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 likes | 522 Views
(二)责令辞职 所谓责令辞职,是指某些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一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按逻辑,引咎辞职不可规范、不可强制。引咎辞职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被倡导,不能被规定。 —— 贺日开 引咎辞职牵手制度,将与严肃的追究解职制度搅混不清。强行的结果,只会导致互伤,既使引咎辞职的道德自觉难以发展起来,又消解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E N D
(二)责令辞职 所谓责令辞职,是指某些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一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按逻辑,引咎辞职不可规范、不可强制。引咎辞职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被倡导,不能被规定。按逻辑,引咎辞职不可规范、不可强制。引咎辞职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被倡导,不能被规定。 ——贺日开 引咎辞职牵手制度,将与严肃的追究解职制度搅混不清。强行的结果,只会导致互伤,既使引咎辞职的道德自觉难以发展起来,又消解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2004年—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245人。 • 2006年11月6日,河北邢台县发生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的事件,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河北邢台县政府县长田德荣申请辞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该县主管副县长、邢台县安监局长、主管副局长均提出引咎辞职。
五、离职后的从业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权力的期权化 • 《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的副县长、六合区的副区长刘有贵,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离职下海不到一年,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几年过后,他成为身家过亿的大老板。原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的副县长、六合区的副区长刘有贵,以借来的400万元起家,离职下海不到一年,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几年过后,他成为身家过亿的大老板。 • 浙江省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以内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日本: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离职前五年间所任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私营企业任职,违者将处一年以下徒刑和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日本: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离职前五年间所任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私营企业任职,违者将处一年以下徒刑和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 • 韩国:公务员退职之日起不得到其退职前两年间曾工作过的、有密切关系的和有一定规模的私人企业就业,否则,会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和1000万元以下罚款。
总结: • 义务的含义、构成要素、内容 • 纪律的含义、特征、内容 • 处分的种类、适用、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程序、应用与解除 • 回避的种类、方式 • 领导干部问责制 • 离职后的从业限制
一、公务员的权利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的构成要素: 一是自主性 二是规范性 三是保障性 公务员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工作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身份保障权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劳动报酬权 参加培训——受教育权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批评建议权 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控告权 申请辞职——辞职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一)职级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 工资所具有的三个功能:保障、激励和调节。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1、职级工资的构成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2、工资的增长方式 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 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 三是晋升工资档次 四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二)保险制度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福利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一是福利费、取暖补贴和交通补贴等制度 二是探亲制度 三是年休假制度 四是工时制度
三、培训制度 培训是机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职位要求,对公务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训练,以开发公务员的潜力,改善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的 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1、培训的方式——分级分类培训 • 江苏省泰州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了善意民俗,所谓善意民俗,就是人们公认、遵守、反复实践的,又不违反法律的习俗。比如,“马桶”:在当地的婚嫁中是女方的陪嫁之一,又叫子孙桶。那么,在离婚案中,就不能将马桶判给女方。
2、培训机构 • 一是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 二是受委托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3、培训的种类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1)初任培训 • 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的所进行的培训。 • (2)任职培训 • 是对要晋升为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 (3)专门业务培训 • 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培训。 • (4)更新知识培训 • 是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加、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 • (5)对后备领导干部的培训
4、培训的管理与结果的评估 •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 (1)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 (2)培训时间的要求 • (3)培训结果的评估与使用
四、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机关及其领导人的侵害时,通过申诉、控告或诉讼等方式制止或纠正侵权行为,使受侵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一)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 可以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第九十条):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诉事由范围的三点限制: 一是涉及人事处理的决定,而不是有关行政管理的决定 二是涉及对个人不利的处理决定,而不是对个的授益性决定 三是涉及个人权益的决定,而不是集体权益的政策性决定
我国的受理机关有四类: 一是原处理机关 二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是上一级机关 四是行政监察机关 申诉程序包括一般申诉程序、径直申诉程序和特别申诉程序三类
一般申诉程序:申请复核-申诉-再申诉 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30日) 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对复核决定不服(15日)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60-90日)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径直申诉程序:申诉-再申诉 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30日)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60-90日)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特别申诉程序:申诉——复核 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30日)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30日) 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核
(二)控告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控告是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立案 调查 审理 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执行
(三)仲裁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能申诉人民法院执行。
1、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人事争议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主张或要求产生的争执 。 •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2、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 人事仲裁委员会 • 仲裁庭、仲裁员
3、时限与程序 申请仲裁(60日) 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调解 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进行仲裁 作出决定 对决定不服,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 权利的概念、特征、内容 • 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构成 • 培训的方式、机构、种类、结果的管理 • 申诉、控告、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