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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 瓦歷斯貝林 2010 年 4 月 23 日. 一、原住民族定義. 聯合國權利宣言: ☆ 國家憲法: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 ,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 與。 原住民基本法: ☆係指既存於台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 。 國家安全報告 ☆台灣是一個墾殖社會 ,各種不同族群類屬建構,在確 認「原住民族」的特殊歷史地理及權利 … 。. 二、 原住民權利當代法律定位. 精神與概念 糾正「過往」的惡 肯認「多元文化」實踐「實質平等」 跟上國際潮流「各民族自主、自決、自治」→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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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 瓦歷斯貝林 2010年4月23日
一、原住民族定義 • 聯合國權利宣言: ☆ • 國家憲法: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 與。 • 原住民基本法: ☆係指既存於台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 • 國家安全報告 ☆台灣是一個墾殖社會,各種不同族群類屬建構,在確 認「原住民族」的特殊歷史地理及權利…。
二、原住民權利當代法律定位 精神與概念 • 糾正「過往」的惡 • 肯認「多元文化」實踐「實質平等」 • 跟上國際潮流「各民族自主、自決、自治」→普世價值 • 以利諾女士諾貝爾和平獎者得主省思
三、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法律意義 • 原基法條次1、2、4、11、13、18、19、20、21、22、23、24、29、30、31、32 • 森林法15條4項 • 台灣高等法院99年2月9日判決 • 最高法院99年12月3判決 • 野生動物保育法21-1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條
原住民基本法與傳統領域 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 源利用」 第21條:「…資源利用…應諮詢…並取的原 住民同意」 第22條:「…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原住民 同意」 第23條:「政府應尊重…生活方式…」
森林法第15條4項與傳統領域 • 森林法15條4項: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集森林產物,其採取之、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與傳統領域 • 台灣高等法院99年2月9日〈98年度上更(一)字第565號〉判決: ※林務局函覆高等法院:「93年森林法增訂第15條第4項之立法意旨,係尊重原住民文化,使原住民族得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採取森林產物,以維繫其生活慣俗」。 法文其意:為維繫原住民生活慣俗,恆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內實踐。
最高法院判決與傳統領域 • 最高法院98年12月3日〈98台上字第7210號〉判決: 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的觀點、文化相對的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範圍內,于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
野生動物保育法21-1條與傳統領域 •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捕獵、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知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與傳統領域 •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本條例有關刑法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回顧台灣歷史…內政暴力 • 明鄭時代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自治 • 滿清末年…平埔族文化、語言、部落、傳統領域滅失→台灣通史百年前台灣無人為番也 • 日治及國政時期…原住民傳統領域、文化、語言流失大半→只剩〈高砂〉原住民保留地
去除內政暴力唯一方法: …回復原來的權益 • 回復程序: 承認暴力→否定暴力→對待溝通→得到共識→回復排除的原始權益
五、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法律屬性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法源 • 原住民族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主管機關應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行政程序法:-----各民族傳統領域進行公告作業 • 各民族部落會議議決各自部落之傳統領域
六、國土計畫與傳統領域 • 中央山脈生態主軸皆涵蓋在原住民傳統領域 • 各種不同性質的國土計畫,分屬不同部門職司〈文資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但宜在土地管理機關統轄下分工。
七、原住民自治重大理由: 憲法的授權 ☆原住民族意願=〈憲法增修條文 ☆國家肯認多元文化=〈憲法條文〉 ☆ 否定多元文化自主就是民粹更是違憲 ☆不執行法律所授權就是違法 試辦自治或共治也都是違憲、違法
基於原住民地區是: ☆台灣最重要的生態保育區 ☆ 比起任何五都的設置更有理由
台灣原住民頭目長老聯合會議 • 台灣原住民意願公開宣達 • 宣示台灣原住民自治 • 宣示還返台灣原住民傳統領域
八、具體要求: • 國家要同意比照五都合併區域改制,成立等同直轄市位階的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政府。 其轄區除了台東市、花蓮市升格〈省〉轄市為一般地方政府,其餘53個原住民區鄉鎮合併改制為台灣原住民自治區政府。
地方自治政府區域合併改制 • 一區:台灣原住民自治區 • 五都:台北 新北 台中 台南 高雄 • 十一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屏東、 宜蘭、金門、連江 • 五〈省〉轄市:基隆、新竹、嘉義、台東、花蓮 備註: (一)援例比照新設直轄市以區域合併改制方式,即原住民地區55個鄉鎮 市合併為一區,必須修正地方制度法。 (二)原住民自治區與行政區劃法及國土計畫法併入優先法案討論。 (三)因花東區域合併改制原住民自治區,保留台東市含綠島鄉、花蓮市為一般地方自治並升格〈省〉轄市並分享統籌分配款。
行政院〈各部會〉調整 • 1.原民會改隸幕僚單位準照研考會 • 2.原民會主任委員為政務官 • 3.因應符合民族行政體系各部會職掌增設一級專責民族事務單位如內政部民族事務司、教育部增設原教司等
九、回應當政者之疑慮: • 壹、財源: 一、比照直轄市統籌分配款以土地面積及人口換 算約可分配500億。 二、其他自治權限如水資源費〈回饋〉、溫泉水 費、空污費、國土復育或保育費、國家公園 及國家風景區土地租賃、賠償或補償費、國 家基金預算的支應等等,財源不成問題。應 制定自治法來規範 〈該給我們的就給我們,自治財源足敷應用。〉
貳、未來各民族自治土地領域重疊如何處理: 這是自治區政府內部事務,以民族代表協商或由自治區政府、自治區議會制定自治條例即可。
參、原住民族自治區內的非原住民公民的參政 及一般政事如何處理: 制定自治條例來保障其權益。
肆、如關西鎮、南庄鄉、滿州鄉原住民人口極少肆、如關西鎮、南庄鄉、滿州鄉原住民人口極少 數或信義鄉、和平鄉、烏來鄉非原住民人口 多數如何處理: 原住民自治區政府成立後當積極處理,與地方政府尋正常程序協商〈含公投〉,如關西鎮錦屏村可否合併復興鄉轄區、如信義鄉內同富、神木、愛國、自強及部分明德村可否同意在原住民自治區內成立獨立〈縣〉鄉或在南投縣內成立獨立鄉或合併水里鄉。尊重住民的意願但原住民自治區政府成立後才可能進行協商或制定自治條例來保障其權益。
十、總結 壹、共治絕非自治 • 原民會妥協漢人權勢 • 牴觸憲法---非原住民族意願 • 唾棄原住民族基本法---知法玩法 • 便宜行事繼續內政暴力---權力的傲慢
貳、原住民基本法是憲法的施行法 • 縣共治
參、國中國的理想國: • 原住民族與漢民族是夥伴關係,讓多元文化共治台灣寶島並共存共榮!請漢民族相信我們有能力治理我們的傳統領域,畢竟也治理了數千年! • 學習才200年立國的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如何對待他們的原住民!
乎籲中華民國政府 懸 崖 勒 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