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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科長 薛鑑忠.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外國學生工作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再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 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略以:「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16 小時: …… 」.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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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科長 薛鑑忠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相關法規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再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就業服務法第50條略以:「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 定。(就業服務法第42條) 國民就業 保 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 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 許 可 制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原則
受僱人確為勞務提供 不以形成契約或有償為限 工作 定義 1.雇主與外國人間具聘僱關係 2.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所列各款 規定工作之一 3.外國人為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許可 申請 工作之定義及許可申請
學生申請工作證規定 • 學生資格認定: • 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留學生來華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份。 • 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身分、 • 華裔學生應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身分 • 工作內容與時數限制: • 就服法第50條,雇主聘僱學生工作,工作內容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 除寒暑假外,每週工作不得超過16個小時。 • 申請資格: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管理辦法(簡稱雇聘法)規定: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兩學期始得申請工作證。 • 僑生需來臺就學一學期始得申請工作證。 • 前揭學生工作證每次申請許可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上學期核准最後期限為3月31日,下學期核准最後期限為9月30日。
申請工作證之相關文件規定 • 申請書 • 學生證影本 • 學校同意書(加蓋學校輔導單位及主管章) • 最近一學期之成績證明 • 審查費收據正本(100元,郵局繳納) • 有效護照影本 • 有效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規定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申請工作許可之相關規定
臺灣引進外國人工作之類別 • 臺灣目前同意引進外國人工作,包括外籍勞工(藍領)及外國專業人員(白領) • 白領之工作有專門性技術性、僑外投資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演藝人員及商船船員。 • 藍領之工作有製造業、營造業、看護工、家庭幫傭等,目前只開放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及蒙古等六國。 • 白領之工作有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等限制。
有關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規定 • 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資格共有四款,其中與僑生相關者為專技考試及格或碩士以上、大學畢業具二年工作經驗。 • 審查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助理35,000元,其他為47,971元)。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之工作,必須符合前述審查標準依各行業別所規定之工作內容。
有關工作經驗限制之特別規定 • 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為協助企業延攬人才,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聘僱大學畢業得不受二年工作經驗之限制。 • 經會商同意之項目如下: 1.「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所列12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 2.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工作。
就業服務法之特別規定(無須申請許可) •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 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依外國人之規定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只具中華民國國籍而未兼具其他國家國籍者,且未在國內設籍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延攬「優秀」僑生、外籍留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延攬「優秀」僑生、外籍留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 • 「優秀」僑生、外籍留學生畢業後應建立留才機制,將優秀人留臺為我所用。 • 本會業於100年5月4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優秀」大學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及僑生,放寬2年工作年資及薪資下限規定會議,各相關單位已充分表達意見,惟尚無形成共識,本會將再蒐集各相關國家資訊,進一步研議上開議題。
違法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罰則:違反第43條規定之外國人,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之罰鍰,並應限期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而學生在學期間若未申請工作證即從事工作,違反第43條規定,不依第68條第3項規定限期出境,但限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工作證。
違法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50條:外國留學生及僑生除寒暑假外,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6個小時。 • 罰則: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工作,每週工作時數超過就服法第50條之規定者,違反同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