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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的存廢與教師的懲戒權. 陳東陽 // 台南市南區喜樹國民小學國小校長. 前言. 體罰 — 沉重的共同童年經驗 體罰 — 專制民族的烙記 學校不是刑場 教師不是打手 大部分的學生都希望在教室裡如沐春風 、如沐春雨。可是沒有教室裡的春天, 哪來 春風春雨? 只有那些無兒無女的人,才有養育子女的錦 囊妙計。 只有那些不教兒童的人,才有感化頑童的妙 法良策。. 體罰的古往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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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的存廢與教師的懲戒權 陳東陽//台南市南區喜樹國民小學國小校長
前言 • 體罰—沉重的共同童年經驗 • 體罰—專制民族的烙記 學校不是刑場 教師不是打手 大部分的學生都希望在教室裡如沐春風 、如沐春雨。可是沒有教室裡的春天, 哪來 春風春雨? • 只有那些無兒無女的人,才有養育子女的錦 囊妙計。 • 只有那些不教兒童的人,才有感化頑童的妙 法良策。
體罰的古往今來 • 體罰不論中外自古有之,在西洋教育史中的羅馬時期學校生活的寫照是:「被罰兒童呼天喊地,教師則怒氣沖沖得發狂」,可見體罰之頻繁與殘酷(林玉體,民73)。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民間:「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 • 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體罰,然而教師卻甘冒犯法、判刑、賠錢、去職的後果,重大體罰事件卻一再發生,為什麼?
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報告.1 • 北中南1740個中小學學生問卷調查統計資 料: • 只有1.45﹪的老師都不會體罰學生 • 有 84.22﹪的學生曾被老師體罰 • 只有4.65﹪從未被體罰 施以體罰者父母29.16老師60.42其他5.77﹪ 被體罰的原因:功課問題43.73﹪不守規矩33.95﹪ 只有9.27﹪的學生在被體罰時很感謝老師的 教導,其餘都是負面情緒 有44.74﹪的學生以後會體罰他的小孩 • 最受學生喜歡的老師是不體罰又教得好的 • 老師61.25﹪其次為會體罰也教得好34.91﹪
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報告.2 • 544位北中南的中小學老師問卷調查統計資料: • 發現大多數老師對體罰的定義相當清楚 • 認為體罰有一定效果通常、有時、暫時有效合計66.7﹪ • 認為校園內體罰情況並不嚴重66.67﹪ • 有50.11﹪知道校園內存在體罰現象 • 體罰學生原因27.04﹪與功課成績有關65﹪與常規有關 • 體罰學生後的心情只有10.49﹪覺得自己做了正確的決定其餘均為負面情緒 有33.97﹪的老師贊成體罰 且有53.29﹪的老師同意自己的孩子接受老師體罰 每題都約有20﹪的教師拒答
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報告.3 • 900位北中南的國中小學學生家長問卷調查統計資料: • 有23.13﹪的家長認為孩子沒被體罰 33.13﹪拒答 • 被體罰的原因18.67﹪和功課成績有關20﹪和常規有關 53.98﹪拒答 • 約有60﹪的家長認為體罰有其效果有 56.67﹪的家長不反對體罰 • 有34.58﹪的家長認為校園內很少體罰 • 不論老師或家長對禁止體罰的規定都不清楚
教師的懲戒權 教師的義務: • 教師基於教育專業上:有教育職業的義務、專業服務的義務、照顧學生的義務、職務上守密的義務、成績考核的義務、財產保管的義務。例如:教師法第十七條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三項四款(不得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第六十九點:教師應當盡力防止學生意外事件之發生。
學生在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學生在學校的權利: 健全人格發展權、不受傷害權(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課業及課外接受輔導權、證明書請求權、轉學權。 • 學生在學校的義務: • 服從師長教導、遵守校規的義務 , 認真學習的義務,接受測驗及考試的義務,愛護學校公物的義務。
父母懲戒權與教師之懲戒權 • 民法第一0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 教師是否因親權移轉獲的懲戒權? • 學者大多採否定見解,理由為;懲戒權為親權內涵之一,親權是身分權,不得移轉;父母懲戒權的產生是基於血緣具有長期性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管教尺度不同,懲戒程度有所差異,認知上會因差距產生困擾;保護學生人權,懲戒權不宜過度擴張。
學校輔導管教與父母親權之分際 • 學校對於學生之生活管理時間上應於學校教育活動期間,範圍則應限於與教育有關者。 • 其他部分則係父母親權或國家司法權所應負責任的範疇,學校並無義務亦無責任。
懲戒的定義.1 • 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分為事實行為之懲戒,如訓誡、斥責、罰站、罰值勤等。法律習為之懲戒,如退學、休學、警告、記過等。此係教師合法之權限,如逾越合理而必要之範圍,即認係體罰。施體罰者應視情節受行政處分,如構成傷害罪、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另可構成刑法上傷害罪,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懲戒的定義.2 • 事實行為之懲戒又分為 • 積極性攻擊行為:直接碰觸,被否定為合法的懲戒,嚴格禁止。 • 間接透過指令要求學生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教師負有注意的義務。 • 懲戒必須以教育作為目的。
學校懲戒權的範圍 • 1. 正當、合理、必要原則。 • 2. 以學校教育之範圍為限。 • 3. 尊重學生人權與尊嚴。
教師懲戒權的法源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第十七條第十款,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 體罰的定義:懲戒之內容係直接以受懲戒人之身體為對象。亦即以侵害身體為懲戒之內容或予備懲戒者身體肉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不以有形力為限,如長期間端坐或站立等亦是。
體罰的種類 1.打手心、打臀部、打耳光…。 • 2. 維持固定姿勢:罰站、半蹲、罰跪….。 • 3. 激烈運動:罰跑、交互蹲跳、伏地挺身…。 • 4. 過度從事特定行為:過度勞動服務、過度罰 抄課文…。 • 5. 不當限制:不准上廁所、不准吃飯…。 • 6. 其他:嘴貼膠帶、嘴咬粉筆、罰吃過量食物 、掛牌子、脫衣服、剃光頭、在臉上畫圖寫 字、對日抗戰(罰站太陽下)…
體罰之辨證 • 體罰無是否過當的問題,教師並未獲得授權,也從來沒有任何的法律的保障,只要構成傷害就是觸犯法律。 • 什麼是適當的管教方式?在台灣的教育體系很少公開討論並形成共識,或進一步形成法案
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1 • 依照現行法律體罰學生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以體罰可能依實際情形,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刑事不法責任。 • 類型: • (一)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第一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二﹞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刑法277條第二項)
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2 • (三)暴力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第二 • 項) • (四)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 • (五)不純粹瀆職罪(刑法134條) • (六)過失傷害或致死或致重傷罪 • (刑法276條、284條) • (七)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第43條)
體罰的存廢 • 大部分的研究文獻已陸續發現體罰的一些嚴重的負面結果。例如青少年反社會人格的養成、青少年變本加厲由行為偏差轉為職業犯罪、自我否定、酗酒、濫用藥物、重度憂鬱、自殺等等。而對老師而言增加體罰的質與量會造成老師沮喪的情緒,說明以體罰作為管教手段,而必須付出巨大的個人及社會成本。 • 尊重人權、疼惜生命,以高標準看體罰,體罰不應存在。
教師對懲戒應有的省思 • (一)懲戒是一種不得已的方法宜少使 用。 • (二)懲戒只用於教室常規秩序與校規 的維繫上。 • (三)懲罰要經過論證過程。
邊沁四個反面規準 • 1. 無據:沒有根據和要防止的危害,則 行為大概無害。 • 2. 無效:必然無效,不能用以防止危害。 • 3. 無益:無益或代價太高,其產生之危 害大於防止之危害。 • 4. 無需:無須懲罰亦可以防止或中止危 害。
皮德思的教育三大規準 • 1.合認知性:有憑有據。 • 2.合價值性:有益於世道人心,社會認 可的善良價值。 • 3.合自願性:學生明白受罰的原因,心 悅誠服。
懲戒的其他想法 • (一)實施懲戒需公平、一致。 • (二)懲戒應重視個別差異。 • (三)懲戒不能殃及無辜。 • (四)實施懲戒時要心平氣和。 • (五)懲戒要符合教育的本義。 • (六)懲戒時要讓學生知道理由。 • 師生間濃厚的感情是有效懲戒的基本條件。
懲戒的其他方式 1. 學生法庭。 • 2. 建立一套學校風格的常規制度(專心 課堂活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表現 良好的人際關係)。 • 3. 由學生開會決定處罰的內容及正當程 序,經由家長會及教師會同意,或許 能讓懲戒成為成人所期待的有效管教 方法之一。
結語 • 學校教育對於人權的觀念淡薄,除了體罰學校中普遍存在違反人權的事實。(汪碧治,民89) • 體罰無法在一夜之間消失的當下社會狀況下,我們應該設法減低體罰所造成的負面衝擊。 • 不要忽視自己對學生的影響力,也許些微真誠的關懷,就會給學生帶來無限的光明與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