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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关法律问题. 主讲:陈国翔. 由 NordriDesign ™提供 www.nordridesign.com. 个人简介. 陈国翔,男,汕头市人,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二级律师(职称副高)。现任: 《中国律师》杂志、《律师时代》杂志与中国律师网驻汕头市事务代表 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汕头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三农”律师服务团副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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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关法律问题 主讲:陈国翔 由NordriDesign™提供 www.nordridesign.com
个人简介 陈国翔,男,汕头市人,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二级律师(职称副高)。现任: 《中国律师》杂志、《律师时代》杂志与中国律师网驻汕头市事务代表 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汕头调解中心调解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三农”律师服务团副团长 广东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监督员 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汕头市人大代表 汕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咨询员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开案卷》专家点评小组成员 汕头市劳教人员结对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汕头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兼仲裁员 汕头市法学会理事 汕头市青少年成长导师
汕头大学常年法律顾问 汕头大学医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常年法律顾问 汕头大学医学院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法律适用采取“二元制”。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法律适用采取“二元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 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 处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元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元制因法律适用的不同,导致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及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两者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出现了“损害重、获赔少”、“损害轻、获赔多”的怪胎现象!
在赔偿范围方面: • 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 • 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的规定,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除包括《条例》所规定的11项以外,还增加了“死亡赔偿金及营养费”,共有13项。
在赔偿标准方面: • 《条例》所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满16周岁的被扶养人,扶养到16周岁”、“造成患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赔偿标准,都与《人损赔偿解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实际案例 • 2005年7月6日,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英某的妻子李某入住东港市某医院观察待产,当日22时20分李某分娩了一名男婴。尔后由于某医院诊疗失误,李某于2005年7月7日2时20分死亡。 • 经医疗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东港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本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实际案例 • 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确定原被告按1:9的比例承担。 • 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内容,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2006年3月17日,《辽宁法制报》就此案例刊登了《医疗事故不给死亡赔偿金》的文章。
2006年3月23日,浙江省浙南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写了一份《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书》,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23日,浙江省浙南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写了一份《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书》,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朱祖飞在申请书中称,《条例》已经暴露出本来的面目----世间恶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时予以撤销。
朱祖飞律师 提出废除《条例》的五大理由: 1、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2、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 3、严格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4、将自然科学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 5、伤残等级偏小化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适用采取“一元制”。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适用采取“一元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因此,自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时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和其他条款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 • 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系行政法规,不是法律,所以,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将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侵权损害实行一元制,实现五统一: 1、纠纷的性质统一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再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两类; 2、纠纷的鉴定性质统一定性为医疗过错鉴定,不再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一般医疗过错鉴定; 3、人身损害的鉴定标统一执行同一个伤残等级标准; 4、赔偿的标准统一执行《人损赔偿解释》的规定; 5、适用的法律统一为《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纠纷的鉴定也采取“二元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纠纷的鉴定也采取“二元制”。 • 医疗事故的鉴定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疗过错的鉴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存在黑洞。 •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负责。 • 由于医学会聘请的专家一般都是当地一些较有名望的医生,故在进行鉴定时,往往存在“鉴定者与被鉴定者互相熟悉”,甚至是“今天我鉴定你、明天你鉴定我”的情况。
老百姓戏称根据《办法》所进行的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而根据《条例》所进行的鉴定是“熟人鉴定熟人”。老百姓戏称根据《办法》所进行的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而根据《条例》所进行的鉴定是“熟人鉴定熟人”。 • 本人实践中发现医学会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未经质证的材料,并以之作为鉴定依据。 • 鉴定组的组长不熟悉鉴定程序,缺乏驾驭主持鉴定会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实行“一元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实行“一元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故医疗纠纷鉴定不再由医学会鉴定,统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按案由确定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按案由确定举证责任。 • 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案由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的,适用《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即实行“举证责任正置”。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为主,有限推定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任原则,举证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办法。《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为主,有限推定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任原则,举证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办法。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附一假名的案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汕头市长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瑞、院长。 因被答辩人周素清诉与我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我院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关于本案的事实。 … 三、关于对被答辩人起诉我院的看法。 根据我院对门诊病人的记录,我院耳鼻咽喉科医生陈家涛并没有在门诊给“周素清”看过病,更没有用纤镜为“周素清”摘除左声带囊肿和双侧声带小结,因此,本案被答辩人“周素清”状告我院的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 …
有关实际案例 • 原告姜波诉与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 原告周启梅诉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合同纠纷案 • 原告陈宋珍诉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原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诉被告刘秀芳医疗合同纠纷案 • 原告刘秀芳诉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一部私权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一部为老百姓说话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一部私权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一部为老百姓说话的法律! •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侵权责任法是继《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重要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 • 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 • 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 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时,法院有权判定赔偿数额 • 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缺陷产品须召回及惩罚 • 车辆租借由使用人担责,车辆被盗抢违法者担责 • 医疗事故不是赔偿前提 • 不良药品等致人损害的,可选择向医疗机构索赔 • 建筑物倒塌致他人伤害,建设施工单位连带担责
案例解析: • 小江酒后驾车撞死了三名行人,另有两名重伤致残,其中被撞死的三名行人中一名是农民,两名是城市居民,撞伤的两名行人一名是农民,一名是城市居民。 • 按照上述规则,撞死的三名行人可以不分城乡差异,一律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等额死亡赔偿, • 而撞伤的两名行人则只能按照现行城乡二元标准分别计算伤残赔偿金。
现实事例: • 邮政局长酒后驾车撞死5名青少年 2010年12月5日晚11时30分左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在洛宁县涧口乡政府所在地以北新安虎线路段逆向行驶,连续撞倒正在赶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当场撞死3人,另2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媒体报道,当时局长车速超百公里 ,事前与三女同事饮15瓶啤酒。
亮点九、不良药品等致人损害的, 可选择向医疗机构索赔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维权提示: 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不合格血液”纳入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请求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赔偿。
(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 • 1.1986年《民法通则》 •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3.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5.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6.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7.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8.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既有的侵权法规范存在问题 • 1.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共同危险行为、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等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2.一些现实生活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及新出现的侵权类型无法可依或者规定比较简单,缺少可操作性,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学校、幼儿园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一些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关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3.一些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关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 4.一些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对于侵权的规则,除了民法通则有规定外,一些单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这影响了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适用。
一、关于归责原则 重点了解以下的内容: • 《侵权责任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体系 • 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可以免责或减轻的事由
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 •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三元论。 •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起来的,所以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这就是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事例1 陈先生上班途中,在十字路口遇上红灯停车,车刚停下便被后车撞尾。交警认定:后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请问,本事故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事例1解答 本例中,后车违反交通规则,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