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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有关内容

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有关内容. 江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可租房源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登记的范围及对象、住房面积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申请及审批、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及与其他保障房的区别.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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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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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内容 江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可租房源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登记的范围及对象、住房面积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申请及审批、评分标准

  2. 第一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及与其他保障房的区别 •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都很重视,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先后发了一系列文件…….。

  3. 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 公共租赁住房也是以租赁形式与廉租住房类同,有以下区别: •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2年度为 37902元 ×60﹪=22741 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2012年度为37902 元); •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是国家直管公房租金平均为20﹪~48﹪约为0.74—1.78元/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70%(和塘雅苑平均月基本租金约为10.50元/平方米),并实行动态调整。

  4. 第二部分 政策依据 可租房源 •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政策依据 •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登记的范围及对象、住房面积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申请及审批、评分标准等均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76号)、《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2〕176号)、《关于核准和塘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复函》(甬价管〔2012〕101号)、《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2〕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 二、可租房源 • 本次推出的公共租赁房房源包括市级房源和各区自筹房源两部分: • 1、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级房源)推出的“和塘雅苑”小区(位于江北区洪塘街道)2101套,房源主要有以下两种,供1-2人居住的一室户(面积约为40平方米)和供3人及3人以上居住的两室户(面积约为60平方米)。以上房源都为装修房源。 • “和塘雅苑”小区采取租赁管理、物业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配置了公共租赁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警卫室等设施,提供一站式租赁管理服务。配置独立公共餐厅和公共活动中心,设计了商业内街,引入银行、邮政、通讯、便利超市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分配房源。分配给海曙区758套,江东区670套,江北区673套)详见甬建函〔2012〕83号文件。

  6. 二、可租房源 • 2 、江东区筹集的部分公共租赁房源96套,房源位于“和泰雅苑”65套(套型面积为41-44平方米)和“陆家家园”31套(套型为50-80平方米的17套,套型为60-80平方米的14套)大部分实施过简单装修。 • 上述房源中江东区共有可租房源766套。供江东区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

  7. 第三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对象)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申请时已取得辖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 2、人均年收入(或申请日前12个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度为 37902元) ; •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8. 一、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对象) •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 2、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3、已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区注册登记创业的,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 4、符合区人力社保局人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9. 一、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对象) •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 2 、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无房。 • 4 、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5 、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 6、须达到《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规定的分值(具体分值由辖区外来务工办在申请公告时明确)或有关规定的项目内容,而后根据可租房源数量按《评价标准》分值高低排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租对象。 、

  10. 二、公共租赁住申请及审批程序 • 公共租赁住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 •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应当推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申请人,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具体按下列分类进行办理申请配租手续: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配租手续→受理点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分表》后张榜公告→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民政局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区建设局网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准准租证》

  11. 二、公共租赁住申请及审批程序 • (二)引进人才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区人才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人才局(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告→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人力社保局就申请人的是否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区建设局网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准租证》。 •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价表》后在申请人单位公告→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外来务工办就申请人的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在区建设局网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准租证》。

  12. 三、收入、财产限制是多少?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三、收入、财产限制是多少?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28周岁及以上单身居民)人均年收入(或申请日前12个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度为:37902元)。 •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的15倍=568530元、20倍=758040元、25倍=947550元的,视作不符合申请条件。 • 市、区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13. 四、怎样进行公告?有异议怎么办? • 受理点自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分(价)指标自动生成《评分表》或《评价表》,提出初审意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各级审核。最后对确定的准租对象在区建设局网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 对公告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中心或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五、如何确定准租家庭.如何选房配租 (一)对经核准后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申请对象、申请住房套型分类排序。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电脑评分、评价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对引进人才通过摇号确定顺序号,按顺序号先后(或按所列人才次序依次顺序)确定。 (二)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租家庭。当最后分数(次序)并列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当批可租房源数量时,以公开电脑随机匹配方式确定。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准租证》(以下简称《准租证》)。取得《准租证》的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以公开电脑随机匹配方式配房。 (三)根据电脑随机匹配配房结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定位通知书》,(以下简称《租赁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15. 六、那些家庭可优先配租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给予优先配租: •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 (3)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电脑随机匹配确定。

  16. 七、如何界定无住房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 (一)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除(至申请之日,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户口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满三年及以上,父母或子女住房尚在且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统计局统计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2012年度为32.88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及人口应与父母或子女合并计算)者外。 • (二)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 (三)申请截止日之前5年内在市区未转让住房。

  17.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是否实行轮候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间隔时间视房源情况按季度或半年确定)。轮候资格有效期为3年。若出现房源空置或退出的情况,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房源套型、按性别(指同性别单身合租)分别轮候,定期组织轮候家庭电脑随机匹配方式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价)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电脑随机匹配方式确定。引进人才通过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号,按顺序号递补。 •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 、

  18. 九、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九、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 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的标准 •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相对应,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可按三人户配租。二室户型可供两个符合条件的同性别个人合租,合租以独立房间为单位,自愿组合。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19. 十一、是否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期间还可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十一、是否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期间还可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 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在市区未享受廉租住房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含低收入家庭购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 • 在轮候期间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须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 十二、《准租证》 《租赁定位通知书》的有效期,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 准租家庭的《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仅适用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 准租家庭应在《租赁定位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20. 十三、 《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的有效期,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 准租家庭的《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仅适用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 准租家庭应在《租赁定位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21. 十四、公租房的租金如何确定?和塘雅的租金标准?十四、公租房的租金如何确定?和塘雅的租金标准?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标准”)60~80﹪的比列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 和塘雅苑的租金标准,经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核定,并以甬价管【2012】101号文件核定为:基本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元。楼层、朝向差价率和设施租金另计(对配置太阳能热水设施的住房,可另行收取设施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户(套)15元)。 • “和泰雅苑”65套租金标准13.50元,南北朝向差0.50元; “陆家家园”31套的租金标准13.10元。

  22.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有那些优惠政策 •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比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低30﹪; • (二)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扣除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下同)基本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基本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 3、除以上家庭外,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00%)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基本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

  23.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计缴 •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下同),每月交纳一次租金,乙方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在扣款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支付下月的租金。(其中:乙方另有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面积平方米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余部分面积平方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计算,□因该房屋配置了太阳能热水器,另增加设施租金每月(套)15元)。租赁期内,不足月的租赁时间按实际租赁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租金交纳后,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收款人为业主。 • 租赁期内,乙方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甲方按约定可从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租金,也可通报乙方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24. 十七、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需交纳租赁保证金吗?十七、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需交纳租赁保证金吗? • 准租家庭应在《租赁定位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准租证》、《租赁定位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纳给业主。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和暂收款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但未缴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在房屋腾退时返还乙方(不计算利息)。

  25. 十八、合同期满能续租吗 合租有哪些规定 • 合同期满时仍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原核准部门提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住房在的有优先承租权)。 • 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性别个人合租,合租以独立房间为单位,自愿组合。以2人合租为例:个人租金费用为:=独立房间的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和公滩的建筑面积÷2)×租金标准;相关费用为:由其中一人申请开通(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而后共同承担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26. 十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十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 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27. 二十、公租房能否转租?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二十、公租房能否转租?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 不能转租。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优秀外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及改变房屋用途。 • 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 (1)租赁合同期满; •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28. 二十一、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29. 二十二、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回政府租金补贴(优惠)外,并按同类市场租金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还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二十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可取消该单位2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 • (二)承租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变动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 (三)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缴。

  30. 二十四、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住房怎么办 •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除停止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外,租金按同区域市场租金计收;过渡期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及超期居住退房后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1. 二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那些分组成? • 1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符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 (1)无房户,计60分; •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32. 二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那些分组成? •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 (3)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 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33. 二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那些分组成? • 2 、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

  34. 注:1、本表社会服务和企业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注:1、本表社会服务和企业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2、本表中各项指标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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