益」一事都三緘其口,僅透露員警因辦案需要,查詢嫌疑人戶口、地址甚至調通聯都是「常見的事」,但若將個資販賣給不法集團,就算只賣一個,也犯了洩密、貪汙罪,所以大部分警員都不敢冒此風險。
警察貪污類型(貳)警察接受業者性招待各判6年警察貪污類型(貳)警察接受業者性招待各判6年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87號刑事判決:被告(警察)自91年間起至93年8月間止,基於違背其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接受趙朝陽(另案通緝中)經營「天堂健康護膚指壓名店」,以成年女子,或指定大陸女子為其性服務,所得不正利益,可計者為王佩儀五次以上(全套〈將陰莖插人女子陰道性交行為〉二次,其餘半套〈指性交以外性猥褻行為〉),合計8,500元以上;文慧珍十次以上(全套三次,其餘半套),合計16,000元以上;林愛珠十五次以上(均半套),計19,500元以上;大陸女子三次以上(均全套),計6,900元以上,總計50,900元以上等情,認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並無同條例笫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