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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1.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有误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在出口单证中多次用到,如果来证误开,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时发生困难。 2. 币制与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 1 )如果金额小于合同,须查明是否扣除佣金。 ( 2 ) 《UCP600》 规定:金额前有“大约”字样的,可有 10% 增减。 ( 3 )注意来证所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一致 ( 4 )如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时,则应注意来证中有无此项规定,金额增减幅度和数量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3. 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以及到期地点:装运期原则上与合同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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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1.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有误 •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在出口单证中多次用到,如果来证误开,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时发生困难。 • 2. 币制与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1)如果金额小于合同,须查明是否扣除佣金。 (2)《UCP600》规定:金额前有“大约”字样的,可有10%增减。 (3)注意来证所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一致 (4)如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时,则应注意来证中有无此项规定,金额增减幅度和数量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3. 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以及到期地点:装运期原则上与合同规定一致 • (1)如因来证过迟,以致不能按期装运,则应要求展期。展期时应同时展信用证的有效期。 • (2)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最好在出口国。 • (3)如来证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为装运期。 • (4)证中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期后必须办理交单议付或付款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交单期限,按《UCP600》规定,不超过运输单据装运日期后21天,但也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 (5)来证表示装效期采用下列单词:“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4. 商品的描述和规格应与合同一致。 5. 运输条款 (1) 起运地、目的港与合同一致。 (2)如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应及时与运输 单位联系,了解清楚可否照办,如办不到则通知开证人修改。 (3)来证规定用20’、40’整个集装箱,要视货量是否合适。 (4) 关于分批和转运 • 《UCP600》规定:信用证未列明可否分批和转运的,按可分批或转运计。 • 来证规定按月分批装运,如有一个月数量未按期出运,《UCP600》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 (5)如来证规定外国商人或港商作为提单的发货人(Shipper)时,一般不能接受,应修改信用证。 • (6)使用CIF、CFR、FOB、FCA、CPT、CIP贸易术语时,来证如规定:“…… must reach Hamburg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此条款也不可接受。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 6. 应熟悉保险险别和保险条款: • (1)保险险别: • 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 • ICC(A)、ICC(B)、ICC(C) •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 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 / or Rain Damage Clause, FWRD);短量险 (Shortage Clause) •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Clause); • 渗漏险(Leakage Clause);碰损、破碎险(Clash & Breakage Clause);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2)保险条款:应明确保险由谁办理、投保险别,保险条款(ICC,CIC )、保险金额 • ①保险金额一般为发票CIF价加10%加成,超出部分,信用证应规定“额外费用由开证人负担,允许在本信用证项下支付”。(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applicant, and can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or in excess of this creidit. Value. ) • ②中国人保公司规定:保险查勘代理人由我保险公司自由选择。若来证规定“the insruance policy showing ***Co,.Ltd ,.as survey agent ”,这种条款不宜接受。
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 • (3) 若来证规定:受益人将预保单(保险通知书 insurance declaration )寄进口国保险公司,待收到其签收的保险回执后(acknowledgement of insurance ),受益人凭回执及货运单据办理结汇。这种条款也不宜接受,应改为“copy of the shipper’s insurance declaration ”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1. The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only after having obtained the import licence and in any case only after our telex advice to you . • The merchandise is subject to a subsequent inspection in Panama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our standard, Payment should be refused。 • 3.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comply with that held in our bank’s record. 4.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ountersigned by our agent in hongkong.
信用证的修改 •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通知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 1. 与合同不符,需要修改 • 2. 有软条款或类似的不可接受的条款,需要修改 • 3. 若赶不上装运期交货,需要延展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的修改 《UCP600》第十条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明确否定了银行 “如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的话,则修改生效”规定的有效性。)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 1.交单须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 • 如信用证要求投保加成130%,那出口公司必须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投保比例即130%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不是按照UCP600第二十八条按照110%的比例投保。 2.交单须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 • 当信用证条款未有明确规定时,按照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办理。 3.交单须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保持一致
案例:信用证修改是否有效 •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后来我方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货物装运后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通知行交单,通知行审核无误后将整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单据中显示的分批装运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