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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专题

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专题.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1. 森林管护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及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的界定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二、森林管护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什么是森林管护? 森林管护的原则 管护对象及内容 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商品林管护 生态林管护 天然林工程管护 公益林管护. 2. 2014/8/26. 三、森林管护的其他内容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地管理 采伐管理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范例 1- 护林员定位功能 范例 2- 森林视频监控系统. 3. 森林资源利用. 一、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二、生态功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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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森林资源管护与利用专题 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1

  2. 森林管护主要内容 • 一、森林资源及分类经营 • 森林资源的界定 •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 二、森林管护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 什么是森林管护? • 森林管护的原则 • 管护对象及内容 • 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 商品林管护 • 生态林管护 • 天然林工程管护 • 公益林管护 2

  3. 2014/8/26 • 三、森林管护的其他内容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林地管理 • 采伐管理 •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 范例1-护林员定位功能 • 范例2-森林视频监控系统 3

  4. 森林资源利用 • 一、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 二、生态功能利用 • 生态效益补偿 • 森林碳汇 • 三、木质资源利用 • 实例1-木材机械加工 • 实例2-木材化学加工-造纸 • 四、非木质资源 • 实例3-旧口镇砂梨 • 实例4-兴隆核桃基地 • 实例5-张集镇食用菌 • 实例6 -湖北白鹿春梅花鹿养殖基地 • 五、景观资源 • 实例7 -大口国家森林公园 • 实例8 -湖北莫愁湖湿地公园 4

  5. 森林资源的界定 从狭义的角度讲,森林资源主要指的是树木资源,尤其是乔木资源。 在1998年我国修订后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造林林地、苗圃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从中可以看出,森林生态系统中一切为人们所认识,并具有一定效益的物质和物质间的联系(资源),均属森林资源范畴。森林资源的范畴在我国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中国人大法规处在对《森林法》进行解释时,提出“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 在已有的关于森林资源的定义中,较为全面的观点是: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资源和依托森林存在的非生物资源。这一含义比仅指树木的定义要广泛的多。 5

  6.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 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  6

  7.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7

  8.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8

  9.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四)森林保护制度   森林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具体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    9

  10. 什么是森林管护? 《森林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1998年长江流域及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后,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在12个省区市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2000年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天保工程。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正式提出森林管护的概念。 森林管护,是指对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10

  11. 森林管护的原则 森林管护的原则是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11

  12. 管护对象及内容 管护对象主要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林地。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12

  13. 盗伐 盗伐: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3

  14. 滥伐  滥伐: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4

  15. 滥猎野生动物 非法捕猎设置的粘鸟网 15

  16. 滥猎野生动物 非法捕猎野猪设置的简易电网 16

  17. 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 17

  18. 非法占用林地 18

  19. 森林病虫害预防 巡山-森林病虫害调查与预防 19

  20. 预防森林火灾 巡山- 检查野外用火 排除火灾隐患 20

  21. 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要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护,应建立专门的森林管护机构。 基层林业局应成立森林管护站二级森林管护机构,局护林防火办负责森林管护的管理监督工作,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和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指导。 林业局-护林防火办-林业站-护林员 21

  22. 林业站 各森林管护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管护工作。林区内放牧,采矿、挖药、商贸等活动较频繁,存在盗伐林木、破坏植被的隐患,使得森林管护范围广、难度大,森林管护站必须加大管护力度。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特点,生态区位置及管护方式,合理设置森林管护站。森林管护站应设在交通要道(山口)、人员活动频繁区以及火险、病虫害高发区,同时应考虑便于有效管理的设置原则。 22

  23. 商品林管护 商品林主要由林权所有者进行管护。主要管护内容防止盗伐、滥伐森林、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商品林遭受森林火灾、冰雪灾害、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商品林权利人要采取积极的扑救、防治等措施。 林业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3

  24. 天然林工程管护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24

  25. 天然林工程管护 2004年8月25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 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 25

  26. 天然林工程管护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26

  27. 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 截至到2011年,我省有国家重点公益林3317.65万亩,省级公益林1380.18万亩,天保县级公益林859.35万亩 公益林在发挥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农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区划界定不准确、界线不清、面积不落实、林权和管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按照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通知)和《湖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鄂林资[2005]194号)要求,我省目前在在开展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对全省公益林进行区划落界,建立数据库和图形库,将全省5557.18万亩公益林的图班界线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

  28. 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 公益林的生态区位及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 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 一级支流:清江河源头、内荆河源头, • 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淮河 •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 长江、汉江、清江、沮漳河、内荆河、府河等6条河流两岸

  29. 我省公益林区划范围 •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 我省主要为后河自然保护区、星斗山自然保护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九宫山自然保护区、七秭妹山自然保护区和赛武当自然保护区 • 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 梁子湖群湿地 • 长江三峡、丹江口、隔河岩等15座水库。 •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 我省区划为该类型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较多,占总面积的50%以上

  30.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 一级国家公益林区划标准。 •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 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 二级。 • 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 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 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32. 保护等级的划分及经营管理规定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33. 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34. 公益林管护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  (一)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二)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田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35.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一词是2004年12月在江西省南昌召开的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会议上正式提出并使用。以前一直使用“森林病虫害”一词。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木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包括害虫、病原体、害鼠(兔)和有害植物。与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不仅具有水灾、火灾那样的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性和治理上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防治的必要性、紧迫性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35

  3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湖北省林业局、武汉铁路分局、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民航局、湖北省邮政局转发《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6

  37.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法 植物检疫:是防止人为传播林业有害生物的有效方法。 植物检疫分为:出入境检疫,由海关负责;国内检疫,由林业部门各森防站负责。 营林措施:包括选育抗逆性强的品种。育苗措施(防治苗木病虫害方面),造林措施(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经营措施(幼林抚育、卫生伐等) 生物防治:以虫治虫(如红头芫菁防治竹蝗,赤眼蜂防治松毛虫)、以菌治虫(白僵菌防治松毛虫)、以病毒治虫(核型多角病毒防治叶蜂,斜纹夜蛾)、以鸟治虫(灰喜鹊治松毛虫)、以菌治病(井冈霉素防治毛竹枯梢病)。 物理防治法应用简单工具或光、电、辐射等物理技术来防治病虫害,统称物理防治法。主要有:⑴捕杀:就是用人工或简单工具捕杀。如在低矮的油松林中捕捉松毛虫幼虫、摘除卵块和虫蛹等。⑵诱杀:利用害虫对某些物质或条件的强烈趋性,将其诱集捕杀。如使用灯光、饵木、诱芯、引诱剂。草把等诱杀。(3)阻隔法:控制上树等。 37

  38.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化学防治 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是目前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手段,方法简单、见效迅速。但其弊病是严重污染环境,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且病原菌、害虫易产生抗药性。要根据病虫种类、特性,选择适宜的农药和施药方法。 (1)根据害虫的不同口器(咀嚼式、刺吸式、刮吸式、舐吸式、虹吸式、嚼吸式)和取食特点,使用不同的药剂(胃毒剂、触杀剂、内吸剂、熏蒸剂以及拒食剂、驱避剂、引诱剂、粘捕剂等)。(2)根据药剂对病害的作用方式,杀菌剂可分为保护剂、内吸剂和铲除剂。从农药的使用方法来讲,又有喷粉、喷雾、烟熏和土壤处理等。 38

  39.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松材线虫病感病后期 松褐天牛成虫  松材线虫病感病初期    松材线虫病感病后期 39

  40.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松褐天牛成虫 杨树溃疡病(细菌型)危害状 40

  41.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 落叶松毛虫卵 松毛虫危害状 41

  42. 湖北省主要外来有害生物 毒麦 薇甘菊 紫茎泽兰 苏门白酒草 一支黄花 薇甘菊 42

  43. 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4

  4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73号):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补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5

  46. 林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第八条: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46

  47. 湖北省林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 国有林地的旅游开发,应当经设立该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林地的旅游开发,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他林地上兴建、扩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 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对林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7

  48.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征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征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48

  49. 第二十二条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地,以及国防林、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最高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9

  50.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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