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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三講.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 ( 二 ). 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年期以內到期債券 銀行承兌匯票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商業承兌匯票. 三、 可轉讓定期存單 1 .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2. 央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 商業承兌匯票 七、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四、銀行承兌匯票 1 . 買方委託承兌 BA 2. 賣方委託承兌 BA 六、 一年內到期之債券. 目錄.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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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第三講 貨幣市場工具的介紹(二) 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年期以內到期債券 銀行承兌匯票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商業承兌匯票
三、 可轉讓定期存單1.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商業承兌匯票 七、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四、銀行承兌匯票1.買方委託承兌BA 2.賣方委託承兌BA 六、一年內到期之債券 目錄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NCD ): 意義: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議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種類:1.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目的:銀行得以貨幣市場資金取得固定期 間資金,使資金調度靈活發行期限: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 84.11取消1個月倍數發行對象: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 基金社團及個人發行方式:按面額十足發行發行利率:雙方參酌貨幣市場行情議價
記名與轉讓:無記名者以交付之方式轉讓 記名者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特性:(1).不得中途解約,便於銀行負債管理(2).利率議價決定,銀行資金調度靈活(3).利息採分離課稅,高所得者稅賦優惠(4).次級市場流動性佳,投資人持有意願強
2.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中央銀行法27條發行目的:調節市場資金,穩定金融發行期限: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可轉讓形式 發行定期發行:91、182、273 897/11、364天、二年期不定期發行:機動以7天之倍數發行,主要為7、14、28天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資訊92.10.16一、本日(十月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到期金額為135.00億元,發行金額為 500.00億元(包括NCD 169.00億 元 及CD 331.00億元) 二、本日發行之本行定存單,天期如次: (一) 30天期 申購利率 1.050% 金額 344.00億元 (二)182天期 申購利率 1.075% 金額 129.00億元 (三)364天期 申購利率 1.225% 金額 27.00億元 三、自十月一日至本(十六)日,本行定期存單共計到期 金額為1,729.10億元,發行金額為3,815.70億元,在 此期間淨 增加2,086.60億元 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0,262.80億元,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93.03.10 一、本日(3月10日)本行定期存單到期金額為44.15億元,發行 金額為 339.15億元(包括NCD138.00億元 及CD201.15億元)。二、本日發行之本行定存單,天期如次: (一) 30天期 申購利率 1.050% 金額 103.00億元 (二)182天期 申購利率 1.075% 金額 222.00億元 (三) 6月期 申購利率 1.075% 金額 14.15億元 三、自3月1日至本(10)日,本行定期存單共計到期金額為1,978.35億元,發行金額為2,405.55億元,在此期間淨 增加427.20億元。四、截至本日止,本行定期存單未到期餘額為36,666.70億元, 到期日分佈情形詳如下表。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發行對象:銀行、中華郵政公司81、 信託投資公司86、票券金融公司86及其他經央行核可之金融機構發行方式:按面額十足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 償,分為伍佰萬元、 壹仟萬元、伍仟萬元及壹億 元等四種發行利率:分為競標與非競標二種,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 按得標利率訂定,非競標方式之存單利率由央行 訂定
記名與轉讓:本行定期存單為記名式,得以存單或登記形式發行亦得以可轉讓形式發行,惟轉讓時須先向央行業務局辦理過戶手續,方得為之特 點:銀行業得以所持有央行定期存單作質押向央行申請短期融通
四、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A) 意義:票據法1.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由付款人於指定之 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2.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 提示 • 銀行承兌匯票:指匯票由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之一方或其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銀行承兌者
凡經銀行承兌之匯票,其票據主債務人為承兌之銀行, 亦即承兌銀行承擔匯票付款之風險,而為貨幣市場樂於買入之信用交易工具
依據銀行公會制定之「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可分成二類:(一) 買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的銀行為 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二) 賣方委託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 指交易過程的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的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的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發票人: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背書出售者亦同)發票人:依法登記之公司與政府事業機構(背書出售者亦同) • 期 限:通常不超過180天、最長為一年 • 成 本:執票人於屆期前以貨幣市場利率貼現出售 與票券商 • 記名與轉讓:交易性商業票據為明確付款流程, 均有抬頭,受款人轉讓或出售時須背書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84年2742億元,91年82億元
五、商業承兌匯票(Trade Acceptance TA) 指依法登記之公司,因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簽發一定金額之匯票,以其相對人(即買方)為付款人並經其承兌者
六、一年內到期之債券 意義:距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內之債券,就期間及利率的相關性而言,完全與票券相同,應視為貨幣市場之交易工具
養券(Yielding) 養券之基本概念即為以短支長,一般而言,利率結構為短低長高,如市場實際利率為此一 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票、債券,將有利差
七、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MMMF) 意義:指投資於短期票券的基金,此種基金每天計算利息收入,讓投資人自行選擇領取利息或將利息再轉投資,以達到複利成長的效果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運用範圍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附買回交易等,具天期短、變現性、週轉率高,類似活儲性質,但是年報酬率又遠高於活儲,在國外已取代多數證券交割戶活儲資金「cash management account」
特性:投資限制:貨幣市場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附買回交易的總金額,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七成以上;運用標的限於剩餘到期日一年以內的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至於該類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能超過一百八十天,已符合貨幣市場短天期、流動性高的特質貨幣供給意義:屬M2範圍,影響央行的貨幣供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