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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及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法規. 中華民國一 ○ ○ 年三月十四日. 簡 報 內 容.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 程說明 貳、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法規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 二、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參、歷年查核常見缺失. 故障報備法源依據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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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及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法規 中華民國一○ ○年三月十四日
簡 報 內 容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 程說明 貳、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法規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 二、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參、歷年查核常見缺失
故障報備法源依據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 面報告。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首頁 點選空氣品質科 點選加油站 點選故障報備 輸入帳號密碼登入 輸入相關資料按確定申報完成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進入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首頁 點選空氣品質科進入 下一個畫面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再點選加油站進入 加油站故障報備網頁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點選油氣回收 故障報備 輸入管制編號及密碼進入申報系統(局端預設帳號、密碼皆為管制編號)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點選新增 發生日期 發生時間 預計修復時間 故障原因 為必填欄位 例:2島加油機回收馬達故障 必填欄位 發送簡訊用
注意事項 若經報備故障之加油槍或經環保局檢測不合格者,應將該加油槍列為故障並掛設(標示)停用標誌,避免遭民眾陳情或環保局檢測,待維修完成後方可使用,若查核時發現該加油槍正在運作,則需提供維修完成紀錄。 壹、油氣回收設施上網申報故障報備操作流程說明
貳、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管理法規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 二、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 一、加油站排放油氣以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為 主,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基第三 丁基醚及其他碳氫化合物。 二、如設置油氣回收設備,估計每年可減少VOCs約 21,500公噸,致癌物質苯年排放87公噸。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形 主要油氣逸散來源 油罐車卸油作業 汽機車加油
二、加油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真空輔助式 無 後處理設備之油氣回收系統 真空輔助式 具 後處理設備(燃燒塔)之油氣回收系統 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一) • 發布日期:91.2.27 • 修正日期:99.12.31 • 第一條:法源依據(空污法第23條第2項) • 第二條:專有名詞定義-配合洩漏測定方法,修正專用名詞為「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 • 第三條:適用對象、施行日期-配合新五都改制,重新定義既設及新設加油站之主體對象,以符合實際現況。 • 第四條: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所應檢附之文件 • 第五條:主管機關審查時程 • 第六條: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規定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二) 第七條:地下油氣管線液阻檢測標準 第八條: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合格標準 第八條之一:氣油比抽測數量、油槍停用報備 第九條:檢測頻率及修護規定 第十條:檢測紀錄及保存期限 第十一條:檢測人員之資格限制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法源依據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檢查、保養及記錄,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三條…;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 第二條:專有名詞意義說明 • 一、加油站 • 二、油氣回收設施 • 三、既設加油站(於94/12/31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 • 四、新設加油站(於95/01/01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 • 五、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液阻檢測) • 六、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油比檢測) • 七、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氣漏檢測)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三條:加油站之汽油加油槍及儲槽,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修正說明:加油站應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國內加油站已全數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為配合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五都改制,已無須再明定其適用對象、適用地區及施行日期必要,重新定義既設及新設加油站之主體對象,以符合實際現況。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四條:設置油氣回收設施申請文件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 ☆加油站基本資料 ☆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未通過 14日內 建照取得申報 開工前 加油站補正或改善(不得超過90天) 申請 計畫書書面審查 審查通過 油氣管線之埋設及相關測試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 (5天前通知主管機關) 液阻檢測 經營許可取得後6個月內 15日內 檢測報告送交審查 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和氣漏檢測 通過 核發證明文件 檢測後15日內作成紀錄以供備查 第四條~第六條:新設加油站設置規定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 第六條: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規定 • 新設加油站: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 • 完成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及氣油比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七條:地下油氣管線液阻檢測標準 ※油氣管線之液阻檢測,其油氣管線內最大壓 降應符合下列規定。(容許誤差1/100)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八條: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合格標準 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其氣油比及氣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八條之一:氣油比檢測不合格計算方式 說明:氣油比檢測合格認定標準 主管機關執行氣油比檢測,應檢測 1/2 以上之加油槍。 受檢測之加油槍數,應至少有 70% 以上符合合格標準。 未符合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應限期改善。 說明:氣油比檢測不符者之改善期限展延規定 展延日數:未能依限期完成改善者,展延不超過 90 日。 說明:未使用之加油槍 應掛牌上鎖並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得免納入檢測。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九條:自行檢測期程及停用六個月以上加油槍復用規定 說明:明訂氣油比檢測時間及間隔期間 氣漏檢測:每二年進行一次,但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 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規定1-6月、7-12月各進行一次。(兩次間隔三個月) 說明:修訂加油槍不符規定改善期限 氣油比或氣漏檢測不合格者,應20日內完成改善。 說明:增訂停用六個月以上加油槍復用規定 復用前應進行氣油比檢測合格,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九條:檢測頻率 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測人員執行。 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低於二百公秉以下,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氣漏檢測改為每三年一次,氣油比檢測改為每年進行一次,兩次間隔應為六個月以上。 取得認可之加油站(延長檢測頻率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提報前一季各月發油量,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十條:檢測紀錄及保存期限 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之檢測結果及改善修護,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備查 檢測報告 維修紀錄
三、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條文 第十一條:檢測人員之資格限制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測,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 相關檢測人員應經訓練(環保署訓練所),取得合格證書之專業測試人員。 檢測方法,於91.12.24公告(95.02.27修訂)。 加油站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測方法(NIEAA210.70B) 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NIEAA211.71B) 加油站油氣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檢測方法(NIEA A209.71B)
參、歷年查核常見缺失 1.未按時執行氣油比檢測 -缺上半年或下半年及無氣油比檢測報告 2.氣漏檢測,超出2年期限 3.申請延長檢測頻率,未按時提送核備資料 4.無下半年但上半年執行2次之A/L檢測 -97.02.25、97.06.25或是99.06.25、99.8.10 5.油氣回收設備損壞,造成無A/L檢測及油槍停用無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