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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lawyjw@ccu.edu.tw. 演講活動預告:法學院 101 階梯教室. 演講活動. 1. 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無故缺席者,一律扣分(如非課程時間,仍應盡量出席)。凡課程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不低於 500 字)。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當日不用至 Teal 教室上課。 2. 凡屬加分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後,才能加分(不低於 300 字). 觀賞「看見台灣」預告片. 環境法的措施. 排放證照. 1. 制度緣起:排放標準與空污管制區 2. 濃度管制與總量管制. 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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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lawyjw@ccu.edu.tw
演講活動 • 1.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無故缺席者,一律扣分(如非課程時間,仍應盡量出席)。凡課程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不低於500字)。凡屬課程活動之演講,當日不用至Teal教室上課。 • 2.凡屬加分活動之演講,需繳交演講心得後,才能加分(不低於300字)
排放證照 1.制度緣起:排放標準與空污管制區 2.濃度管制與總量管制
環境標準 • 一、定義:具體地將環境在科技上的要求加以規範(不確定法律概念);又稱「最低保護限度之標準」」 • 二、法律形式:法律、法規命令、具有外部效力之行政規則 • 三、特性 • (一)專業判斷之基準 • (二)政策之期待性
美國法-Clean Air Act • 1.現實困難:如何計算特定地區內的空氣污染容許總量;如何公平分配總量 • 2.制度比較
德國法:聯邦污染防制法 • 1.目的:整體上持續減少相同之污染量或污染物 • 2.總量管制目的:調和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平衡,採取互補式的總量管制 • 3.預防之互補:消極的確保不會逾越總體之污染範圍;積極期待整體污染之逐漸降低
德國法:互補之總量管制 新舊設備可以並存 與交換使用 鍾罩原則: 管制總量
我國 • 一、總量管制之定義: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空污法第2條) • 二、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同條)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 涵容總量管制:於地形、氣候條件有利於大氣流通之區域內,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量,將影響及整個區域內之空氣品質,故於實施總量管制策略上,將其劃為一空氣品質區,每一空氣品質區對其內之空氣污染物皆有其一定之「涵容能力」,以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故於實施總量管制,應先進行涵容能力之調查,限制同一 空氣品質區內之污染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該區之涵容總量,倘該區之涵容總量尚有剩餘,自可容納新增之污染源,惟其新增排放量應少於剩餘量。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 排放抵換:於小範圍之特定區域(如工業區)內實施總量管制,因而使該區域內之污染量不致增加,空氣品質有所改善。倘有新污染源設立,其所增加之污染量應由該區域內之其他既存污染源排放減量來抵換:或個別新擴建之工廠以其既存污染源排放減量來抵換,其抵換之污染減量應大於新設之污染源之增量,使有利於空氣品質改善。
環保署空字45080號函釋 • 污染泡:於同一廠區內之工廠內實施總量管制,以廠內所有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總量為管制標的,容許部分污染源排放之污染超過管制標準,部分污染源排放之污染量低於管制標準,而維持整廠之污染排放總量不增加。使廠方能選擇防制成本最低而污染削減量最高之污染源進行最經濟之減量控制,本項管制方式目前已 訂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