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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需要您的支持和关爱. 浙江省自学考试 监考人员培训. 培 训 内 容. 一、监考人员守则、监考纪律教育 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 三、组考重大责任事故、差错及对策 四、监考要领例举. 对监考人员的要求. 1 、培训上岗,持证上岗 2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 、纪律严明,热情耐心 4 、忠于职守,精心监考.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为确保组考质量,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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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需要您的支持和关爱
浙江省自学考试 监考人员培训
培 训 内 容 一、监考人员守则、监考纪律教育 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 三、组考重大责任事故、差错及对策 四、监考要领例举
对监考人员的要求 1、培训上岗,持证上岗 2、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纪律严明,热情耐心 4、忠于职守,精心监考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为确保组考质量,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及时制止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正确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不得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监考期间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刊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解释题意、抄题、做题和私留试卷。对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犯规舞弊行为要尽可能防范于未然,一旦发生,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与舞弊材料一起上报(不放入试卷袋);同时发给考生《违规告知书》。如有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应立即向考点主任报告,由考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的正常秩序。 九、要严守纪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犯规舞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 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 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 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
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监考工作操作程序 》 是监考每一步工作的基本依据
监考工作要领例举 一、考生进场把关: 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进场。 二、通讯工具: 必须关机后上交监考保管;监考同样不能在试场内使用通讯工具。 三、广播指令: 考前监考每步工作必须服从广播统一指令,确保开考时间一致。
监考工作要领例举 四、计算器、草稿纸使用 除00020高等数学(一)以外的所有课程均可 使用不带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生进场后,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 进入考场续考。
监考工作要领例举 • 六、考点犯规舞弊处罚程序: • 发现并取得证据; • 通知主考确认事实; • 由监考教师如实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并让考生签名确认违规事实; • 考生离场时,场外监考将其带至考点主任处接受教育; • 发给考生《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告知书》; • 公布违纪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