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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審查作業紙本病歷替代方案. 報告大綱. 法規介紹 電子病歷相關規定. 醫療法第 69 條 (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8 日修正 )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1 日修正 ) 符合前項規定之醫療機構,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 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交 付書面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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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介紹電子病歷相關規定 • 醫療法第69條 (中華民國93年4月28日修正)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7條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修正) 符合前項規定之醫療機構,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 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交 付書面病歷。
法規介紹本局審查注意事項 • 送審檢送資料: 1.以電腦製作病歷時,應將電腦儲存之病歷資料逐日、逐筆列印黏貼於病歷紙上,並由診治醫師簽名或蓋章。如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以電子病歷送審者,依該規定辦理。(100/11/1) 2.『檢送抽審病歷複製本,應與病歷正本相符。如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以電子病歷送審者,依該規定辦理。』(100/11/1) • 送審應檢送病歷資料期間如下: 中醫門診總額:首頁複製本及該案當月及前一月份就診之全部病歷複 製本,如該案病患前一月未就診,應檢附該案病患前 一次病歷複製本。(100/11/1)
專業審查作業紙本病歷替代方案 99年8月24日
醫療院所 健保局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以病歷電子檔 送審 確認資格符合 退件 否 是 維持書面送審作業 院所以病歷電子檔案送審 否 是 VPN網站申請權限 提供紙本病歷替代方案 院所下載、安裝作業系統 測試成功 病歷電子檔案上傳測試 是 否 續下頁
承上頁 全面實施院所 部分實施院所 送核案件 1.病歷電子檔案資料上傳 2.列印上傳成功畫面 3.檢附上傳附件清單 4.餘如一般申報作業 申復案件 如有新事證之病歷請補上傳,餘比照一般申復作業 送核案件 1.病歷電子檔案資料上傳 2.列印上傳成功畫面 3.檢附上傳附件清單 4.實體病歷寄送分局 5.餘如一般申報作業 申復案件 1.如有新事證之病歷請補上傳 2.實體病歷併案寄送 3.餘如一般申復作業 續下頁
承上頁 否 資料上傳是否成功 通知補正 是 核對病歷電子檔案與書面資料齊備後 依專科別、遵迴避原則分案 登入PACS專審系統 全面實施院所 部分實施院所 送核/申復案件 參考PACS系統之電子病歷、申報明細/申復清單進行審查 送核/申復案件 參考PACS系統之電子病歷、實體病歷與申報明細/申復清單進行審查 核付 檢視與核算
病歷資料送審方式 紙本病歷 1.手寫實體病歷影本。 2.以電腦製作病歷,逐日、逐筆列印黏貼於病歷紙之病歷影本。 衛生署同意報備實施電子病歷診所 1.可以電子病歷直接列印送審,須符合病歷複製本條件(每頁加蓋與正本相符或每一筆診查後有醫師簽名或蓋章) 2.電子病歷檔案上傳:須經本局同意備查參加專業審查作業紙本病歷替代方案